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建设工程施工转包审计要点
吴芳(审计署广州办)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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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均明令禁止建设工程施工转包行为。但事实上建设工程领域转包问题非常突出,且呈新趋势和新特点,它严重扰乱建筑市场秩序,影响工程质量,甚至还会增加工程建设成本,影响固定资产投资效益。

    目前,转包分为两种形式:一是法规中定义的转包,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承包单位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后转包给他人,会形成“层层转包、层层扒皮”的现象,其后果是实际用于工程建设的费用大为减少,施工主体多为资质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或个人,严重影响工程质量。二是具有转包表象的“挂靠”或借资质行为。是指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幕后人,以符合资质的施工企业的名义参加投标、承接工程。符合资质的施工企业中标后,通过“转包”形式将中标的工程交给幕后人,并通过收取“管理费”的形式收取挂靠的费用。甚至一个幕后人可以同时以多家企业名义去投标,进行围标、串标,不仅工程质量难以保证还大大增加了工程建设成本,影响投资效益。虽然挂靠行为危害大,但隐蔽性强、不易查证,所以在审计实践中只能退而求其次,按转包来定性、查处。

    对转包问题的认定主要是确认施工单位将中标的全部工程内容(或肢解后)交由他人施工,既履行合同的主体发生改变。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是取得 “转包合同”。这是最直接最简易的查证方法,但因为转包属违法行为,事实上没有任何一家企业会签订名《转包合同》,多以《劳务分包协议》、《内部承包协议》,甚至是《设备租赁合同》形式出现,这时不要被挂羊头卖狗肉的合同名称所迷惑,审计中要仔细对比上述合同中工程内容和中标单位与业主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的工程内容,确定是否将承接的全部工程内容全部或肢解后全部交给他人施工,由此判定转包行为。

    二是跟着资金顺藤摸瓜。实际审计中,绝大多数企业是不会轻易拿出转包合同的,这时就要从资金入手。中标单位进行工程转包的,其账务处理与正常的施工单位有明显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中标单位向建设单位递交一个委托收款协议,由第三方代为收取工程款;二是中标单位收到工程款后,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后转给另外一家公司;三是项目部账户中人工、材料、机械等费用支出明显不合理,多虚构大宗的材料采购,将收到的工程进度款以材料采购的名义全部支付到一个或几个建材经营部之类的账户中,几乎没有人员工资、管理费用等支出。当将被审计单位不能解释上述不合理现象时,大多数企业能够承认其转包行为。

    三是确定现场管理人员身份。有些时候,实际施工的单位或个人以中标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成立项目部,在表面上合同履行主体没有改变,隐蔽性较强。这时可采用查阅中标单位人事档案,“五险一金”缴款证明等相关材料,来证明合同履行主体发生变更。但由于中标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都要为转包承担相应责任,所以在获取现场管理人员名单、人事档案资料过程中,上述各单位为避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管理责任,通常会联合起来给审计提供虚假的材料,操作起来费时费力效果并不理想。(吴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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