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政府采购中的腐败风险成因及防范对策(山东省青岛市审计局)
李瑞峥(山东省青岛市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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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1995年以来,政府采购在全国范围内已经施行了近20年,在加强单位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宏观调控等方面成效显著。但随着采购范围的不断扩大、采购规模的飞速增长,政府采购在管理和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逐渐显现出来。笔者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一些单位在采购需求提报、采购程序执行、采购合同履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易导致腐败风险的发生,应引起重视。
    
    一、政府采购中存在的腐败风险
    (一)采购制度尚不完善,导致腐败漏洞产生。如现行制度对公共资金存放等金融服务和物业管理服务、中介服务等服务类项目招标规定不明确,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在这些事项的采购过程中存在寻租空间。
    
    (二)采购程序执行不严格,导致腐败风险易发。如部分单位在班车租赁、物业管理等商品和服务采购中出现应招未招标,或以其他理由规避招投标的情况;个别单位以“时间紧、任务急”为由,对部分政府采购项目采取“先采购、后招标”,采购程序倒置。
    
    (三)采购合同履行缺乏监督,导致腐败寻租可能。如某单位经过政府招标的项目在招标完成后,未经批准自行更改合同规定的实质性内容,结果造成了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损失。
    
    (四)采购人员受利益驱动,导致腐败行为滋生。如某单位工作人员将本应由下属单位按照自身需求采购的商品人为多报需求数量、抬高总价,强行进行政府采购并进行干预,导致所采购商品价高质次,无法满足使用单位的个性化需求,造成闲置浪费。
    
    二、政府采购中腐败风险产生的原因
    一是政府采购制度不健全。从采购范围来看,现行的法律法规偏重于对政府购买商品和服务进行管理和监控,但是对政府自有资源的出租、出让等产生收益的行为缺少相关招投标的规范。从采购过程来看,现行制度大部分局限于对招标采购过程的监督,没有实现对整个过程的监控,尤其是招标前、招标后的行为未纳入监督的范围。
    
    二是委托代理关系有缺陷。政府采购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是一种由纳税人提供资金,使用部门提出需求,财政部门实施采购,供应商通过投标中标实现利润的委托代理关系。在这个关系中,纳税人提供资金却无法决定资金如何使用;财政部门“花别人的钱为别人办事”,缺乏资金利用的合理意识和责任,不同程度造成资金浪费和效率下降;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供应商通过寻租达到自身利益的实现,导致政府采购的公平性受损。
    
    三是腐败风险防范机制缺乏。其腐败风险排查未得到足够重视,廉政风险警示作用发挥不够;对政府采购的不同部门、不同职责的工作人员,缺少针对性的廉政风险防控措施;未形成科学、规范、长效的运行机制,现行制度对政府采购的行为约束力不强。
    
    三、防范政府采购中腐败风险的对策
    (一)完善法律法规。在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的前提下,应出台与法规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对政府采购的范围、程序和过程“全覆盖”,逐步减少制度漏洞。如建立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采购程序和评标标准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规定及采购人员的行为规范等,为规范政府采购市场提供依据。如,某市审计局通过审计促进市政府出台了市级政府性资金存放商业银行实施意见,对政府性资金存放等政府采购金融服务的原则及条件、指标运作模式和风险防控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范。
    
    (二)规范采购程序。完善政府采购监管体系和采购程序,细化政府采购执行环节,从信息发布到委托协议签订、从采购文件评审到招标项目评审等每个程序进行详细的规范,严禁自设、减少环节和改变流程,保证采购程序的合理性,并加强对政府采购程序执行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压缩权力寻租的空间。
    
    (三)提高经办人员素质。加强政府采购工作人员教育与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建立政府采购工作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对工作人员进行统一管理,建立廉政档案,定期对其工作职责的履行情况进行事后评估,对失职、渎职和廉政方面出现问题的行为应记录在案,并严格追究责任。
    
    (四)加强监督制约。严格政府采购预算,加强对各单位提报预算合理性的审查,并强化对预算的检查与核对;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充分运用司法、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力量,设立配套的社会监督机制,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公开,重视公众舆论的影响和作用,促进政府采购阳光、规范运行。(李瑞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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