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工程文物保护审计探讨
魏军 (审计署京津冀办)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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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阐述了政府投资工程文物保护概念,就开展政府投资工程文物保护审计的必要性的基础上进一步阐述了文物保护审计的方法和措施。
    关键字:国家重点投资工程  文物保护   审计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政府投资工程呈现大额化、建设周期长、征地拆迁面积大特点,如投资高达1800亿元的三峡工程沿线涉及遗址、墓葬、民居、古桥梁、石刻等各类文物一千多处,而随着政府投资工程的开展,势必会对文物保护工作造成一定影响,因此针对政府投资工程文物保护开展审计工作迫在眉睫。
    
    一、政府投资工程文物保护的审计定位
    (一)文物保护概念。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编辑的《现代汉语词典》中,称文物是:“历史遗留下来的在文化发展史上有价值的东西,如建筑、碑刻、工具、武器、生活器皿和各种艺术品”。《辞海》中对文物做了如下的解释:“遗存在社会上或埋藏在地下的历史文物遗物”。[1]文物保护是指对具有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科学价值的文物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限制和禁止对文物的威胁、干扰和破坏,保证文物能健康地可持续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了内涵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第一是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第二是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第三是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第四是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第五是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二)开展政府投资工程文物保护的必要性。
    1.工程建设中文物保护现状决定了开展政府投资工程文物保护审计必要性。随着经济发展,全国各地大小工程铺天盖地的开展,而建设单位为追求工期,施工中发现文物时大多采取不上报、不保护的策略;如果将文物保护纳入建设规划中,会增加地方政府或建设单位的经费投入;文物保护部门往往不能第一时间获取消息,施工单位乘机将挖掘文物据为己有或者直接将文物掩埋。据统计,在所有被毁的文物中,90%以上毁于工程施工过程中。 
    2.工程建设性质决定了开展政府投资工程文物保护审计必要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按照过程可以分为前期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目前文物保护单位主要在施工阶段发现文物时才介入,而文物保护具有不可逆性,这样势必会造成文物一定程度的破坏。为了减少文物破坏,因此文物保护必须贯穿于从前期到后期整个建设过程,作为国家审计的执行者审计署也要做到全过程多角度跟踪审计。
    3.文物保护部门内部审计制度及管理现状决定了开展政府投资工程文物保护审计必要性。尽管近几年我国文物保护项目专项经费审计水平有一定提高,但是现实状况下,文物保护部门审计独立性不强、权威性不高等问题依然存在;较大多数中央投资工程建设,投资单位直接委托工程所在地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专项资金审批及使用管理,而地方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水平有限、审批把关不严等原因造成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过低;文物保护单位行政隶属关系,进一步影响了内部审计的质量;文物的多头管理制度也加剧了文物保护审计的紧迫感,目前有形文化遗产属于文物部门负责管理、保护,属于综合性遗产的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则由建设部门和文物部门共同负责管理,申报世界遗产的工作由国家文物局负责,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联络协调工作则由中国联合国教科文全国委员会秘书处进行,而具体管理则是各级地方政府及其管理单位的事情[3],这就造成了表面上都在管、而实际上无人管的尴尬局面,不利于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
    4.法律制度现状决定了开展政府投资工程文物保护审计必要性。首先,部分文物立法缺陷,由于文物概念模糊致使部分文物处于无完善法律监管,第二文物保护法操作性不够强,《文物保护法》在法律责任的承担方面,量刑过轻,过于笼统;第三,文物管理部门行政管理意识不强,没有从执法高度认识和管理文物保护,而一直从事于文物保护的具体业务工作;最后,公民文物保护法律意识较薄弱。
    
    二、政府投资工程文物保护审计的措施和方法
    (一)实施全过程多角度文物保护审计制度。为了保持文物保护工作与工程建设同步开展,应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工程建设全过程中,同时文物审计工作也需要全过程跟进。前期决策阶段,重点审计文物管理部门有无参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等阶段,有无委托具有资质的考古勘探单位进行前期勘探。设计阶段,审计文物保护设计是否纳入工程设计之中,有无在设计团队中引入文物专家作为设计方案的设计者和优化者。施工阶段中,审查施工组织方案中是否包括文物抢救措施,当工程施工中发现文物时,是否及时上报文物保护单位,是否组织经验丰富的专家和挖掘工人前往现场进行文物保护和挖掘,是否对现场24小时监控管理。竣工验收阶段,审计是否组织监理单位、挖掘单位、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文物移交清点、检查文物保护资料是否齐全。文物保护审计工作应贯穿于工程建设四个过程中,真正做到全过程多角度监督。
    (二)加强文物保护资金管理规范审计。首先审查文物保护资金是否全面用于文物保护项目,通过查阅文物实施合同与相关会计资料分析文物项目资金支出,查找有无专款旅游、购车等违规支出。其次,审查是否及时将文物保护资金下拨到相关合同执行方,防止出现挪用贪污而拖欠工程款现象发生。
    (三)重点审计文物保存地点安全性。文物作为传承民族文化的载体,具有增强民族凝聚力的作用,安全地保存文物显得尤为重要。首先,审查文物保存地点周围环境安全性,有无易燃易爆的加油站点,有无高楼大厦,以免地震等灾害发生时能够安全地保管文物;其次,审查保存地点内部环境,有无完善的监控措施,湿度温度有无按照标准设定,有无按照文物价值等级分散管理。
    (四)以审计之力而促进文物保护法律体系科学性、合理性。随着政府投资工程文物审计全面开展,及时发现问题,查找出文物保护法律的不完善性,促进建立健全文物保护法律体系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如不仅仅只针对建设企业国有、私有区别对待文物保护资金的来源,而应出台所有基本建设中都有一定额度的文物保护经费以及当发现文物时所有保护资金全有政府财政承担,这样才能真正意义上起到保护文物作用。
    总之,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文物审计更要不断开创新的审计思路、新的审计方法,充分发挥审计“免疫系统”功能作用,使审计监督成为保障文物事业发展、推进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魏军)
    
      参考文献
    1.朱晓娟.我国文物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与思考 .2006
    2.王林.中外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比较[J].城市规划,2000,(8)
    3.程佳佳,胡长明.工程建设中文物保护.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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