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中存在的问题及审计建议
解迎春 (审计署南京办)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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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新型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和耕地转为国有土地的情况越来越多。城镇化进程一方面成了推进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新动力,加快了实现现代化的步伐,但同时,也会在农民失地后的产生一系列问题,尤其是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已日益突出。为了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各地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针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措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完善,受益覆盖面不断扩大,保障水平也逐步提高,对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但笔者近年在审计中也发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难度较大,依然还存在社会保障资金筹集不到位、发放标准低、非规范用地项目中失地农民未能及时纳入社会保障等问题。
    
    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中存在的问题
    (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难度大,部分地方资金筹集不到位。目前,虽然各地政府在社会保障资金筹措上采取了多方筹集资金的办法,但在操作中依然面临着许多实际困难。如某地区根据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将被征地农民按年龄段划分,通过建立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将劳动年龄段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同时,将养老年龄段人员纳入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从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部分来看,由于现行征地补偿标准有的偏低,征地补偿费在扣除应缴纳部分后所剩不多。从地方政府财政补贴来看,地方政府考虑到财政资金进行社保专户后实行专款专用,担心资金变为“死钱”,故操作中并未真正实现资金的按时足额到位,财政补贴依然只是停留在文件承诺上,部分地区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滞留国库等其他账户,未及时转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专户,大量资金不能到账,被征地农民中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后,每年需领取大量养老金,这样只能占用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中其他参保者的缴费资金,影响了社保资金的使用和效益。
    (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保障水平较低,缺乏必要的增长机制。虽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和养老保障水平,应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审计抽查发现,由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和养老保障待遇发放水平没有跟随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提高而及时调整,使得大量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发放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保障由于缺乏一个明确的增长机制,因此随意性较大,部分地区甚至多年都未作过任何调整。
    (三)部分地区非规范用地项目中有大量被征地农民未能及时纳入社会保障。近些年,各地都普遍存在用地指标紧张的情况,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非规范用地方式还时有发生,随之应纳入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中有大量人员未能及时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这部分人员的生活保障不能得到及时保证,成了社会的一项不稳定因素。
    (四)部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尚未能得到覆盖。近些年来,虽然各地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积极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努力实现应保尽保,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还有一部分被征地农民依然游离于社会保障范围之外:一是政府有关部门宣传不到位,部分被征地农民不愿参保;二是不少地区仅将被征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范围局限于规划区内,而许多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则被排除在外,基本生活难以得到保障;三是由于历史遗留原因造成,很多被征地农民征地时间比较早,被征地人员征地时一次性领取的自谋职业费或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因此,尚有部分被征地人员没有被纳入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
    
    二、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被征地农民数量大,社会保障的历史欠账多,市县地方政府要在短期内集中解决其社会保障问题,财政压力较大。在将大量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同时,财政未能及时足额将相应的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拨付到位。
    (二)部分地方政府的主管部门执行上级政策不严格,未能随着地方低保标准的提高及时调整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的发放标准。
    (三)部分基层地方政府为发展经济,在用地指标紧张的情况下,采取了以租代征等不规范用地行为,不规范征地后未能及时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
    
    三、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策建议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涉及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如果不能妥善规范地处理,将对社会稳定和整个社保体系的正常运行产生不良影响,各地政府经过多年的探索与实践,已取得一定的成效,并积累了不少制度创新经验,但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建设还亟需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一)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逐步扩大制度覆盖面,实现应保尽保。一是要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宣传,努力提高被征地农民对社会保障制度的认同度及参保积极性,在确保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参保的同时,重点要将那些劳动年龄段以内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制度的覆盖范围。二是要切实提高对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标准,确保被征地农民的补偿费足够支付应缴纳的基本生活保障费。三是要建立征地补偿费和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优先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法律机制。
    (二)各级地方政府应进一步重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积极筹措资金并及时落实到位,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金和企业职工社会保险金的及时发放和运行效益,必要时上级政府可以给予下级政府适当的支持。
    (三)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应认真执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及时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待遇水平,严格做到不低于相同地方的低保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应进一步规范土地的征用行为,加强对用地单位缴纳用地资金的管理,及时为被征地农民办理社会保障手续,做到应保尽保。(解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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