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李 明 (审计署成都办)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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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2007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标志着我国正式开始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从我们对某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体系调查的情况看,大部分地方陆续制定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但是,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上仍存在一些问题,应积极采取措施加以改进和完善。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存在的问题
    
    (一)编制难度较大。按照规定,中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从2007年起试行,2011年要求地方试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各级政府也相继建立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但是,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进度仍然缓慢,究其原因:
    一是地方政府重视程度不够。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虽然国家提出的较早,当时在时间上对地方政府没有强行要求,给了地方政府编制的时间权限。但是,由于重视程度不够,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上,进度较缓慢。
    二是国有企业在市、县两级逐步弱化。随着国企改制的深化,地方政府在理顺政府职能方面,特别是市、县二级政府对国企股份制改造一般遵循“国退民进”改革理念,国有企业逐步弱化,政府对国企的投资主要侧重于公益性国有企业。在地方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地方政府的支出责任过大以及对国有企业投入的弱化,给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带来一定困难。
    三是资本收益规模较小。由于某些市、县国企改革起步早,国企改制转让彻底,导致国企资产总量不大,质量效益较差,有的地区的国有企业收益为亏损,导致财政和国资部门无法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四是国有企业的收益年底前无法预测,影响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的时效性。据了解,本级预算工作大概在上年的七、八月份开始编制,在编制时无法预测国有资本经营收入。财政部门与国资部门要准确地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一般情况下在次年的五、六月份上报政府常务会审批,而人大则无法审批,在时间和程序上都存在一些问题。
    (二)一些地方预算编制不够规范。在调查中我们发现,部分市、县预算编制不够规范,在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时,由于收入未确定,支出预算也无法细化,往往是每年预计一个控制数,在公共预算收支决算总表的“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填列一个数据,”将国有资本收益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统一安排支出,随意性较大。没有严格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科目编制预算。
    (三)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尚未理顺。按照规定,财政部门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是预算单位。财政部门认为国有资本经营应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而国资部门认为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应该独立于财政部门。由于认识上不统一,工作关系理不顺,导致部门之间相互推诿。
    (四)企业不愿意上缴收益,财政国资部门可自主安排的国资收益少。由于企业早已习惯了税后利润在企业的内部循环,即使上缴了部分国资收益后,也要讨价还价,要求自行用于发展。因此,国有资本收益的投向趋于返还型,导致国资收益安排固化,上缴收益成为一种形式,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形同虚设。
    
    二、改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的对策建议
    
    (一)地方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随着财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编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集中解决国有企业发展中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越来越迫切。因此,地方政府应引起高度重视,有序推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体系,以促进地方国有企业改革深化和国企经济的优化布局、结构调整,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二)严格划分公共预算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改变现有的公共财政“名不正言不顺”地向国企输血的行为。要解决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必须逐步通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加以解决,使公共财政不再承担与国有企业相关的支出,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体系。
    (三)结合各地的具体情况制定上缴比例。要处理好政府统筹兼顾与企业自身发展的关系。政府收取的收益要用于资本结构调整、国有资本的再投入。同时,不能为上缴而上缴,影响企业的自身发展。
    (四)国资部门要加强对国企的监督力度,防止企业隐瞒利润。国资部门要有专门的机构对国资以及参股企业进行监督,有效地防止企业的违法行为,使国资收益足额上缴。
    (五)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不能一刀切。预算法规定,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省级政府应该有权规定市县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的时间,特别是一些不发达地区,财政本身连保工资、保运转都需要上级的转移支付来保证,短时间内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存在一定难度,应随着地方政府财力的增加,逐步地完善预算体系建设。(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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