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审计全覆盖的实现途径
牟遥(审计署南京办)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06日】
字号:【大】 【中】 【小】
    
    审计全覆盖就是对法定审计对象和范围的全面覆盖。从横向上看应当包括对财政、金融、企业和经济责任审计的全覆盖,从纵向上应当包括中央、省、市、县、乡(镇),直至财政资金使用者的全覆盖。
    
    全覆盖是审计机关的法定职责,也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审计机关的要求。审计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同时,审计法第三章审计机关职责对国家审计的具体内容也做了明确的界定。此外,两办《规定》也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做了比较详尽的规定。10月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部署加强财政扶贫等保民生资金管理和公共资金审计监督,会议强调,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是全体人民共有的财富。管好用好这些资金、资产和资源,尤其是关乎民生的低保、社保、医保资金和保障房等资源,既是人民赋予政府的重大责任,也是建设廉洁政府的基本要求。国务院各部门要主动作为,自查自纠,并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完善制度,防止资金沉淀和滋生腐败。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大力度,实现审计全覆盖。可见,审计全覆盖既是审计机关的法定职责也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审计机关的要求。
    
    为了更好地实现审计全覆盖,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眼:

    从项目计划安排角度出发,要统筹安排,逐步形成计划一盘棋的思路,实现审计项目计划全覆盖。审计计划作为现阶段国家审计管理的龙头,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法定性不够强、调整较多、延续性不够、上下级之间不够协调及互补性不强等问题。因此,要实现审计全覆盖,就要在审计机关自身的年度项目计划安排、不同年度项目计划的前后延续性、以及年度计划与相关年度项目规划之间的关系等方面着手,做到有规划有序、计划可行、相对稳定、前后衔接、上下互补,这样比较有利于从审计对象和审计范围的全面覆盖上进行综合考量和提前布局。
    
    从上下级机关对审计项目计划管理上来说,尽管从现有体制上来说,上下级审计机关在业务上不存在领导关系,但是上下级审计机关如果能够将审计项目计划有机地衔接起来,做到下级机关一方面在独立开展审计项目的同时,结合上级机关的项目计划开展相关审计项目,这样可以做到项目的互补,同时能够避免上下级机关之间因审计项目之间的交叉、重复所导致的已经日益紧张的审计资源浪费,做到形成审计机关整体合力,提高审计效益,还有利于下级审计机关借助与上级审计机关同步或者联合开展的审计项目提高自身审计执法的权威性。
    
    从审计项目类型上看,要进一步强化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将经济责任审计尤其是省级主要领导干部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推向更广、更深的领域。目前,一些省份的经济责任审计已经实现全覆盖。但在省部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方面距离实现全覆盖还有很远的路。尽管审计署近年来逐步扩大了对省部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但由于审计资源的限制,使得一届政府任期内审计一次的目标都无法实现。因此,审计署应当在逐步探索方法、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应尽快推动实现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包括书记在内的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由于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尤其是省长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涉及一省与公共财政资金相关的经济决策事项的方方面面,从内容上看,其甚至可以涵盖了目前所谓的财政、金融、企业和经济责任审计的“3+1”格局的全部内容,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除了当然的财政审计的内容,还涉及行政区域所属金融、企业等各方面的内容,因此经济责任审计可以认为是最大的大格局,搞好经济责任审计对促进某一行政区域经济的作用是其他单一资金审计或者财政、金融、企业审计的作用不可比拟的。同时,从近年来经济责任审计的实践来看,由于省部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涉及组织上对领导个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界定,因此被审计领导个人重视、所属部门重视,相较其他类型的审计普遍配合更好,发现问题整改更加及时。因此,建议要以经济责任审计的推进为引导,推进审计的全覆盖。同时,在省部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除了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之外,还要重视对与主要领导个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不相关的审计查出问题部分出具详实的审计报告,并探索将这部分逐步推进公告以促进相关问题得以及时揭示、整改,这部分内容可考虑以某行政区域专项资金或者财政收支等名义进行公告。
    
    从审计资源利用角度来,要看充分调动各级、各类审计资源,形成审计机关的整体合力。首先,要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审计机关的合力,除了前文提及的、探索通过审计计划创新将地方审计机关的审计项目与审计署相关审计项目充分结合起来,发挥审计的监督作用、提高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威慑作用之外,组织四级审计机关开展同类型的项目是实现审计全覆盖比较直接、简捷的方式,如2011年和2013年的两度政府性债务审计和2012年的社会保障资金审计,就实现了两类专项资金的全覆盖,有利于摸清情况、把握总体。
    
    其次是充分利用社会审计力量,如大型投资类审计项目外聘中介机构审计人员的做法,弥补了国家审计人员在专业和能力上的不足。同时,还要充分利用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报告核查的法定职责,来推进中介机构重视鉴证审计,提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的整体水平,以提高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对国家审计的参考价值。近年来,审计署开展的中央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中核查社会中介机构报告的做法还要继续延续和加强,对核查报告中发现的问题不仅要促进整改,对违法的行为进行处罚,还要积极推进进行公告,以此推动社会中介机构的自律意识,提高社会审计对企业的监督、鉴证作用。
    
    再次,还要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要强化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作用,以合适的方式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技能,促进提高内部审计作为日常监督机构在内部监督中的作用。  
    
    从技术手段上看,要充分发挥金审工程的作用,充分利用信息系统高效、便捷的优势。各级审计数据中心要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强化集中、及时掌握被审计单位相关信息系统数据更新的意识和能力,发挥计算机审计的优势,做到全面分析、重点突出,这对于实现审计全覆盖、弥补审计资源的不足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充分运用计算机技术对于金融、企业审计的作用尤为突出,现有大多数国有金融、企业资金量大、层级多、网点密,但其信息系统相对较为完善,这也为审计机关运用信息技术开展审计提供了便利的条件,而且近年来审计结果也表明了信息技术合理运用的积极意义。
    
    从审计重点上看,要继续充分发挥财政审计的龙头作用。“财政审计是国家审计的永恒主题”,“财政资金运行到哪里,审计就跟进到哪里”。作为国家审计的永恒主题,要始终发挥财政审计的龙头作用。多年来,财政审计因其开展多、与百姓生活密切而备受世人关注。一些地方也提出了“以财政审计大格局实现政府治理大服务”的观点,并且将财政审计全覆盖用文件形式加以固化和规范,如黑龙江省就出台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工作的意见》。
    
    从审计结果上看,要强化审计整改监督检查的力度,促进审计作用的真正落实,避免年年审年年犯现象。审计全覆盖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审计的作用,使得审计真正发挥无影灯的效果,而不是简单地大而全。因此,要注重对审计整改的监督、检查及公告,对于没有及时整改、拒不整改的、屡改屡犯的要进行公告,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在整改落实中的作用,做到审计一个项目就要起到应有的作用,而不是将审计当成走过场。在审计结果的运用上,要通过进一步强化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的作用、与组织部门的沟通交流、与纪检监察机关的联系等方式,将审计结果全面运用到领导干部考核、官员晋升等方面,做到审计作用发挥的全覆盖。(牟遥)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