我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理论意义及实践发展研究
李慧 刘珂 王萃(审计署重庆办)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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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审计结果公告对于我国审计事业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对于推动中国的民主和法治建设,发挥审计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本文首先阐述了在我国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重大意义,然后分别从我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在法律上的确立,以及我国审计公告制度在实践中表现的特点等方面,对我国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审计结果公告  法律  实践  特点
    
    政府审计结果公告,是指政府或国家审计机关主动或依据相对人的申请向社会公开,或通过其他方式使行政相对人和利益相关者知晓审计机关对政府及其经济组织审计结果的一种制度安排。根据现行《审计法》的规定,我国的审计结果公告包括审计机关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结果和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我国审计机关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结果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审计机关就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二是审计机关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突出表现为审计机关尤其是审计署不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的审计结果公告。
    
    从世界范围来看,积极有效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已成为国际通行做法,成为保障政治民主和公共受托责任有效履行的关键措施,是现代审计的标志性特征。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期,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对扩大公民知情权,推进公民积极参加政治管理活动,加快民主和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更有利于扩大审计影响、增强审计权威、提高审计成效,促进审计工作在更高层面上服务于国家治理。
    
    一、我国建立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理论意义
    
    (一)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是审计机关履行受托人责任的重要体现。
    根据公共受托责任理论,公共部门的受托责任就是指受托管理公共资源的机构报告管理这些资源及其有关的规划、控制、财务的责任。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一切资源为人民所有。人民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将公有的资金、资产等国家资源委托给各级人民政府,让其按照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年度预算和国民经济计划所反映的人民意志对资源进行经营和管理。人民政府负起责任后,应尽力完成人民的托付,并向人民报告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各级政府的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独立进行认定后,最终应当向人民报告,再由人民据此决定是否解除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因此我国审计机关履行受托责任向本级政府及本级人大党委会报告工作,是帮助政府实现民主社会目标,使民众的知情权得到保证和有效的舆论监督的重要保障。
    
    (二)审计结果公开制度是政府以制度、公开和监督来约束权力的必要途径。
    加强监督与制约,尤其是制度化的监督与制约,是防范腐败行为的有利武器。因此,只有将监督对象的活动公之于众,让对权力的制约具有独立性和强制性,对权力的监督才是有效的。审计监督制度以及审计结果披露制度是最为真实、有效的一种方法。审计结果公告是对政府权力监督制约的重要环节,是防止、遏制和惩治腐败的重要前提,是建立惩防腐败体系的有效方式和重要的战略措施,是将行政监督与法律监督、人大政协监督、舆论监督紧密结合的重要形式,使监督结果由过去的面向少数人转为面向公众,形成具有综合性、独立性和强制性的监督力量,使滥用权力获取非法利益者不能为、不敢为,从而起到遏制腐败的积极作用。
    
    (三)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是推动政治体制改革,实现审计监督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的重要体现。
    审计制度作为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紧紧围绕人民所关心的,与人民利益相关的问题开展审计工作,并公告审计结果及审计工作情况。这是审计机关在当前的政治经济形势下更好发挥作用的重要途径。在我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是由政府发起的强制性制度规定,其目的在于提高政府财务工作的透明度,审计机关通过公告行为施加于其他政府部门,以表达审计机关在审计监督活动中对责任的关注结果,进一步促进审计机关自身与其他政府部门或承担公共职能的机构更好地履行责任,从而促进整个政府的行政管理,推动实现国家的良好治理。
    
    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在我国的法律确认
    
    我国政府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在法律上得以确立始于1994年通过的《审计法》,其第36条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随即审计署于1996年发布了《审计机关通报和公布审计结果的规定》,对公告的内容和形式进行了规定。2001年8月审计署颁布的《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对1996年的规定进行了修订,对审计机关向公众公开重要审计事项审计结果的内容、形式、审批程序、注意事项、法律责任等都作了进一步详细的规定。2002年3月审计署发布《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这一办法适用于审计署以专门出版物的方式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详细规定了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组织工作、审批程序等。同年,审计署还颁布了《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办理规定》,对审计署对外公告的内容、程序作了具体的规定。新的《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均重申了审计机关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的权力。可以说,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出台,表明了我国在法律层面已经确立了政府审计公告制度,为实践中实行审计结果公告提供了操作指导。
    
    三、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在我国的实践及其特点
    
    审计结果公告包括审计机关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结果和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从审计机关通报审计结果这一表现形式来说,我国政府审计结果公开披露的实践早在1999年就开始了:1999年,时任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受国务院委托向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年度审计工作报告中,对水利部挪用水利建设资金等问题直接披露,被视为政府审计结果的第一次公告。但是,直到2003年6月23日李金华在代表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2002年度中央财政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中公开曝光了一大批中央部委,并在媒体的全力宣传下终于演化为一场空前的“审计风暴”之后,我国政府审计机构才开始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审计信息。2003年12月,审计署面向社会公开发布了第一号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专项资金和社会捐赠款物审计结果的公告,此后各年审计署和地方审计机关都加大了审计结果公告的力度,取得了很大成效,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审计公告的数量大幅上升,公布比例逐步提高。就审计署发布的审计公告而言,从2003年第一号审计结果公开至2012年8月,审计署共发布了141期审计公告,审计公告数量年平均增长率超过90%。各级地方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署《2003 至2007 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关于“到2007 年,力争做到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宜对外披露的内容外,所有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结果全部对社会公告”的要求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积极、稳步地启动了地方政府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相继出台了符合多方实际、可行的审计结果公告办法,并陆续开始了审计公告。
    
    (二)审计公告的对象逐步面向社会公众。我国审计公告的对象包括本级政府、上级审计机关、本级人大常委会和社会公众。经过几年的发展,审计署基本做到了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宜对外披露的内容外,所有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结果全部对社会公告的承诺,每一次的公告都伴随着社会舆论的强大反馈。尽管由于审计体制的局限,地方审计机关在公告的对象上更多是面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情况还比较普遍,但是各省、直辖市的审计机关均开始在网站公开审计工作报告或少量的审计(调查)结果。可以预见的是,随着社会公众“知情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和政府行政体制的不断完善,地方审计机关审计结果会逐步加大向社会公众的披露。
    
    (三)审计公告内容不断丰富,合法合规审计占公告主体。审计署逐步规范公告的形式、内容和程序,公告的内容不断丰富,从公告的项目看涵盖了审计署计划内的财政、金融、国有企业、重大投资项目、专项资金等所有审计项目,公告的内容更是要求把对审计中所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重要内容,注重审计整改的成效。从审计署141份审计公告内容来看,绝大部分属于财政合法合规性审计,但是大多数的财政合法合规性审计报告含有涉及绩效评价的内容。
    
    (四)率先对审计署自身审计情况进行公告。2009 年审计署发布的54 个中央部门的2008 年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公告中,被披露的部门中首次有了审计署自己的名字。审计署开始进行自我审计,除了对审计署办公厅2008 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还抽审了4 个所属单位。而且,审计结果公报中不但省略了正面、肯定的描述,还指出了自己存在的预算未细化到具体项目和单位、审计外勤经费弥补部分直属事业单位公用经费、特派办经费未按“收支两条线”规定进行专户资金管理等问题。2010年和2012年审计署发布了自己的年度绩效报告,更是成为实施政务公开、建设绩效政府的典范之作。
    
    (五)审计公告的社会影响力不断增大。从2003年、2004年因审计公告而掀起的“审计风暴”,到2012年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曝光的铁道部未公开招标投资1850万制作宣传片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内容牵出铁道部官员的腐败行为的事实表明,审计结果公告带来的审计监督与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已形成强大的合力,成为防治腐败的有力武器。(王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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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张立民、聂新军.2006.构建和谐社会下的政府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基于政府审计信息产权视角分析[J].审计研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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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宋依佳.2008.推行审计公开的战略思考——基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背景[J].审计研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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