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保障性住房审计
闻绥衢(江西省瑞金市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30日】
字号:【大】 【中】 【小】

    
    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十二五”时期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标志性工程,它一头连着民生,一头连着发展,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既能改善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居住条件,有利于人民安居乐业,又能控制高房价,拉动消费,促进发展。随之而来,保障性住房的审计近年来也就因此成为大家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为了切实解决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管理及分配使用等环节可能存在的问题,确保保障性住房工作廉洁高效、公平分配,审计部门针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情况,对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建设情况、住房分配环节等方面连续两年系统集中地进行了监督检查,下面笔者对保障性住房审计谈一点自己的看法。

    保障性住房审计是一项系统而艰巨的任务,其涉及的方向比较多,牵涉的部门和单位也较多,审计人员需要保持脉络清晰、思路明确、重点突出,笔者个人总结为重点把握四条线。

    第一条线是政府政策和制度的制定与执行。

    保障房审计归根到底就是要看保障房从立项、建设到分配的整个过程是不是符合国家的政策和规定,所以根本的一条就是要关注国家政策的执行情况。从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方式入手,用地方式是否合理有无违规?是否符合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是否根据保障性住房年度计划进行选址,落实建设地块和建设计划?保障性住房的拆迁安置价格是否按政府文件规定的价格标准执行?保障房的资金筹集是否到位?

    第二条线是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功能。

    保障性住房为的是让低收入家庭能够有房可住,能够安居乐业,那么关键的一点就要保证住房质量和配套设施的完善,防止变成了一堆无法入住的“烂尾房”。所以要关注廉租住房及配套设施完善情况。审查是否存在从事保障性住房工作的有关人员与建筑企业勾结导致房屋质量差,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行为;是否有违反规定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设计的行为;是否存在保障房配套设施不完善、地址偏远、交通不便等问题,收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是否存在设计不够合理、套型面积偏小或偏大现象。

    第三条线是财政资金的安全效益性。

    国家投入了很多的资金,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财政资金有没有用在既定的范围以及又没有发挥效益是非常重要的。审计人员要重点检查资金使用情况,看是否专款专用。保障性住房资金要实行专户存储、专户核算,是否存在违反规定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保障性住房资金的行为。

    第四条线是分配环节的公正公平。

    要关注审核程序规范情况,重点关注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户籍等情况调查、审核和复核是否公正合法,并在当地媒体和房管部门网站进行了公示。是否存在不符合条件的群体进入保障范围,是否建立了相关退出机制。

    目前来看,出现在分配环节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现行保障性住房运行体系存在一个权责过于统一,机制不尽合理的问题。基层很多地方的房管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力量过于单薄,权责过于统一,容易造成监管缺失,滋生不公平现象。比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这个关键环节,其内容包括户籍、房产、收入等方面,涉及市房管、公安、工商、税务、金融、民政、人社等部门。由于涉及部门众多,信息未能完全共享,仅房管部门一家力量有限,难以组织力量入户调查,大量工作主要依靠街道、村(居)委会审核,容易使审核机制流于形式,对租赁户的动态调整监管存在疏漏。

    同时,从效益方面来看,现行保障性住房市场化管理运营还处于探索时期,庞大的政府资产还未得到充分合理的开发利用。庞大的政府资产投入和收入差距巨大,资产还未得到盘活利用。

    保障性住房的审计取得了很大的成效,遏制了腐败的滋生也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保护了国家的财政资金安全,使安居工程改善了广大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由此也引发了笔者的一些思考,就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运营提出几点粗浅的建议。

    一要树立“政府主导、企业建设、产业经营”理念。

    保障性住房是一项长期任务、长期项目,其建设、分配和今后物业管理、修缮、维护等都是长期性的。因此,在保持基本公共属性的前提下,把保障性住房当作一项产业来经营,不仅符合国家政策导向,也是地方政府今后加强保障性住房运营的必由之路。在政府主导方面,要落实保障性住房在土地、税费、信贷等优惠政策,建立完善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的部门联动协调机制。房产部门要剥离建设、经营职能,强化其牵头协调、公平分配、监督检查等职能,完善相关准入、分配、监督、退出机制。在企业建设方面,要由具备较强专业力量的建设工程公司作为业主单位,负责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进一步提高保障性住房的工程建设水平,确保保障性住房这项普遍关注的民生工程成为优质工程、放心工程。在产业经营方面,要在保持保障性住房基本属性的前提下,对保障性住房实行市场化经营管理,实行公共服务与配套商业服务并举,最大限度盘活资产,获得市场经营收入。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及经营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支出,确保今后公租房维修支出不成为政府新的沉重包袱。 

    二要秉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原则。

    鼓励社会投资机构和房地产企业建设、持有、运营保障性住房。加大配建力度、充分吸收民间资本。一方面,要尽量将配建的项目规划在地理位置居中、配套服务便利的地段。这样有利于提高对民间资本进入保障性住房市场的吸引力,提升配建项目的市场开发价值,提高居民对保障性住房的公平认可度。要合理界定普通商品房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比例,既追求市场效益最大化,又实现社会效益最佳化。另一方面,要围绕让城市低收入家庭“不仅住得上,而且住得好”的目标,逐步完善保障性住房的配套设施,如学校、医院、商业区等等。近年来,有部分城市低收入家庭不愿意租住廉租房或者在承租保障性住房以后没有实际入住,究其原因主要是廉租房周边配套不足、地理位置相对偏僻,生活、交通不便利。    三要创新“申请、审核、监管”机制。

    进一步规范保障性住房的分配、流通和管理机制。进一步创新“申请、审核、监管”机制,在构建新的建管模式下,要厘清部门单位之间的职能定位,避免产生利益纠葛。由于保障性住房政策性较强,具体经营管理中,尤其要从确保不折不扣落实政策的角度出发,厘清各部门的职责关系,健全完善准入、审核、监管和具体管理经营的机制,将准入关、退出关交由房管部门把关,将具体实施建设交由承建单位承担,将具体管理经营交由保障性住房专职管理部门负责,避免部门单位之间产生利益纠葛,确保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正常衔接。

    四要建立和完善保障性住房的监管与退出机制。

    进一步健全廉租房申请审核制度、公示公告制度、网上备查制度,完善一户一档管理制度,实施动态管理。开展专项检查活动,政府租赁房主管部门组织专人在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的协助下,抽取一定的比例,对申请人进行社区调查和入户调查。同时引入利益传导机制,从政策上、资金上支持租赁户主动退出,租赁户主动退出社会保障性租赁福利后,能得到政策性优惠诸如提供低息购房贷款、优先购买社会保障性商品房、购房税费减免等。(闻绥衢)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