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国家治理的金融审计创新研究
黄国桥(审计署武汉办)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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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金融业的高风险性以及金融危机的多米诺骨牌效应,使得防范金融风险和维护金融安全对于国家治理至关重要。金融审计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通过提升审计层次,完善审计方式,拓宽审计范围,强化监管效果等途径,充分发挥金融审计服务国家治理的建设性作用。
关键词:国家治理 金融审计 创新途径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金融业是竞争最激烈而且风险程度最高的领域,金融业本身的高风险性以及金融危机的多米诺骨牌效应,使得防范金融风险和维护金融安全对于国家治理至关重要。国家审计作为国家治理系统中的内生的具有预防、揭示和抵御功能的“免疫系统”,在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中,与行业监管相比,金融审计具有独立性、权威性和综合性等特点,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促进金融改革和发展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

经济安全是国家安全的基础,金融安全是国家经济安全的核心。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需要我们进一步思考的是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关系问题。目前我国金融创新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由分业向混业方向发展,由此导致金融风险日益分散化和复杂化:一方面我国金融创新飞速发展,混业趋势明显;另一方面传统的“一行三会”分业监管体制导致监管业务相互割裂,无法有效应对风险转移和风险扩散问题。金融审计作为对微观领域进行深入调查并向宏观管理部门提出政策建议的第三方,以综合性的视野揭示金融系统内部风险,并以广泛的延伸性分析外部环境中各种影响金融安全的风险因素,有利于全面了解并综合评价金融业整体的制度性和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安全,有效服务国家治理。

一、国家治理层面对我国金融风险的全面认识

金融风险与金融安全是密切相关的,金融风险的产生构成对金融安全的威胁,对金融风险的防范就是对金融安全的维护。当前我国的金融改革正朝着全方位、宽领域的方向发展,深层次的矛盾问题不断暴露,各种金融风险日益显现。从国家治理层面看,现阶段我国金融风险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是金融制度风险。新制度经济学认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持久动力来自制度。国家治理是一项非常纷繁复杂的过程,而真正有效的治理最终必然要体现在制度化层面。我国确立了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目标,在国家控制的前提下,经过股份制改造的国有金融机构经营质量普遍提高,但是原有的制度性问题并未根本消除,政府意愿影响和内部人控制的情形并存,总体低效率和局部风险并存,政府对金融机构的控制以及金融机构对政府的依赖都是长期的。政府作为金融资本的实际控制者,扮演着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还是场外监督员的三重角色。由于先天的制度缺陷,虽然实行了股份制改革和战略投资者引入,但是我国金融机构并没有完全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化企业,所有者缺位、内部人控制、负盈不负亏等情况仍然存在。而且,我国尚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长期以来一直实行隐性的财政担保制度,使得我国的金融风险缺少缓冲和保障机制。

二是金融系统风险。在社会各行业中,金融业是资产负债率最高的部门,以极少的资金支撑着比一般行业规模大得多的资产运营,其高杠杆率的财务特征,决定了内生的脆弱性。而且,在现代信用货币制度下,金融系统承担着创造货币供给、维持资金清算等社会职能,是国民经济体系的血液循环系统。金融系统提供的金融产品具有准公共品的性质,需要国家实施必要的监控和维护。由于金融机构之间有着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和资金往来关系,金融风险具有很强的传染性与外部性,单个金融机构的经营失败直接关系到整个金融系统的安全。从长期来看,影响我国金融安全稳定运行的主要问题是结构性问题,结构不合理造成我国金融体系的整体竞争力还不高。我国金融体系以间接融资为主,间接融资又以银行为代表,集中了全社会绝大部分金融资源。而银行又以国有制为主,所以银行风险及损失最终主要由国家承担。由于银行具有信用货币发行和信用创造的功能,使得本来属于当期的金融风险,可能通过借新还旧、债务重组、通货膨胀等形式转化为未来的风险,也可能因政府干预,使一些本已显现的金融风险,被人为地行政压抑,成为隐性金融风险和金融安全的重大隐患。

三是金融创新风险。在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过程中,各种信用形式得以充分运用,金融市场价格呈现高度易变性,金融业面临的潜在风险不断加大。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国际金融呈现出全球化、自由化、电子化的三大发展趋势,金融风险的传递效应、放大效应和聚集效应,导致投机资本非法流动,虚拟经济无限膨胀,使得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任务更为艰巨。当前,在国际资本自由流动的大趋势下,我国采取了一些放松资本管制的措施,在人民币强烈的升值预期下,国际资本疯狂涌入,导致我国金融体系的流动性过剩问题日益突出,直接影响我国货币政策的独立性。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监管机制的相对滞后,我国以地下钱庄为主的地下金融日益猖獗,助长了洗钱行为和跨境犯罪,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对国家金融安全的冲击也越来越大。而且,我国金融业现在流行的一些委托理财、票据融资等产品,一些企业参与的国外金融衍生品交易等等,也蕴含着极大的金融风险。

四是金融监管风险。任何管制都是有成本的,金融监管也不例外。它一方面可以降低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使整个社会从中获益;另一方面,如果监管不当或者过度,则会造成监管成本超过由监管而获得的收益,给金融业甚至整个社会带来危害。我国金融市场监管滞后于金融市场本身的发展,金融监管效率不高。当前的金融监管风险,集中表现为监管体系和法律法规不健全,没有将保护投资者利益以及保障金融体系安全划入金融风险监管的目标,缺乏预防性监管措施,监管手段和技术落后,缺少灵敏、准确的风险预警系统,对金融机构的检查、评级以及风险管理等方面,尚未形成公认的量化标准,监管行为的随意性较大。而且,现行的分业监管体制已经受到初露端倪的混业经营的挑战,容易形成监管重叠和监管真空,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渗透并引起对金融机构规模经济的限制而造成的间接损失。

二、金融审计服务国家治理功能弱化的现实分析

(一)从审计层次看,服务功能和建设性作用发挥不够。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进程的加快,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角色发生了重大转变,逐步走向公开透明政府和责任政府。在管理经济的方式上,从直接管理转向间接管理,管理的重点也由原来过多的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管理转变为注重宏观经济的管理。政府职能的转变,客观上要求审计监督必须将更多的精力放到为政府加强宏观管理决策服务上来。近年来,金融审计在发现大要案线索方面成果显著,揭示重大违法违规违纪问题正是审计监督职能的突出体现,但是,相对而言,金融审计在为宏观政策服务和建设性作用的体现上明显不足,就金融查金融、就审计看审计的现象还很普遍,在促进经济金融制度完善方面做得不够。

(二)从审计方式看,专项审计调查和效益审计不够。目前,金融审计对金融机构主要采用资产负债损益审计的方式,该方式有利于审计机关集中精力了解一个金融机构的全面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对促进该金融机构合法经营、加强管理和提高效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这种单一的审计方式使得审计机关一年只能审计为数不多的几个金融机构,几乎不可能实现对金融机构全面和及时的监督。同时由于审计项目的程序限制,也使得审计机关不能及时地根据实际发生的情况对多家金融机构具有共性的某一方面进行调查了解。特别是针对金融创新工具、衍生产品等进行的专项审计调查偏少,导致审计监督的针对性和时效性不足。而且,国家治理的核心是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率和效益,金融审计在金融体制改革效果评估、金融机构经营效益评价等方面开展不多。

(三)从审计范围看,系统性风险和创新业务关注不够。国家治理优劣主要表现在社会经济秩序是否井然有序上。美国审计署(GAO)的审计内容并不限于财务收支,而是包括所有涉及国家经济安全、金融安全的内容。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形成包括货币市场、资本市场、期货市场、外汇市场等较完善的金融市场体系。2011年我国累计发行各类债券2.04万亿元,股票市场累计融资8248亿元,私募股权市场新募集金额增长41%,民间借贷总额超过3.8万亿元。但是,由于审计力量有限,目前我国的金融审计主要立足于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金融企业。由于金融企业点多面广、规模庞大,每年的金融企业审计覆盖面不大,仅重点关注单一地区、单一金融行业的一般性经营管理和财务收支的合法合规性,未按金融功能、金融产品进行跨市场、跨行业、跨领域的大金融审计,难以有效评价金融行业的系统性风险和安全问题。

(四)从审计对象看,对金融监管部门的再监督不够。每年的“一行三会”审计,主要是审计其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情况,而对其利用政府赋予的监管权限、货币政策的执行和金融监管的效果关注得不够。对于与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监管机构而言,为了掩盖监管工作中的失职,可能会与金融机构合作,对被检查机构违规行为隐瞒不报或不予处罚,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金融监管的作用,加大了金融风险。而且,金融审计与金融监管部门没有建立通畅的联系机制,审计结果通常并不向金融监管部门通报,监管部门也不主动地与审计机关联系沟通,没有充分利用审计机关的审计成果,造成金融审计与金融监管的脱节,没有形成合力。

三、创新金融审计服务国家治理的途径

实现国家的良治是国家发展的客观需要。金融审计作为国家金融监管的重要力量,必定要站在服务国家治理的新高度,提升审计层次,完善审计方式、拓宽审计范围、强化监管审计,在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提高金融效率等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

(一)提升审计层次,注重揭示制度性和系统性风险。稳定合理的制度安排是保证国家治理正常化的一个基本前提。国家治理过程也就是各项制度安排不断创新和完善的过程,只有严格执行各项制度,才能达到国家治理的目标。要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必须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金融审计应该站在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全局的高度,积极服务宏观经济决策和经济金融体制改革。一是要将审计关口前移,从事后查处转变为事中跟踪或事前防范,从事后“救火”逐步转向事前切断“火源”。二是从对单个重大违法违规事件的查处向更多地揭示带有倾向性、普遍性和危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有效落实的问题转变,更多地关注金融机构贯彻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效果。三是要从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等层面,多角度、多视野、深入客观地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揭示体制障碍、制度缺陷和管理漏洞,发挥金融审计的建设性作用,从宏观上推动国家治理。

(二)完善审计方式,增加专项审计调查和效益审计的比重。与审计相比,专项审计调查可以根据审计机关自身的工作计划和实际情况灵活地制定对金融某一行业或某一业务进行专门的调查,从而强化监督的针对性和时效性,进而从宏观上提出加强金融监管和完善宏观政策的建议。因此,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专项审计调查作为一种审计手段将成为金融审计越来越重要的方式。而且,随着金融体制改革进程加快,我国的金融管制将逐渐放松,金融管制的总原则从以前的“允许金融机构干什么,不在允许之列的不能做”,转变为“不允许金融机构做什么,不在不允许之列的都能做”,越来越多的金融企业股改上市后,真实合法审计更多地交给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金融审计的关注方向也应更多地转向金融机构的效益状况,特别是对金融机构涉及公共利益的业务进行审计和评价,从而发挥金融监管部门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

(三)拓展审计范围,关注资产质量和创新业务隐含风险。资产质量是金融企业生存发展的基石,也是防范金融危机的根本所在。当前,金融审计要坚持以真实性为基础,关注金融资产质量和风险,核查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通过科学的量化指标来评价资产质量,揭示审计对象潜在的经营风险。同时,随着金融业混业经营的不断发展,金融审计应该逐渐将证券、保险、信托等业务纳入常规审计范围。要坚持对金融业全部产品或全部业务的审核,对传统业务、金融创新业务、银行存贷款产品、投资银行产品、债券产品、保险产品以及金融衍生品等都要实现严格的审核;不仅审核表内资产,更要审核表外资产。对金融创新业务的审计,防范金融风险依然是国家审计监督的基本目标,最终目标是要通过审计寻求维护金融安全和促进金融创新的平衡点。

(四)强化监管审计,加强对金融监管部门的再监督。当前,利用金融审计的超然地位,跳出传统的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审计束缚,对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有效性、监管手段的灵活性、监管机构的合理性等进行分析和评价,目的在于关注金融监管的效果,评价金融监管与金融体系运行的关系,以促进监管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监管方式的创新发展,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从金融监管审计入手,有利于围绕金融搞审计,跳出审计谈金融,发现金融监管在体制、机制和制度等方面的不足和漏洞,促进金融监管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同时,加强金融审计与金融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和成果共享,形成监管合力,最大限度地发挥金融审计的效果。(黄国桥)
 
参考文献:
[1]刘家义:《国家审计与国家治理》,在中国审计学会第三次理事论坛上的讲话,2011年7月8日
[2]黎仁华;《国家审计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实现机制》[J],《管理世界》2010年第2期。
[3]李健,侯兴国,曹广明:《国家审计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作用路径与实现机制》[J],《审计研究》2010年第4期。
[4]G.M.霍奇逊:《现代制度主义宣言》[M],向以斌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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