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审计执法重在“学用结合”
刘颖(湖北省竹溪县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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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行政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一切行政活动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主要包括法律优越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优越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一切行政活动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正式法律的效力等级高于行政立法,行政机关不得以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对抗法律的规定和要求;行政行为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一旦与法律相抵触,原则上就应当无效。法律保留原则是指在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等事项方面,只有法律明确授权,行政机关才能实施相应的行政行为,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和委托都必须具有法律根据,同时行政职权必须与行政职责相统一。只有正确把握依法行政原则的主要内容,具体运用于审计监督工作,才能够有效解决依法审计中的一些具体问题,特别是应对现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够明确,或者需要审计人员自由裁量相关问题时,可以增强审计机关依法行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一、审计行为必须具有法律授权。审计机关及审计人员在依法审计时,要有法律授予的职权。《审计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审计机关的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取得法律的授权,一旦超越法律规定职权范围,没有做到依法行政则实属无效。
    
    二、审计行为必须遵从法定范围。审计机关及审计人员的审计行为,只能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一切超越法律权限范围的审计行为必然无效。《审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行为,有权封存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前提是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行使;如果审计机关封存的不是被审计单位正在转移、隐匿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而是被审计单位合法取得的资产,或者虽然是被审计单位违法取得的资产,但被审计单位并未转移、隐匿,那么审计机关的封存行为就是超越法定权限范围的审计行为,也就是说,审计机关行使封存权力必须同时考量两个要件,被审计单位违纪行为和违纪事实必须同时存在。
    
    三、审计行为必须具备合法主体。审计机关及审计人员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具备合法主体资格。《审计法》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依据《审计法》的规定,审计机关可以依法聘用专业人员,其他任何组织机构和人员都不具有从事政府审计行为资格,不能够从事政府审计工作。
    
    四、审计行为必须严格依法行使。审计机关及审计人员实施审计的程序、内容和形式都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如果审计机关未提前三天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或者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直接实施审计,这两种都是违反法定程序的审计行为,被审计单位可以依法拒绝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
    
    五、审计行为必须坚持适度原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行使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法维护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确保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针对同类性质的违法违纪行为,审计机关应当平等对待被审计单位,所使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如果因单位、因人而异对同类性质的违法违纪问题审计处罚裁量差距过大造成行政执法过错,需按照相关制度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六、审计行为必须做到权责一致。审计机关及审计人员行使的审计行为,必须承担行使权力带来的法律责任,权力与义务并存,不能只有权力没有义务。审计机关与审计人员的权力属于公权力,权力行使者必须严格依法行使,既不能超越权力范围滥用公权力,也不能无所作为行使公权力,这两种审计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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