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区域性环境审计应注意的问题
王红(审计署兰州办)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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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1998年审计署成立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司以来,各级审计机关从促进环境污染防治、生态环境建设等多个方面开展了环境审计,环境审计已逐渐成为促进环境保护的重要力量。目前环境审计正从单一、片面的环保资金、环保项目审计向全面、系统的区域环境审计发展。

    目前我国的环境问题极其复杂,已经呈现出压缩型、结构型、复合型的特点,工业、农业、生活污染相互叠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自然灾害相互影响,环境保护将成为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近几年来,审计署积极开展区域环境审计,关注资源环保领域的重大政策、重大规划和重大工程,扩大了资源环境审计的覆盖面,揭示了地方政府和企业在环境保护中的违法违规问题,有效地发挥了资源环境审计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区域性环境审计将很快成为国家审计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开展区域环境审计过程中,应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一、做好审前准备工作。要组织审计人员学习环境保护法规和有关环保知识,掌握基本的环境政策规定、环境保护法规、环境总体规划要求和基础知识;还应组织审计人员学习相关的环境监测技术,主要学习各种环境监测技术标准和环境监测操作技术等,会使用一般的环境监测仪器设备,形成能够进行环境监测的手段和技能。

    二、加强外部关系协调。区域性环境审计涉及到相关管理部门和技术监测单位,必须要协调好关系,保证审计工作的顺利实施。一是加强与环保部门的协调,请其提供环境管理监督的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和管理等方面的资料;二是加强与环境监测单位的协作,请求在监测技术上给予指导,并提供相应的仪器设备,必要时借用专业人员对项目进行技术监测;三是加强与城建规划部门的协调,请其提供整体建设规划资料,了解整体规划建设方案和区域建设基本要求;四是加强与技术监督部门、农业部门、土地资源管理部门、水资源管理部门、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卫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协作,主要是要求这些部门在专业技术方面和有关政策方面提供支持和帮助,使环境审计工作顺利进行,实现环境审计的预期效果。

    三、借助外力。外聘专家,以解燃眉之急。专家的作用可贯穿于审计的全过程。在审前准备阶段,可根据专家意见,有针对性地搜集资料,拟定审计方案,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可与专家保持经常性联系,也可请专家现场指导或参与部分工作,现场审计结束后,可将汇总情况交由专家评审,主要是看审计证据是否充分有力,评价结论是否恰当稳妥,或请专家就某具体事项发表专家意见。要注意的是,聘请的专家要有一定的专业性、权威性和独立性,避免所聘专家与被审计单位存在上下级关系。参与审计的专家要有一定数量,专家组的意见往往比某个专家的意见更客观,更具采信度。同时,专家库的建设和完善也是环境审计不断深化的重要保障。

    四、加强理论研究。理论是实践的先导,而目前区域性环境审计理论研究需要解决的问题很多,亟须填补环境审计的理论空白。从大的方面讲,一是加快环境审计立法。鉴于我国现行《审计法》还不能涵盖环境审计的全部内容,根据开罗会议提出的观点,我们首先必须研究“为什么审”、“审什么”,修改有关环境审计的立法,扩大审计机关的权限,使其包括环境审计的全部范围,解决审计依据不充分、审计目标不明确、审计重点不突出的问题。二是加快制定出台环境审计工作细则。如何组织实施区域性环境审计,尽管有了一定的实践探索,但理论研究还很不到位,必须尽快研究制定出一整套操作性较强的环境审计执业规范、工作细则、操作规程和评价指标体系,对区域性环境审计的方法、程序、具体实施办法、报告标准等做出规定,使审计人员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解决好“怎么审”的问题,才能保证审计质量,规避审计风险,使区域性环境审计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正轨。

    五、强化审计建议的建设性。审计人员在对区域性环境治理项目绩效进行评价的同时,要注重对提高区域性环境治理项目绩效提出必要的建议,以帮助被审计单位改善工作,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充分发挥环境绩效审计建议的建设性作用。(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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