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审理工作适应新常态践行新理念的创新着力点
吕波(审计署太原特派)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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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五中全会以来,刘家义审计长在多次讲话中强调审计工作应适应新常态,践行新理念,对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创新审计工作方式提出了新要求、确立了新标准。在这种要求下,着力推进审理工作创新,以推动更好地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是要深入学习领会刘家义审计长讲话精神,切实创新审理理念。审理人员在审理工作中应自觉遵照刘家义审计长关于“坚持客观求实、坚持问题导向、坚持鼓励创新、坚持推动改革”的讲话精神,把握好依什么法的问题,处理好严格依法与实事求是的关系。应严格遵循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以是否符合党的政策、中央的政策部署和重大改革方向作为审计定性判断的标准,创新审理理念,解决好审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发挥审计在推进依法治国、鼓励创新、推动改革等进程中的重要作用。

二是要加强审计项目全过程嵌入式跟踪审理,不断创新审理工作方式。应坚持依法审理与实事求是相结合,将审理工作关口前移,审理人员深入审计现场,对审计项目开展嵌入式审理,对于改革和发展中的积极探索和创新举措,与审计人员深入讨论、与被审计单位广泛座谈,切实贯彻落实刘家义审计长关于“十五个凡是”、“三个区分”和“两个不能”的指示要求,审慎作出结论和处理。同时,对审计人员定性的依据进行重点审理,确保审计定性不能以新出台的制度规定去衡量以前的老问题,也不能生搬硬套或机械地使用不符合改革发展要求的旧制度规定来衡量当前的创新事项。通过创新审理工作方式,切实解决审计中存在的闭门“套车”、看问题停留在表象等问题。

三是要突出审理工作重点,坚持问题导向,不断提升审理质量和水平。应牢固树立抓重点的意识,在审理工作中,坚持把握好怎么用法的问题,坚持依法审计,围绕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两个重点,始终突出问题导向,对审计发现的重大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违纪违法、重大履职不到位、重大损失浪费、重大环境污染和资源毁损、重大风险隐患等问题,审理人员应及时介入,对审计切入的角度、问题事实的表述、取证的充分性和适当性等事项提出合理化的建议,确保重大问题能够及时、准确的反映,大力推进整改问责,提高审计实效。在大案要案查处过程中,提醒审计人员以刑事证据的标准来收集审计证据,确保犯罪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主观要件、客观要件证据的充分性、适当性、合法性,确保审计证据向刑事证据的顺利转化。

四是要加强审理工作聚焦,坚持推动改革,促进体制机制制度完善。审理人员应坚持践行推动改革就是服务“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理念,不仅注重审计发现问题的定性、取证等方面的审核,而且把是否针对审计发现的重大体制障碍、制度性缺陷,提出针对性强的审计建议也作为审理工作的重点。以促进体制、制度不断完善作为目标,审理人员应聚焦对审计成果的综合利用和分析,与审计人员共同探讨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否存在体制障碍、制度缺失或者与改革措施不配套、不衔接甚至相互矛盾等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如何解决,进行深入讨论和研究,确保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切实可行的审计建议,推动体制机制制度不断完善。(吕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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