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审计视角浅谈完善个人信用管理体系的必要性
刘丰(审计署哈尔滨办)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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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房地产市场调控力度,先后出台了“国十条”、差异化信贷政策、个人消费贷款不得用于购房、限购令等多项政策。但笔者在审计中发现,上述政策整体调控效果不理想或见效慢,直接原因之一是国内个人信用管理体系尚不健全。商业银行在政策执行过程中,无法通过个人信用系统全面准确地掌握借款人的房产、家庭等信息,各商业银行采用了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的住房信贷记录、个人承诺、房产住宅部门出具产权证明书等不同方式,但识别二套房的难度仍然较大,影响了国家住房调控政策执行效果。如何更好地贯彻落实调控政策,从审计视角看,建立更加完善的个人信用管理系统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任务。
    
    一、我国个人信用制度不健全带来的负面影响

    (一)个人信用制度的缺失提高了消费信贷经营成本。在对商业银行个人贷款审计中发现,商业银行虽然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取得的个人信用记录,但由于所记载的信息不完全,无法全面准确的反应贷款人资产状况和收入水平,信贷人员仅凭借个人信用记录无法对贷款人的还款能力的做出准确评估。为控制贷款的风险,商业银行取得贷款人的房产证明、收入证明、共同还款承诺等资产和还款能力证明手续后,还要求贷款人提供充足的抵押担保。完成繁琐手续而投入的大量精力和时间,降低了商业银行的工作效率、提高了经营成本;高昂的评估、公证和担保费用,也大大增加了贷款人的融资成本。

    (二)个人信用制度不完善导致银行的信用风险增加。审计发现商业银行中个人信贷的不良贷款中,发生不良贷款的借款人与其他正常还款的借款人的各种评估并没有差异,只是由于个人征信系统无法全面反映借款人的真实、全面的资信情况,而借款人向银行提供的各种证明资料中,个人身份证和户籍不具备经济担保性质,所在单位的收入证明、个人实物资产抛开其真实性,也不能充分说明其还款能力,因此银行无法获得准确的借款人个人资信信息。但这些记录的真实、准确性还需要银行来把关,并以此评估信贷风险。若借款人蓄意欺诈,银行不得不吞下信用风险的苦果。

    (三)个人信用制度的缺失造成信贷资金用途异化。近年审计实践中发现,商业银行办理相当比例的消费贷款,实际投向了生产经营或房产,尤为突出的是汽车消费贷款,部分贷款户用消费贷款购买了运输货车和运营客车。还有个人住房贷款,有的是假借住房贷款之名行生产经营流动性资金短缺之所需,比如“假按揭”等等。相当高比例的消费贷款已异化为生产经营贷款或去投资房产,甚至直接投入资本市场。
    
    二、影响和制约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因素

    由于对于个人信用信息资源的征集涉及到对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而个人信息分散于公安、街道、单位、税务、房产、工商、银行、证券、保险、司法、法院、公共事业收费单位、商家等部门,各部门对个人信息仍处于封锁状态,使得难以建立起一个完善的个人信息数据库对个人信用进行评估。虽然我国建立了个人信用征信系统数据库,但是这个系统仅仅涉及商业银行系统,面向全社会的个人征信体系尚未真正建立。在近两年对商业银行差异化个人住房信贷政策落实情况审计调查中发现,由于上述个人信息涉及多个部门,商业银行根本无法做到前往各个部门核实数据来源的真实性。
    
    三、完善我国个人信用管理体系的两点建议

    (一)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为基础,逐步完善个人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完善个人信用信息库可按“部门”逐渐联合的原则进行。首先,由政府部门牵头,联合司法、民政、房产、街道等所有拥有个人信用信息的部门,实现本区域个人联合征信。然后在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个人信用领导小组牵头,对各区域间个人信息库进行联网,实现全国个人信用信息共享。

    (二)建立相应的惩罚机制,提高个人守信意识。个人信用制度的运行中,对失信行为的惩罚机制是极为重要的一环。严厉的惩罚机制,将加大人们的失信成本,真正使守信者得到保护。我国个人信用制度惩罚机制建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是建立快速收到有关失信行为的信息或举报机制;二是建立合理的惩罚尺度,以对不同程度的失信行为施以相应的处罚;三是建立被惩罚人申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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