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资产处置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以国有航空企业旧飞机处置为例
李成明 (审计署南京办)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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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国有企业大多实行了股份制,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如何实现对企业经营决策的监督,加强对资产所有者的保护,而又不影响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是一道世界性的难题。我国对政府各种形式出资形成的国有资产权益的处置,制定了一些法律和规范,但对国有企业实物资产的处置,如转让、出租等,往往因难以区分是否为企业日常的经营行为,相关法规只作了原则性要求。同时,国有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部分重大实物资产的处置具有非经常性,虽然这些实物资产一般都是价值较高的资产,但其交易价格和程序具有不确定性和不可比性,在利益多元化的影响下,国有企业重大实物资产的处置能否真正做到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国有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的维护?制度上的漏洞不可避免地带来管理上的混乱。笔者近期经过对我国国有航空公司退役旧飞机处置情况进行研究发现,这些企业处置旧飞机的活动存在诸多漏洞,应当引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重视。
    
     一是资产评估制度形同虚设,交易价格是否公允不能得到保障。虽然国务院在1991年就发布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转让资产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国资委2005年也发布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发生资产转让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但由于现实中我国资产评估市场的无序和混乱,社会公众对其公允性的怀疑,致使这项制度在实践中屡屡碰壁,最终形成法不责众的局面。研究发现,2008年至2010年,某国有航空公司在处置12架退役旧飞机时,未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采取自行估价的办法协议出售,涉及交易额6.77亿,交易价格是否公允难以保障。
     
    二是企业自身的内控制度不健全,交易程序和对象选择管理混乱。我国2009年开始实施的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除按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情况外,国有资产转让均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但该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仅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由于权益与实物资产存在显著的差别,国资委再一次对实物资产的转让只是非正式地提出了“应进必进,能进则进”的原则要求。研究某国有航空公司的旧飞机转让处置过程发现,与旧飞机处置相关的信息披露、招商选择、报价征集、竞价评选、审核批准和档案归集等,在内容、权限、时限、程序、方式和方法等内部控制方面均无具体的管理规定和操作办法,旧飞机的转让处置无章可循、工作随意性难以控制。对三大国有航空公司旧飞机处置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发现,2009年至2011年,这些企业累计转让旧飞机86架,交易额达43.86亿元,几乎均在产权交易场所之外自行选择交易对象,交易程序、价格和对象的选择五花八门,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的落实无法保证。
     
    三是管理者的道德风险风险不容忽视。飞机交易是技术性极强、价值极高的特殊商品交易,其市场的国际性很强,旧飞机的价值本身很难准确衡量,决定交易价格的因素多且复杂,不健全的制度可能导致经营者更大的道德风险。研究某国有航空公司向某民营企业出售3架旧飞机的交易行为发现,这些交易存在诸多明显的舞弊可能:首先,与交易对象签约在前,企业内部对旧飞机的价值评估和交易授权在后;其次,实行不计入产权交易场所的私下交易,对交易信息的披露、招商谈判、竞价评选、交易对手的确定等资料秘不示人,回避其交易的公平性;再者,旧飞机交易结束,仍然承担这些旧飞机的大额停放、维修等费用。研究还发现,这些已经“退役”的旧飞机被民营公司购买后,又转手将其出售至国外航空公司。这些现象不能不让人怀疑其中国有资产管理者的道德风险。
    
    如何堵塞这些漏洞,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促进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规范经营行为,防范道德风险廉洁从业。笔者认为至少应当采取三条措施:一是应将国有企业的重大实物资产的处置纳入国企“三重一大”管理范围;二是国资委、产权交易机构等部门应制定国有企业实物资产处置规定,加强国有资产实物交易市场建设、完善交易规则,掌握主动权;三是主管部门应督促国有企业完善实物资产转让的内控制度和操作办法,强化内部控制,做到公开透明和等价有偿,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李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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