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评估体系中发挥的作用
罗川(审计署武汉办)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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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首先分析了国家治理和国家治理评估含义,提出我国国家治理评估目前存在的问题,以及国家审计开展国家治理评估的优势和指导原则,指出国家审计要在国家治理评估体系发挥主体性作用,这对国家审计实现跨越性发展和改善国家治理状况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国家治理国家治理评估 国家审计

    国家治理问题是每个国家和政府都共同关注的问题,不管是发达的、还是发展中的,东方的、还是西方的,每个国家都希望实现善治。国家审计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发挥其在国家治理评估体系中的主体性作用,有必要开展构建国家治理评估体系的实践探索,进而推进治理与善治,并在“十二五”期间实现国家审计的跨越性发展。因此深入研究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评估体系中发挥的作用,对于推进和改善国家的治理状况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国家治理和国家治理评估含义

    (一)国家治理含义。国家治理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通常是政治学领域的治理概念,是指国家通过特定的手段和途径调节社会各阶层行为的机制或方式,通俗地讲就是国家运用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现代化管理技术对经济社会所进行的管理工作。刘家义审计长指出,“国家治理就是通过配置和运作国家权力,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控制、管理和提供服务,确保国家安全、捍卫国家利益、维护人民利益、保持社会稳定、实现科学发展”。因此,国家治理就是通过不断改良或改革现有国家系统,提高人类社会系统运行的有效性,以此保障国家和人民的整体利益,实现长治久安。从宏观上讲,“国家治理”包含两层含义:既是治理国家的动态过程,又要达到既定的国家治理目标;不仅要不断完善运行机制,提高运行效率;还要根据不断变化的经济社会现实修正治理国家的目标,改善国家机器运行效果。具体到我国,国家治理的根本目的就是巩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二)国家治理评估含义及存在的问题。国家治理评估是在国家治理层面上,通过构建国家治理评估指标体系,并以此作为善治的评价标准,来评估国家治理状况。国家治理评估体系主要包括治理评估主体,治理评估对象涉及范围,治理评估内容,治理评估工具与方法、治理评估指标、治理评估指标的使用等。从总体来看,国家治理评估领域存在如下三个问题:一是现存可利用的数据在提供关于我国国家治理的完整画面方面仍然非常有限;二是覆盖全国范围的治理数据的来源仍然非常少;三是缺乏一套可以共享的考虑到治理主要方面的整体性的治理评估。

    二、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评估中作用、优势和原则

    (一)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评估中的主体性作用。在我国,国家审计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审计应在国家治理评估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政府事实上是接受人民的委托治理国家,公共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权和认可。国家审计要关注一切受托经营者的责任,促使这些受托经营者在使用人民赋予的权力时,时刻不忘对人民承诺的责任。

    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评估体系中发挥主体性作用,是由宪法赋予的职权决定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研究审计地位不能离开宪法赋予审计的职权这一基本规定。1982 年颁布的宪法明确规定在我国实行审计制度,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务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并且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这是其他经济监督部门所不能比拟的,这也是审计与其他经济监督部门在法律上的不同之处。

    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评估体系中发挥主体性作用还在于它是维护社会主义制度、保卫人民民主专政、推进民主法治的工具。由于封建阶级、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在我国还不可避免地会滋生出一些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的腐败现象、官僚主义作风和经济犯罪案件,而近30年来的审计实践,已经使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审计在这方面工作的重要性。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审计只会进一步加强而不会削弱,审计的地位将更加强化,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将会发挥更加显著的作用。

    但我们同时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评估体系中的重要地位是一种客观存在,不是人为安排的,既不可妄自菲薄也不能一味拔高,只有放在特定的历史环境和时代背景中,审计才能顺应经济社会的发展规律,最大限度地发挥“免疫系统”功能,把“推进法治,维护民生,推动改革,促进发展”作为出发点和立足点,实现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目标。

    (二)国家审计开展国家治理评估的优势。
    1.国家审计的独立性强 。
    一是组织上的独立性。审计机构是单独设置的,不隶属于其他任何部门或业务机构。审计署受国务院总理领导,地方审计机关受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领导,同时,独立于被审单位,与被审单位在组织上无行政隶属关系。
    二是工作上的独立性。审计机构与人员不直接参加日常的经济计划与管理工作,审计人员是按照《宪法》、《审计法》等法律赋予的职责进行工作的,独立编制审计计划,独立取证和审核检查,作出评价,独立作出审计结论,提出处理意见,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种监督具有法律效力。
    三是人事上的独立性。审计署审计长由总理提名,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由政府提名,地方人与常委会任命。而且下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调动,要征求上级审计机关意见,这种人事安排的独立性,有利于保持稳定性。
    四是经济上的独立性。国家审计的审计经费及收入有稳定的来源,不受被审计单位的制约。经费是独立的,列入财政预算,由各级政府承担,保证其执法的独立客观性。同时,按照《审计法》及审计署制定的审计规范,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和违纪违法行为,不仅拥有检查权,而且拥有行政处理权、移送行政处理及提请司法处理权等,具有很强的独立性。
 
    2.国家审计综合性广 。
    国家审计是综合性的经济监督部门,一方面,具有监督面广的特点,它通过对综合反映经济活动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查、鉴证、评价,从不同侧面、不同环节上监视着经济活动的运行轨迹,在宏观调控中发挥着其他经济监督无法替代的综合性作用,另一方面具有监督层次广的特点,不仅可通过大量的微观审计,直接督导微观主体依法开展经济活动,促进宏观调控措施在微观层次的落实和微观经济效益的提高,而且能够通过对广泛的微观审计活动的综合分析,向决策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促进宏观调控的改进与完善,间接提高宏观经济效益。

    3.国家审计权威性强。
    一是规范国家审计行为的审计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处于较高的地位。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把审计监督制度确立为国家财经经济管理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审计法是具体规定国家审计监督制度的基本法律,它以宪法关于审计监督的规定为依据,是对宪法有关规定的具体化,在规范国家审计监督制度方面,是仅次于宪法的国家法律。同时其他行政法律也是国家审计机关对被审单位审计并对审计中发现问题进行处理、处罚的依据。
    二是审计机关与审计人员根据宪法规定直接在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行政首脑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并向其负责和报告工作,不受本地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使国家审计具有代表行使监督权力的权威性。
    三是根据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不但可以对各级政府机构,国有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经济监督,还可以对经济执法部门如财政、税专、金融、工商行政、物价、海关等专业经济监督部门进行“再监督”的特性,促使其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不仅可对微观层次进行监督,而且可对宏观管理层次加以监督。由于审计机关专司审计监督,不承担其它业务工作,与其监督对象无直接利害关系,居于客观公正的超脱地位,其监督工作更具有权威性。
    因此,国家审计监督具有独立性强、强制性大、权威性高的特点,使其具有一定综合协调作用,这是国家审计开展国家治理评估的优势,并使其在国家治理评估体系中发挥主体性作用。

    (三)国家审计开展国家治理评估的指导原则。首先,国家审计开展国家治理评估既要立足中国改革开放的实践,同时充分借鉴国际上的治理评估经验。中国的治理评估体系,应当最大限度地反映中国的治理特色。同时也应当反映人类共同的规律和价值如民主、自由、稳定、公正、高效等;其次,国家审计开展国家治理评估应当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大政方针,既突出政府治理的重点,又兼及治理的基本内容;再次,国家审计开展国家治理评估,必须具有简便性、实用性和操作性,数据材料容易获得,评估活动也切实可行;最后,国家审计开展国家治理评估必须实现主观与客观、现状与前景的有机结合,必须体现中国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部署,着重关注科学发展、政治文明、和谐社会、小康社会、新农村建设、服务型政府、创新型国家和生态文明等领域。

    三、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发挥的作用

    (一)着重对政府制定的政策审计,评估国家治理政策制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在国外公共治理运动推动的政府改革的早期,很多最高审计机关都以独立的审计师角色为政府改革献计献策,通过评估政策的执行、程序和项目的制定、执行和结果,并提出完善的建议,推动政府及时改进行政管理制度。在发达国家,最高审计机关已经开始从“观察者”向“推动者”转变,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帮助政府有效运行和承担管理责任的活动中。我国国家审计也应当在优化政府政策中发挥建设性作用,通过构建由国家审计机关主导的政策评估制度,由国家审计机关对政府制定政策的合法、有效实施独立审计评估,从而弥补由于公共决策失误导致的政府失灵。

    (二)着重对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执行的审计监督,评估国家治理政策落实情况。一是通过实施财政、税收、金融、外汇等审计,对政府及其部门执行中央宏观调控政策措施情况监督,同时加大对经济运行中潜在风险的揭示和反映力度,反映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执行的效果,从而全力维护国家经济安全,间接实现良好的弥补市场失灵作用。二是依照有关法律和规章,对各类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干预、监管、和引导。如在财政、金融、税收审计中,可以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力,对与财政、金融、税收密切相关的其他行业、企业进行延伸审计与调查,发挥审计间接治理市场的优势。

    (三)着重加大公共财政审计,评估支出政策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公共财政是为市场提供“公共”服务并弥补市场失灵的国家财政,为适应建立公共财政的需要,要将部门预算、政府采购、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项资金、政府预算外资金以及全部政府债务等各项全部政府性资金纳入审计监督视野,并形成目标统一、内容衔接、层次清晰的审计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审计监督公共财政的资源配置、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职能的作用,通过审计促进政府及其部门支配公共资源和财政资金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从而间接促进政府治理市场失灵的效果。

    (四)着重加大环境审计,评估政府环境治理效果。在弥补市场失灵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的治理中,审计就是作为政府治理环境的重要一环,起到内、外部双重治理的作用。对于政府环境外部治理,起到监管审核的作用,促进企业社会遵守环境法律法规,共同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对于政府环境内部治理,主要起到提供有用的环境数据及评估效果的作用,促进政府内部环境治理效果。

    (五)着重建立以绩效审计为主导的国家审计,评估国家治理绩效。我国国家审计应当从财政财务收支的合规性审计向绩效审计主导的国家审计转变。充分运用国家的独立地位,发挥专业优势,对影响政府治理效率和效益的突出问题,查清情况,深入剖析,予以充分的揭露和反映,以促进社会财富和社会幸福总量的最大化,最终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六)着重加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估领导干部国家治理水平。领导干部作为政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其个人的管理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政府治理的水平与效果。如果领导干部不能合理地运用自己手中的权力,那么权力的不恰当使用或滥用必然会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通过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审查被审计领导干部自身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中有无侵占国家资产、违反领导干部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的问题,达到制约权利、防治和治理腐败,促进领导干部廉洁勤政的,以及促进提高政府领导干部队伍的管理水平,进而促进政府治理水平目的。(罗川)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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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王世谊、刘颖:《政府审计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中发挥作用的途径和方式》,《审计研究》,2009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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