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挤占与挪用财政资金的异与同
程淑静(审计署长沙办)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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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审计报告中,经常可以看到“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问题,挤占和挪用这两类问题相互关联,具有一定的相似性,都是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都是财政资金超范围超用途超标准使用,所以在审计工作中,审计人员容易混淆使用,给问题定性带来一定的难度。但是在实际上,两者定义不同,使用范围有差异,违规程度轻重不一,相应的处理处罚和适用法规也都各不一样。

    从定义来看,挤占财政资金指的是将开支范围之外的支出列入了该项支出科目,如人员经费挤占公用经费,或者将财政专项资金与行政事业账户和生产经营账户混存混用,货币资金实际结存量小于财政专项资金余额;挪用财政资金指的是将财政资金用于了开支范围外的项目、行政事业开支等其他方面或借给其他单位(个人)使用的行为。

    从使用范围来看,挤占是指不经批准,将相似用途的支出列入了该财政资金的用途,主要是费用性质的支出;而“挪用”则是指不经批准,将财政资金的用途彻底改变用于其他用途,完全违背了该财政资金指标文件所规定的项目或用途,且财政资金已使用完毕或部分使用,账务已作处理,这里主要指的是项目性质的支出。

    从处理处罚来说,挤占问题性质较轻,处理也相对较轻,一般调整会计账目即可。而挪用问题性质较重,处理处罚不单有调整会计账目的会计处理;还涉及资金安全、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等。审计机关根据问题违规程度轻重,分别有追回财政资金,退还违法所得的资金类处理;还有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的处理;性质严重、情节恶劣、触犯刑法的情况,则构成了犯罪,须追究刑事责任。

    从适用的法规来说,两者都有各自不同的定性和处理法规。挤占的定性法规一般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关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的规定,处理法规一般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关于“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规定;而挪用的定性法规和处理处罚法规一般使用《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关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截留、挪用财政资金”、“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和“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和“单位和个人有本条例规定的财政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的规定。(程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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