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家治理角度谈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应用
刘铁(审计署京津冀办)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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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1986年12月至今,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经历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承包经营责任审计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三个基本阶段后,经济责任审计这种独特的审计类型,已从国家治理的高度,开始对政府经济行为进行审计评价。审计结果的作用已从审计责任追究延伸到作为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依据。笔者结合审计实践,对经济责任审计的存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应遵守的原则以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作用等方面进行简要的分析,供大家参考。

    一、政府经济行为决定了经济责任审计的存在

    西方宏观经济学的关于国民收入决定的理论中,把政府、企业和家庭看作三个平等的主体,相互关联,而又各有自己的运行规律。如果不考虑国际市场的因素,一个国家国民经济取决于这三者的经济活动。判断政府应该做什么,不应该作什么,哪些是政府经济行为,哪些不是政府经济行为,按照公共经济学(政府经济学)的方法,是通过研究政府作为国家行政机关所具有的全部经济职能的具体运作和外在表现,即:通过对中央政府的经济行为、地方政府的经济行为,以及包括官方金融机构在内的所有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出资兴办经营的企事业的存在意义、经济行为及经济关系的研究,回答政府必须做什么以及应该怎样做。在现实社会中,政府经济行为无处不在。从生产、流通、资源配置到消费导向、纳税、国际竞争、太空、气象、水利、市政建设以至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任何现代经济问题都无法脱离政府行为的研究。

    市场经济不是在任何场合、任何时候都有效。市场失灵的领域,正是政府发挥其职能的领域。政府的基本经济职能包括两大方面的内容:第一,传统经济职能。市场经济周期是上下波动的,政府可以通过政府措施、经济杠杆和法律手段,同时制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保持宏观经济稳定与总量平衡。第二,弥补市场失灵。市场失灵主要是由于垄断、“搭便车”等因素引起的。所以政府力求通过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来弥补市场机制的先天不足,协调和平衡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的冲突,贯彻经济与社会相协调的原则,最后在政府经济行为和市场主体行为的协调一致中,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政府经济行为一方面不能忽视收益与成本;另一方面又必须以全社会公正和公平为前提和目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通过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对经济进行调节,政府的经济职能作用主要表现在:制定经济规范和维持市场秩序;保持宏观经济稳定;提供基础服务;培育市场体系,保证市场有序运行;进行收入再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目标等。

    政府经济行为必须在法律、法规的制约、监督下实施。在“责任政府”的建设中,《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定了“有权必有责、有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原则。政府经济行为的内容由经济法规范,政府经济行为的形式由行政法规范。经济法为主、行政法为辅,共同保证政府经济行为的规范化。

    对政府的经济行为的监督,决定了经济责任审计的存在,经济责任审计这种独特的审计类型,已向政府经济责任审计转换。

    政府经济行为的实施,由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党政领导干部)组织完成,因而,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是政府经济行为,也可以说是对在政府经济部门的党政领导干部进行履职责情况的审计。在我国,除党和国家领导人之外,省部级、地厅级、县处级、乡镇和科级以上在领导岗位上的干部,统称为党政领导干部。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为:(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三)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在现阶段,党政领导干部在其任内的职务行为表现,是以公共权力代理人的身份,通过政府部门对资源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实现对社会经济活动的调配。公权力组织和公务人员的活动,就其行为特征,可以区分为违法、违纪、渎职、平庸、尽职各个层次。

    在法治社会,公权力监督包括两个层面的内容。第一个层面是基础层面,即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第二个层面是效能层面,即行使公权力的效率。经济责任审计涵盖了第一、第二个层面的监督。审计实践表明,经济责任审计在加强对权力和监督与制约、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推进反腐败斗争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同时也起到了对政府经济行为的制约和监督。

    二、权责对等原则是经济责任审计的标准

    经济责任制是由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经济指标、经济核算以及责任的确定和制裁五个部分组成的。职权式的经济责任制,其立法的宗旨在于确立一定职位或角色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规定的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在我国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单位领导干部之间的经济责任范围有很大差异。经济责任审计在实践中,对不同地方同一层级、同一类别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评价做法不一、各式各样。

    究其原因是,虽然经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多年的实践后,在我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机构设置中,仍有一部分机构是围绕经济建设而设置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政府组成部门”众多,利益关系和调整利益关系的职能各自不同。各级政府机构中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按权责对等原则进行配备。

    所谓权责对等原则是指在一个组织中的管理者所拥有的权力应当与其所承担的责任相适应的准则,它包括如下几方面:首先管理者拥有的权力与其承担的责任应该对等。所谓”对等”就是相互一致。不能拥有权力,而不履行其职责;也不能只要求管理者承担责任而不予以授权。其次向管理者授权是为其履行职责所提供的必要条件。合理授权是贯彻权责对等原则的一个重要方面,必须根据管理者所承担的责任大小授足其相应权力。管理者完成任务的好坏,不仅取决于主观努力和其具有的素质,而且与上级的合理授权有密切的关系。第三正确地选人、用人。人和职位一定要相称。第四严格监督,检查。上级对管理者运用权力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必须有严格的监督、检查,以便掌握管理者在任职期间的真实情况。管理者渎职,上级应当承担两方面的责任:一是选人用人不当;二是监督检查不力。引咎辞职制度值得在中国推行。监督、检查应该主要由授权者履行。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的共同点是在任期内,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负责。如党政机关年度预算管理、预算执行、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该单位党政领导,负有直接的经济责任;如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在任职期间负有对受托范围内的资本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责任,对资产、负债和损益的真实性、重大经营决策情况、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审计。主要评价的是会计信息、资产质量、重大决策和遵纪守法四个方面,以定性和定量两方面的审计结论对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不同层级的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的不同点在于,各级党政机关干预经济的作用和方式不同,形成具体党政机关领导人任期内承担的经济责任也存在巨大的差异。同时,由于我国将长期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为了推动经济增长,保就业、促民生,如每个地区将招商引资作为主要工作,经济在政府的全部工作中的比例变得异常高,有的党政领导干部不仅仅在其责任范围内抓经济工作,而且,有的超越职责,热衷于跑项目、跑资金、跑部门,不惜一切代价“跑部钱进” ,对“项目获批,动情一吻”的现象也就不难理解。同时也存在避免“做多错多”而犯下“行政责任”、“法律责任”,而行政不作为。

    对党政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一般都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主要目的则是分清被审计单位的经济职能,分清经济责任人任职期间在本部门、本单位经济活动中应当负有的责任,针对不同单位的经济责任审计采取相应的方法。通过几十年的实践,经济责任审计针对不同的项目,首先区分了责任,是谁的责任由谁来承担。其次,重点追问的是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者。第三,问责制问的是“责”,追究的是具体问题的具体过错。

    三、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是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基础

    经济责任制是一种完全的法律制度。它是指,在公有制领域内的经营管理中,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相互承担经济义务和相应的享有权益的经济法律关系和制度。经济责任制,作为公有制中的经济管理制度,同时也是公有制组织之间及组织内部的一种经济法律制度。经济责任制不仅仅是一种管理关系,同时是一种法律关系。经济责任制通过法定或是约定的法律形式,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经济指标和经济核算,采取奖励和制裁来实现对于主体行为的引导。

    经济责任审计是一个跨机构、兼容审计、监察、人事管理及管理监督的多种职能的更高层面的综合监督形态。经济责任审计是对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的有效形式。通过审计实践,人们不难发现:一些政府部门、国有企业依仗其特有的待遇、权力和影响,“皆尽其能”的从政府预算和投资中获得更多的资源,“膨胀”性地追求自身利益,一些部门和领导、特别是党政“一把手”和国企高官的不作为、胡作为、期权化、特权意识、政绩虚荣、作风浮夸等,给政府预算和投资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致使一些国家预算和投资不到位、被挪用、被滥用、被流失、被交易乃至被贪污,营造了腐败赖以滋生的土壤。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其重在责任审查并通过责任制约和遏制权利的扩张,它与政治反腐相得益彰,其在反腐败方面的作用在不断放大。经济责任审计是一种经常性审计监督,可以发现和纠正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是评判经济责任,实施监督和问责的基础。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行问责的程序中规定,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因而,经济责任审计是发现的行政人员应当行政问责的线索的重要途径之一。

    问责制是指问责主体对其管辖范围内各级组织和成员承担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实施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责任追究制度。所谓行政问责,是指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行政问责范围,即“问什么”,包括不作为、乱作为、作为不力,以及管理不善、政绩平平、用人失察、决策失误等。

    我国的行政问责由应急型问责机制向长效型问责制度转变,现在正在对行政决策进行制度性定期审查。由行政机构开始施行问责督查制度,对工作进度和问责情况进行跟踪督查,主要实行的是同体问责,是执政党系统对其党员干部的问责,或者行政系统对其行政干部的问责。这种同体问责有利于发挥对失职、失责行为经常性的监督和问责。但从现代行政问责的一般原理和我国以往公共行政实践结果等方面显示,单一的问责主体和启动机制无法实现多类问责内容的问责效果。针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违法行政行为,而不针对无所作为的行政行为。问责一般只针对经济上的过失,而对政治等其他领域的过失却不问责,问责的环节也多局限于执行环节而少问责决策和监督环节。按问责机制四原则开展审计:一是应坚持权利与责任相对应的原则;二是政治和道义层面的问责规定,应与法律法规和纪律条规相衔接;三是必须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四是问责规定的具体条文必须坚持适用性原则。

    审计机关具有国家权力机关异体问责的特点,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程序起动方面规定了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对经济责任评价的依据和原则作了明确规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关于经济责任的种类,将领导干部应承担的经济责任确定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三种,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的责任(领导责任)进行规范,使领导干部责任的范围更加完整。同时规定了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刘铁)

    主要参考文献:
    1.《政府经济学》,赵建国,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2.《从同体问责到异体问责》,王亚南,济南大学法学院, 2008年7月16日《领导科学报》。
    3.《经济责任审计模式探索》,邢俊芳,2005年04月04日《中华工商时报》
    4.《经济责任审计 不是就账查账》,刘家义审计长,2011年07月08日《人民日报》。
    5.《政府经济行为及其法律责任追究机制》,金姬,湖南省湘潭大学法学院,2011年4月25日《现代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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