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建筑施工企业社会保险费审计的重点与方法
顾琳琳(审计署沈阳办)
【发布时间:2012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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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以来,建筑施工企业社会保险支出采取预算取费制在建设项目投资中支付。为了保障职工的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社会保险权益,建筑施工企业普遍采取了社会保险行业统筹的管理制度。原建设部曾下发了《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基本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关于切实做好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统一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了养老保险的计取标准、收取与缴纳,规范了劳保基金的使用与管理。
    
    随着建筑行业的改革发展和国家保险法的出台,原有的管理办法已不能适应现实发展需要,建筑行业养老保险管理面临着统筹比例不一致、企业参保缴费情况缺乏监督机制等问题。因此,对建筑施工企业养老保险开展审计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建筑行业社会保险管理的特殊性决定了建筑企业社会保险审计的重点和方法有别于一般企业,需要梳理建筑行业社会保险各环节的业务流程,通过对关键控制点和相关部门数据审查,发现建筑施工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建筑施工行业社会保险的管理体制和政策提出改进建议。
    
    一、建筑施工企业社会保险费统筹情况的审查
    
    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地税局作为建筑工程项目社会保险资金的征集和管理部门,是开展建筑施工企业社会保险审查的重点单位。应对行业主管部门归集的建筑施工企业社会保险费的收取、拨付使用和资金管理三个方面开展审计。
    
    (一)社会保险费的收取。
    1.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设单位是否全部缴纳了社会保险费。调阅所在地区建筑工程《中标通知书》备案材料、《建设工程合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等资料,取得建筑企业管理站(或者地税局)向建设单位收取的社会保险费明细。核实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开工资质的建设单位是否均缴纳了统筹社会保险费。
    2.建设单位是否足额、及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的计取标准按照建设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并按照规定的计算程序计入建筑安装工程费。审计应核实建设单位的社会保险费是否按照规定的比例足额缴纳,分期缴费的建设单位是否交足首次社保费并按照工程进度及时缴纳。对于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是否按照《缴纳建设工程社会保险费协议书》的规定执行。
    
    (二)社会保险费的拨付使用。
    1.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核。通过查阅拨付单位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企业基础资料,核实使用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是否具备合法资质。同时,核实施工企业的《社会保险登记》、《参保缴费证明》等资料,关注企业是否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
    2.是否按照规定拨付社会保险费。取得施工企业《社会保险缴款书》、《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施工企业产值完成情况明细表》和《施工企业社会保险费拨付明细》等资料。审核主管部门是否按照一定时期内完成的产值乘以企业计取标准及时、足额地将社会保险费拨付至施工企业。
    3.审核拨付的社会保险费是否超限额。发现拨付施工企业的社会保险费有无高于企业实际缴费的问题。对于分期缴费的建筑工程,核实其有无社会保险费当期拨付使用额度大于收取额度的问题。
    
    (三)社会保险费的资金管理。
    审查统筹的社会保险费是否实行了专户管理。针对专户资金审计,注意发现在使用过程中有无改变用途、挪用等问题。建委、地税局等主管部门是否按照规定将收取的社会保险费按时缴入财政专户,拨付施工单位的社会保险费是否及时拨付企业。
    
    二、建筑施工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审查
    
    建筑施工企业在缴纳社会保险环节与一般企业并无差异,因此审计重点是发现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存在的常见性问题,如是否做到险种、人员和金额的应保尽保,是否采取故意少报工资总额、职工人数而少缴保险金,拒缴或不按时缴纳企业社会保险等问题,重点关注施工企业临时用工人员、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是否得到保障。
    
    (一)企业社会保险险种缴纳的完整性。
    取得审查年度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凭证。核实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险五种险种是否每月全部缴纳。
    
    (二)企业社会保险缴纳基数的真实性、准确性。
    1.参保人群范围核实。取得企业职工花名册、工资表、劳动合同等资料,将企业职工数与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工资表的人数核对,确认企业参保人数是否真实,是否做到险种应保尽保。特别的要关注建筑企业是否有农民工用工,审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具备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的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社会保险权益是否得到保障。
    2.职工薪酬真实性核实。取得审查年度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的工资表;财务部门“应付工资(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银行存款”等科目的明细账与总账;支付职工工资的“付款凭证”。核实“付款凭证”付款事由、付款总金额、财务明细账等财务记账数是否与工资表中的工资金额一致。
    3.职工薪酬完整性核实。根据审查企业内控制度健全情况和财务制度规范情况,关注工资总额是否能够完全反映职工薪酬发放情况。可以选择性地调阅“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生产成本”、“职工福利费”等明细账和凭证,审查是否在成本费用科目中违规列支补助、奖金等薪酬性支出,重点关注未在工资总额列支的节假日加班费、车补、通讯费等,分析导致职工社会保险缴纳基数偏小的原因。
    
    (三)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和工伤保险缴纳情况。
    取得审查企业的税务申报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工资发放的付款凭证、银行存款明细账、应付工资总账和明细账等资料。
    1.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核实。取得企业职工上月收入明细,测算企业缴费额是否等于上月职工收入的20%,个人月缴费额是否等于职工上月收入的8%(注:部分省、市缴费基数为上年全部收入)。
    2.企业失业保险的核实。核对个人应缴失业保险是否为上月职工收入的1%。企业缴费是否为个人缴费的2倍,即失业保险企业缴费=失业个人缴费*2。
    3.企业工伤保险的核实。企业工伤保险由企业缴纳,无需个人缴纳。核对工伤保险企业缴费基数与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是否一致,是否按照规定的费率进行缴纳。工伤保险费率各企业之间不尽相同,以劳动局核定为准。
    4.个人缴费保底封顶政策执行情况。通常基本养老保险、失业和工伤保险个人缴费基数的保底封顶政策相同,上述三项保险只进行一次核实即可。审计中应审核企业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数是否均小于等于上年同级在岗员工平均工资的3倍,大于等于上年同级在岗员工平均工资的60%。
    
    (四)企业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纳情况。
    取得并审查企业的税务申报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工资发放的付款凭证、银行存款明细账、应付工资总账和明细账等资料。核实企业每月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是否等于企业上年的工资总额按月平均后的8%,核实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是否等于个人上年全部收入按月平均后的2%。确认生育保险企业缴费基数是否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是否按照基数乘以0.6%足额缴纳。若审查地区规定了保底封顶政策,审计中应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复核性测试。
    
    三、建筑施工企业社会保险费安全性的审查
    
    (一)财政部门与社会保险费统筹主管部门资金的核对。一是资金往来。调阅在财政部门开设的建筑行业社会保险统筹资金专户资金往来明细,与建委、地税局等主管部门提供的社会保险费核算数据核对,核查资金是否及时上缴财政,有无体外循环等问题。二是资金结余。由于社会保险费的收取是按照“以收定支、留有积累、以丰补歉”的原则,各地统筹社会保险费的结余资金应作为审计重点,关注结余资金调用的合理性、合规性。
    
    (二)建筑施工建设单位与社会保险费统筹主管部门资金的核对。延伸建设单位,核实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与建委、地税局等主管部门的收取社会保险费明细是否一致。关注项目建设单位是否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特别是工程造价额较大的项目,是否在竣工验收前已经全部结清社会保险费。
    
    (三)招投标管理部门与社会保险费统筹主管部门资金的核对。采集招投标管理部门的中标合同数据,汇总统计合同造价金额,并与社会保险费统筹主管部门收取的资金数核对,核实全部目标项目建设单位是否均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四)开户行与社会保险费统筹主管部门资金的核对。调阅建筑施工企业在指定银行设立社会保险专用账户的银行对账单,与社会保险费统筹主管部门的拨付使用明细进行核对,审核社会保险费是否账实相符,做到专款专用。(顾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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