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几点思考
向顺鹏 (湖北省保康县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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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大报告要求“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并特别提出“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充分说明,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加强领导干部管理监督的重要手段,已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开展好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机关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的要务之一。落实好这一要务,关键是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笔者认为,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重点要从六个方面入手,创造性地执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增强经济责任审计的计划性、联动性、针对性、效能性、公正性和成果运用的充分性:
    
     一、要推进审计对象分类管理,增强审计立项的计划性
    当前,有些地方的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离任审计。特别是干部换届期间,审计任务“扎堆”,审计力量难以满足审计工作需要,情况难以审全审深审透,审计风险很大。加之被审计人员已离任或提拔,审计难推进,责任难追究,结论难落实,整改难到位。同时,对一些主持工作不足一年的副职领导干部也进行了审计,这与《规定》相违背。地方审计机关应争取主动,积极向党委、政府和纪检、组织部门汇报,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数据库,实行审计对象分类管理:一是对经济活动规模大、下属单位多、资金资产量大的重点部门(单位)的领导干部,以及地方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内轮审;二是掌握经济决策权、执行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等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管理重点项目、分配和使用重点资金的单位和部门的领导干部,实行离任必审;三是对任职时间不超过一年、临时主持工作不超过一年的领导干部,单位资金量小、内控制度较为健全、干部职工对单位经济事项无异义、未收到其信访举报事项的领导干部,可免于审计;四是对单位、部门内部管理领导干部,可由单位、部门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有计划地安排审计项目,提高任中审计或离任前审计的比重,使每年度的审计项目保持均衡,避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打乱仗、走形式。
     
     二、要发挥好联席会议作用, 增强审计组织的联动性
    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是各级领导干部,其政治性、政策性、敏感性都很强,靠审计部门“单兵作战”难以充分发挥作用。审计机关作为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实施单位,要主动营造环境,争取成立以本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纪委、组织部门负责人为副组长,审计、监察、人社、财政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高规格的领导小组,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和督办。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在党政工作盘子上的位次,以有利于排除审计工作中的阻力和困难。要完善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联席会议的程序、职责,以及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加强与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联系与沟通,做到联合制定审计机制,共同研究审计计划,定期通报审计情况,适时征求审计意见,实现联席会议常态化。必要时可以联合召开进点会、审计见面会、审计整改会,以及借助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职能进行审计取证、重大违纪违规问题查处和审计整改问责等等,充分调动纪检、组织、监察、财政等部门参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积极性,让联席会议真正发挥作用、整体联动、形成合力。
    
     三、要紧贴科学发展的实际,增强审计内容的针对性
    经济责任审计的目标就是促进领导干部推动科学发展。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通过对其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性进行审计,来分析和评价领导干部的功过是非。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领导干部所承担经济责任的内涵和外延在发展变化,在不同的环境、不同的时期,领导干部所承担经济责任的内容也不同。审计机关在确定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时,要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把握好“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辩正关系,既要对领导干部履职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又要重点突出,关注其履行经济责任的过程和效果,特别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效益情况;关注重大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关注其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职责情况;关注其对本级党委、政府重大经济发展措施的落实情况;关注其执行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情况;关注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关注“三公”经费开支情况;关注领导干部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情况;关注群众反映的疑点、难点、焦点问题等。同时,根据离任审计和任中审计的不同要求,确定审计的重点内容、重点期间和重点事项,提高审计的针对性。要结合地方实际,对审计内容进一步细化,明确到具体项目、类别和指标。同时,在审计过程中,还应根据被审计人员任职单位权力运行的实际情况,调整审计方案,使审计内容满足审计需求。
    
     四、要改进审计方式和方法,增强审计实施的效能性
    经济责任审计要求高、任务重、内容多、责任大。审计机关在实施中必须不断改进方式方法,提高审计效能,才能保障审计任务的圆满完成:一是大力整合资源。要大力整合审计力量,形成以专门经济责任审计机构为主,审计机关所有业务部门共同参与的审计格局,保证在干部换届等特殊时期的审计力量需要。要整合审计项目,将经济责任审计与财务收支审计、财政审计、效益审计、专项审计、投资审计等项目进行整合,与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项目进行整合,通盘考虑、同步进行,一审多用、一审多果;二是加大现代审计技术的运用力度。加强联网审计,保持对各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适时监控。积极推行数字化审计模式,推动传统审计向现代审计转型,运用计算机审计方法采集、转换、分析电子数据,提高审计效率;三是要加大审计调查力度。经济责任审计的综合性很强,涵盖的内容很广,就账查账往往难以发现问题。必须加大审计调查力度,通过调查走访、开座谈会、实地勘验、接受群众举报等形式开展审计调查,尽快找准疑点、弱点,尽快找准审计工作的突破口,减少审计工作中的迂回和反复。
    
     五、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增强审计评价的公正性
    一要客观评价。即“以事实为依据”进行评价,保持审计的独立性,在评价中不能掺杂个人感情,或者受到第三人左右或者利益的影响而做出夸大成绩、回避问题等违背事实的评价;评价要取得充分的审计证据,最好有数据、事例说明,不能凭主观臆测或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来进行评价。二是要依法评价。即“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评价,审计评价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评价。不能做出与法规政策相违背的评价;不能超越审计范围进行评价,审计了什么就评价什么,不能无依据地过高过多评价,甚至与查出的问题相矛盾;紧扣“经济”二字进行评价,不宜对“非经济”事项进行评价;三是要谨慎评价。《规定》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进行了明确。审计人员对每一项责任的内容要透彻掌握、熟练区分。在评价中坚持责权对等的原则,按照领导干部权力的运行轨迹,结合审计事实,来区分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前任责任和现任责任、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的界限,责任界定要明确,是谁的责任、什么责任要界定清楚,避免审计评价的模棱两可和责任划分混淆不清。用注意用语规范,表述清楚。要尽可能地用直白、写实的手法来表述审计的结论和意见,避免过多的专业术语,给有关部门提供清晰、明确、简洁的信息和依据。
    
     六、要大力推进审用结合,增强成果运用的充分性
    审计结果运用,关系到经济责任审计的成败。如果审计结果得不到运用,不仅浪费了审计资源,也影响了审计的权威性。因此,必须建立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制度,大力推进审用结合:如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使之成为衡量干部功过得失的“铁证”;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必要时报送本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让党政主要领导对被审计人员的履职情况心中有数,强化被审计人员依法履职和廉洁从政意识;纳入审计工作报告,向人大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特别是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为人大任命干部和进行干部评议提供依据;将审计整改纳入党委、政府督办事项,定期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对审计对象进行廉政谈话,对整改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在干部评先表模、领导班子考核、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政风行风评议等方面,征询审计机关意见等等。以此提高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得用效率和水平,避免审用脱节。(向顺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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