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抽签法”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
孔伟宁 (审计署驻南京办)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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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国有投资的建设项目逐年加大,建设单位不仅加强了资金使用的监管、也在项目管理,特别是招投标环节加大了管理力度。在我国政府审计工作中,特别是企业审计、工程审计领域,招投标环节也是审计人员首先关注的内容。但笔者在实际工作发现,招投标环节采用“抽签法”不少地区和部门都有存在,一方面体现了有关部门防止串通投标和预防消极腐败行为方面的积极意愿,但另一方面看似在某种增程度上加了公平性,却不利于公平竞争,甚至部分条款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本文试图探讨这种现象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上世纪80年代初期,深圳经济特区全面推行了工程招投标制度,但如何定标一直是一个老大难题,最后产生了“抽签中标法”。2003年以后,“抽签中标法”在全国各地蔓延。笔者以所在审计组在某次高铁建设项目的审计为例,用具体的一个部门规定来剖析“抽签法”在确定评标方法、中标人及最高报价方面存在的问题。2010年,为规范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铁道部下发了“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铁建设〔2010〕20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于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部分规定存在的问题值得探讨。
    
    一是采用抽签确定评标办法,将造成投标人无所适从。实施细则第37条规定,铁路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办法有综合评估法(一)、综合评估法(二)和综合评估法(三)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4种。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内同时载明4种评标办法,由投标人代表在开标会上通过抽签确定。相比而言,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第四十条规定,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由此看来,采用抽签方法确定评标标准是非常不合理的,不同的评标方法之间对投标方案、投标价格的指引是不同的,甚至是截然相反的,招标文件中不明确规定评标标准而采用现场抽签确定评标方法将导致投标人无所适从。
    
    二是采用摇珠方式确定中标人不符合七部委12号令规定。据了解,铁道部曾大力开展试点综合评估法(三),需要重点说明的是该方法的核心是以摇珠方式从通过评审的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该方法试点率定为:施工为33%(一级交易中心)或50%(二级交易中心),甲供物资为100%或50%,施工监理和服务类为50%。从《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12号令)第48条规定来看,“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国务院对中标人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表明的态度是中标人确定的原则。换个角度看,如果经过了一系列复杂的招标程序后再从经过评审的中标人中抽签确定,那从一开始就采用抽签摇号的方法,岂不更加公正、简捷,何必还要采用招标投标这么复杂的方式?
    
    三是以抽签方式确定报价上限不甚合理。实施细则第38条规定,“采用评标办法一或评标办法二的,招标人应在4.5%~8.5%的范围内设定3个差值为0.3%的系数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在开标会上当众随机抽取1个作为招标降造系数。投标人报价不得超过有效报价上限……”,而我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第4.2.8条规定,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价格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之一,只要能够保证质量,价格都应当由市场来决定。当然,有些规定初衷是以防止所谓的“恶性竞争”和“哄抬标价”为出发点,对价格进行行政限制,但怎样的价格属于恶性,确定上浮下调比例的依据为何又难以给出明确的界定。因此,这种做法其实以不合理的手段干扰了市场的固有规律,容易造成价格超过随机降造系数但在合理范围内的优质投标单位流标。纵观我国在有些地区、单位、政府机关的招标管理规定中的一些“抽签法”的运用,初衷应该都是增加公平竞争,防止舞弊的发生,但实际上对工程质量、成本控制都有一定的弊端,也在原则上违反了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通知》(计政策〔2001〕1400号)关于“严格规范中标人确定程序,禁止采取抽签、摇号等博彩性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和确定中标人”的规定,并可能导致投标人无所适从,使实力平庸的投标人以“撞大运”的方式中标,而真正有竞争力的投标人被淘汰出局。试图利用“中标概率面前人人平等”来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做法值得商榷。
    
    因此,笔者认为一是有关地区和单位应该在国有投资领域梳理当前招投标管理办法,在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框架下修改涉及“抽签法”的相关规定;二是招标单位在限制最高标价时应充分遵循市场规律,明确客观依据,真正做到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利益;三是现行的招标投标的有关国家部门规章制定时间都较早,有关部委应适时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现状,进一步修改完善,更好地指导市场经济建设。(孔伟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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