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审计证据收集和保全的方法
易继荣 韩玉琴(湖北省秭归县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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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证据是指审计人员获取的能够为审计结论提供合理基础的全部事实,是审计报告和审计结论的基石,在审计工作中处于核心地位。如何收集和保全审计证据是防范和化解审计风险的关键所在。本人结合审计工作的实际,探索审计审计证据收集和保全的方法,以期提高审计质量,进一步发挥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
    
    一、收集审计证据的原则
    
    (一)目标明确。一是根据法律程序、审计项目需获取哪些证据;二是根据审计方案要求,确定收集的审计证据达到什么目标。按照证据的形式可分为物证、书证、证人及证言、被审计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对于重大的违法违纪案件和个人的经济案件,一般必须取得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审计人的陈述、视听资料、鉴定结论等。而一般的财务收支审计则以书面证据和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为主。
    
    (二)及时准确。审计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但也有时间上的要求,有些证据会在短期内会因各种客观因素导致证据的消失。如现金、银行存款、实物的盘点,工程现场施工情况等。在审计过程中,对发现的重大违纪线索必须保护好现场资料,审计人员认为必须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及时取得书面证据和被审计人的证言以及实物资料。根据需要,在报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的情况下,迅速做出是否采用封存财务会计资料、先行登记保存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找相关人取得证人证言等手段,及时抓住战机,防止串供、更改账目、作伪证等情况的发生,确保审计工作处于主动的地位。
    
    (三)客观充分。客观取证是审计工作的生命。所谓客观充分是指在审计职责的范围内,从客观实际出发进行收集证据,不夸大、不缩小、不先人为主,对审计调查不采取威胁、诱导等方式来收集证据。在审计底稿对问题的综合分析利用方面,必须以记录事实为主。对于人民来信中反映的问题,要从不同的角度去收集证据,从证据上能看出反映的问题是否属实,定性是否准确,其问题的性质及危害程度等。对被审计单位对审计证据持否定意见时,要重新获取获取审计证据和相关材料。充分性是对审计证据量的规定性。审计中应依据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情况、评估存在的重大问题的可能性来决定审计证据的数量。实践中应根据审计项目的不同类别确定审计证据的数量。如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还要围绕领导干部的绩效、决策、个人廉洁等情况收集审计证据,以增强审计评价的支撑力。
    
    (四)科学细致。在证据的收集过程中必须做到细致认真,抓住细微环节进行分析对比,使获取的证据具有相关性、可靠性、合法性和充分性,便于分清罪与非罪、违法与违纪、违规与账目差错的界限。科学性要求在收集证据前拟采用何种方法和手段。如根据不同的情况,做出是先从被审计单位的外部收集,还是从内部收集,是先向当事人收集,还是向被审计单位收集的决策,并做到收集证据的过程、结果必须科学可靠;科学细致对于发现审计线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尤其是对稍纵即逝的违纪违规问题,通过细致入微的观察,可以从中发现线索。
    
    (五)严格依法。一是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必须是依法授权的项目或具有审计管辖权的项目;二是必须由法定的机关和指定二人以上的审计人员进行;三是审计取证的方法、手段、程序必须依法进行。只有具备这些条件,收集的审计证据才具有合法性。
    
    二、收集审计证据的方法及要求
    
    (一)询问法。询问法是对当事人和证明人进行询问取得的言词证据。询问法的内容。根据犯罪当事人违法行为收集证据,如口供提供的犯罪,就要围绕犯罪人嫌疑人的地点、时间、来源、在场人员等来询问。根据当事人的情节收集证据。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收集的证据。根据当事人的辩解收集的证据。提供的证据一般会出现全真、全假、部分真、部分假的情况,只能通过辩解、分析、查证,才能进一步证实真实性。询问法要求:一是系统性,询问时要在时间上不留空档,地点上不出现挪位,弄清何人、何事、何时、何地、何因、何果;二是可查性,确定纳入的口供可通过调查取得口供,避免因事实不清而在调查中走弯路;三是可证性,即提供的证据的真假能得出肯定和否定的结论。询问的方法;让当事人、证人自由陈述所知道的情况,通过当事人、证人自由的陈述畅所欲言,有时还会取得意外的收获。询问人提问由当事人、证人回答问题,这种方法言简意赅,收集的证据具有条理性,系统性。询问与陈述问答相结合。
    
    (二)勘察法。指在对作案现场进行勘察审验,以发现是否留有作案的线索。如对销毁的书信、邮件、会计资料进行勘验、提取指纹、血液、对基建工程量实地查看等;利用物质的物理性、化学性的原理和运动轨迹,找出有利于审计证据的有利因素。其要求是:细致、认真,并具有一定的专业判断能力。
    
    (三)搜查、检查法。搜查法是法律赋予司法部门的特权,审计部门不能单独行使。但与公安、检察等部门联合办案时,按照法律程序可使用。检查法在审计部门广泛使用,不在这里赘述。
    
    (四)鉴定法。是指对客观事物的真假、技术参数、事故程度、质量等级等方面由专门的机构指派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别而得出的鉴定结论。鉴定的方法在审计部门具有广泛的用途,如发票的真假、合同的真伪、笔迹的鉴定、基本建设项目质量、产品质量的确认,单位公章、私人印章的确认等。它对查处假发票、虚报冒领、贪污侵占等大案要案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五)辨认法。是对获取的证据的相关性、可靠性、合法性和充分性进行辨认,确定对已收集的各种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或通过辨认以发现新的审计证据。
    
    (六)外调法。是指与审计事项有关的第三方进行调查。要严格按照资金流向和经济活动的关联度进行外部调查和延伸。如对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审计,根据需要,可对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外部调查,根据需要获取审计证据。
    
    (七)比对法。是指在审计某一项目中,利用相关联的信息进行对比,以确定某一事项政策执行的准确性。今年来,将此法多用于于社会保险基金、以及惠农政策的补贴审计项目中。随着审计方式的转变,比对法将广泛推广和运用。
    
    三、审计证据保全的方法及要求
    
    审计证据的保全是指在审计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保护措施。证据保全的方法通常有:⑴制作笔录。其要求是必须有固定的专用笔录格式,必须有当事人和纪录人的签字。⑵拍照。拍照要有文字说明,注明拍摄的地点、时间、面积等。⑶绘图。绘图要有文字说明,注明绘图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及绘图人的签名。⑷录音。在正常情况下,录音应当取得当事人的同意。⑸录像。⑹技术鉴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鉴定单位必须出具鉴定结论,鉴定人并且签名,鉴定人与鉴定事项有经济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⑺复制、复印。复制、复印应该注明资料来源,提供者的签名,是在有关单位复制、复印的,复制、复印件上加盖该单位的公章。⑻提取。对于提取的物品和文件、会计资料,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提取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两份,由提取人、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⑼封存。即封存被审计单位与违反国家财政、财务收支的账册资料。⑽获取电子数据。采集被审计单位电子数据作为审计证据的,注明电子数据名称、采集或处理的过程,并将电子数据进行备份,建立安全屏障。
    
    收集和保全审计证据,是决定审计项目成败的关键。审计人员要采取各种措施收集和保全审计证据。在已采取难以获取证据的情况下,应当采取替代措施和借用司法、纪检等部门的外部力量获取,并利用现代化的审计手段保全审计证据。以确保审计质量,最大限度的防范和化解审计风险。(易继荣  韩玉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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