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基层法院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与对策
方虹(湖北省咸宁市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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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审计机关围绕促进依法治国,普遍加强了对基层法院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发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就此作些探讨。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执行款资金的管理不规范。主要表现为:一是挪用、滞留执行款。按照执行款管理规定,执行到位后,应在规定时限 (一个月) 内及时足额兑付给申请执行人。经审计发现,部分法院的执行款存在滞留行为。二是执行款支付手续不全。审计抽查发现,执行款支出中,存在法院工作人员代办、代领执行款的行为,有的无经办人签字,有的无分管领导签字或者无身份证复印件,执行款支付手续不规范。
    
    (二)罚没收入未按规定及时缴入财政罚没专户,存在坐支行为。
    
    (三)基建项目管理存在违规问题。经审计发现:一是部分法院的基层法庭建设程序不合规,工程施工业务未按规定招投标,有的虽然进行了招投标,但结算金额未按招、投标文件要求签订合同;二是工程项目超概算、超投资、超面积;三是将职工住宅楼款项支出列入法庭综合楼核算。
    
    (四)财政收支中存在的问题。有些法院超标准列支招待费用;有些发票审核不严、有不合规发票报账现象;有些政策外发放奖金、补助;有些未执行政府采购手续购置电脑、空调,致使应当纳入政府采购的资产购置行为出现违规问题;有些存在白条抵库行为。
    
    (五)资产、票据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有些法院违规处置国有资产;有些新购置资产、已完工的房产未及时登记固定资产;有的法院未建立财政票据领用登记缴销制度,由经办人一人负责领用、开具、管理,既未建立领用登记薄、亦无缴销手续。
    
    二、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
    
    (一)法院对案件审理和财政财务收支管理认识不到位。法院领导和法警重案件办理、轻收费管理,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意识不强,因此对收费和财务管理、基建项目管理等不够重视。另外,诉讼当事人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不强,也是法院收费管理问题频发的原因之一。
    
    (二)法院管理制度不到位。近年来,为规范法院各项工作,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出台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关于诉讼收费监督管理的规定》等一系列法规制度,以加强对法院诉讼费收取、执行款物管理等事项的管理。但基层法院未在此基础上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内部控制制度,或者是有内部控制制度,由于制度的缺失和执行不到位,导致法院财政财务收支违规行为较多发生。
    
    (三)法院财政财务收支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监督工作不到位。由于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特殊地位,除人大机关外,财政、审计等外部监督机构很少对其进行相关的监督,有的基层法院院长多年未接受过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由于缺少外部监督,基层法院很多经济责任范围内的违规行为得不到及时的纠正和制止,很多违规行为因此得以长期存在。从内部监督来看,多数基层法院基本上不存在内部监督;虽然上级法院对基层法院负有监督职责并负责进行考核,但对其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的监督往往难以到位。
    
    三、针对法院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对策:
    
    (一)提高认识,健全法院的管理制度。法院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用制度来约束司法活动和财政财务收支和资产管理等行为。要根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各项法规、规章和其他法律法规,结合上级法院制定的各项制度和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如收费标准公开制度、诉讼费、执行款物管理制度、重大经济决策制度、基建项目管理制度等。要健全内部监督,基层法院要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为指导,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内部监督制度,充分发挥监察部门的作用,也可以选配几名素质较高的审务督查员,对基层法院的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督查。
    
    (二)进一步加强对执行款、罚没款和暂扣物资的管理。要加大对有关执法、司法机关的领导及有关人员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努力提高执行款、罚没收入及罚没财物的国家所有意识、财政管理意识。坚决按规定程序管理和处理罚没财物和追缴物资。同时,严格报表制度,加强执法单位对罚没财物和暂扣物资的管理,建立相关的管理制度并设立台帐。加大对未结案的暂扣物资的财政监管力度。法院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重点稽查和专项稽查,真正做到以查促管。
    
    (三)加强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法院在基本建设投资方面,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建程序和财经法规,加强工程项目管理,严格控制工程成本;同时,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实施单位的监督和检查,督促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施工管理和招投标的规定,要严把资金关。
    
    (四)强化对法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和法官工作行为的监督。各级审计机关要将法院院长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持之以恒地开展下去,尤其要开展任中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充分发挥审计的免疫系统功能,及时发现和纠正法院存在的问题,促进基层法院加强管理。(方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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