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律与国家审计的关系
徐晓亮(审计署重庆办)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07日】
字号:【大】 【中】 【小】
    内容摘要:法律与国家审计密切相关,本文从法律与国家审计的共同规律,法律的实践与国家审计的实践,法律意识与审计意识,以及国家审计的法律关系四个方面论述了法律和国家审计的关系。现代社会中,国家审计处处体现法律的存在,法律成为国家审计地位和作用的载体,法律与国家审计的这种统一、依存、相互作用的趋势越来越强。
    关键词:法律 国家审计

    法律与国家审计关系密切,国家审计就是依靠法律产生地位、发挥作用;而法律又依靠国家审计体现存在,审计意识、审计实践和审计制度就是一种法律意识、法律实践和法律制度。法律和国家审计是两种不同的事物,各自的特征和作用会相互影响,如不同的法律体系和法律的种类对国家审计的地位、作用和特征都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国家审计的运动和发展也会对法的内容和作用或多或少产生影响。概言之,法与国家审计之间存在既统一、依存,又相互区别,并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的关系。

    一、法律与国家审计的共同规律

    法律和国家审计是两种事物,但是在本质上它们却有着某种共性,存在着共同规律。

    一是法律与国家审计存在着共同的起源规律。法律与国家审计起源于生产力的发展和私有制、阶级、国家的出现,也就是说,它们的产生与人类的生产、分配、交换,与经济制度、阶级、国家的出现密不可分;只是表现形式有所不同,法律由原始习俗、习惯演变而来,审计由财产所有者和财产管理者分离而来,但是它们都是由生产力发展的经济条件和国家产生的政治条件决定的。具体来说,法律与国家审计的共同起源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经济上,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产生了法和经济监督的需要;另一方面是政治上,私有制、阶级的出现,国家的产生,法律和国家审计成为国家管理、控制和监督的工具。

    二是法律与国家审计存在着共同的发展规律。首先,法律与国家审计的发展是由经济条件决定的;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必然导致生产关系的发展,而生产关系的变化又必然导致上层建筑的发展变化;法律、国家审计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其发展同样受经济条件决定。其次,法律与国家审计都具有在继承中发展的规律;历史上出现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同样历史上也出现过奴隶社会的国家审计,封建社会的国家审计,资本主义社会的国家审计和社会主义社会的国家审计;它们具有两个特征:一是从较低级阶段依次向较高级阶段发展,二是其类型更替,都是在继承中发展;在社会的进步中,法律和国家审计都通过扬弃,产生新的因素和类型,使发展的步伐与社会的进步相适应。最后,法律与国家审计都以革命和改革作为发展的动力;法律与国家审计依赖革命和改革而发展,这是历史和实践的规律;从历史实践上看,我国的改革开放,推动了依法治国进程,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产生了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国家审计。

    二、法律的实践与国家审计的实践

    在历史和现实中,法律的实践与国家审计实践都是紧密相联的,它们一定程度互为内容和形式,并呈现出三个特点:

    一是法律的演进推动了国家审计的实践。法律经历了一个由习惯法向成文法的实践过渡,国家审计在这个过渡中及时、充分地在实践中运用了法律在演化中的各种形式。立法成为创新和改革国家审计的主要形式。国家审计的地位与作用适应了法的分类,既有国家审计的法律判例,又有成文法中的国家审计;既有国家审计的专门法典,又有国家审计的宪法保障。

    二是法系与国家审计实践的关系。法律实践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法系的出现。法律在实践中,形成了不同的法律理念、法律标准和法律制度,反映民族、地域、国家特点的各种法律制度依据“亲缘”出现分类、形成法系。世界上较有影响的是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国家审计的实践深受法系的影响,如英美法系等国家审计多属于立法型国家审计,隶属于国会,国家审计实践多以判例为主;法国、意大利等大陆法系国家审计大多为审计法院,属于司法机关,独立于政府、议会之外;还有部分国家审计受大陆法系影响实行司法型,其地位和作用由宪法保障,国家审计实践的依据是成文法律。

    三是国际法与国家审计实践的关系。随着国际审计组织的成立,国际法对国家审计的实践也产生了影响。国家审计从遵守国内法,扩大到也要以国际法则为依据;特别是对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的涉外审计时,在遵守国内法的同时,也必须遵守国际审计组织制定的国际法规。当然,一国没有加入国际审计组织,国家审计组织的法则对该国没有强制性,即便是加入了国际审计组织,如果某国的国家审计并不“涉外”,国际审计组织的法则对该国也没有约束力。国家审计与国际法规相联系,既是历史发展的结果,也是法律在发展中出现国内法、国际法分类的体现。

    三、法律意识与审计意识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现象的心理、思想、观点、知识和理论的总称;法律现象包括法律机构、法律制度、法律规范、法律关系、法律行为、法律秩序等等方面;法律意识就是对这些法律现象的反映。审计意识是对审计现象的反映,其内容包括审计心理、审计认识、审计价值、审计知识、审计观点和审计理论等等;审计现象既包括审计制度现象,也包括审计体制、审计法规、审计活动等现象,审计意识是对审计现象的反映。

    法律意识与审计意识都是社会意识的表现形式,是由社会存在决定的。从古至今,不同的法律现象作为一种社会存在直接地决定了古代法和现代法的法律意识;同样,从古至今,不同的审计现象作为另一种社会存在直接地决定了古代审计和现代审计的审计意识。
    法律意识与审计意识具有相融性。一方面,法律意识相融审计意识的内容;审计追求国家经济安全、国防安全,追求经济活动的合法、效率,追求实现社会责任,体现社会公正,追求国家机器和官吏的廉洁、高效,这些与法律追求的以安全、规范、平等、效率为内容的正义价值观是一致的。另一方面,审计意识体现了法律意识;如国家审计强调和坚持依法审计原则,这就体现了法律中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法律意识和审计意识的相融程度,是动态的、发展变化的,也是随着历史的发展和国家的要求而有所不同。

    四、国家审计的法律关系

    审计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以法律形式确认和调整审计关系,就成为审计法律关系。国家审计法律关系是指法律确认和调整的审计关系,是主体之间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国家审计关系受法律体系的影响,受不同效力法律的调整,产生不同层次的国家审计法律关系。本文主要论及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调整而形成的国家审计法律关系,其主要由主体、客体、内容以及法律事实四要素组成。

    (一)国家审计法律关系的主体。

    根据各国宪法或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国家审计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分法人和自然人两大类,具体的主体是国家审计机关(包括审计人员)、被审计单位和审计关系中其他参加人。要充当国家审计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而且这三种能力是统一的整体,不能分离、不可或缺,没有权利能力,或虽有权利能力而无行为能力或责任能力,都不可能成为国家审计法律关系的主体,并在参入国家审计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定资格;行为能力是国家审计法律关系主体以自己的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责任能力是国家审计法律关系主体因自己的行为导致了应承担法律后果的能力。国家审计机关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主导性,而被审计单位一般处于被动从属地位。

    (二)国家审计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标的)。从法理上解释,国家审计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国家审计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从历史上看,国家审计法律关系的客体范围和种类是动态的,是变化发展的。在古代,国家审计的对象主要是钱和物;在现代,有些国家审计将财务收支审计,扩展到了绩效审计,不仅财务收支、财政收支成为审计的对象,而且政策、法律、资源、环境,甚至管理效益、计算机运用程序、信息、内部控制制度也成为国家审计的对象。具体到某个国家审计法律关系的客体,除了审计的需要以外,还必须由该国的法律所规定和调整,否则就不成其为国家审计法律关系的客体。

    (三)国家审计法律关系的内容。

    权利和义务在法律关系中是有机统一的整体,它们之间相互依存,相辅相成,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国家审计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国家审计法律关系主体和客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国家审计机关的要求审计和自主审计的权利对应产生了被审计单位的要求守法权利和配合审计的积极义务;同时,被审计单位的要求守法权利又对应产生了国家审计机关以法律限制规范权利的义务。这种遵纪守法义务与要求守法权利是对应的,是相互依存的。

    (四)国家审计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

    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消除的重要依据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除的客观存在。国家审计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是指引起国家审计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消除的法定审计事实。国家审计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是引起国家审计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除的客观现象,这种客观现象是广泛和复杂的。但是这种法律事实必须是客观的审计事实,并且是法定的审计事实。否则,审计事实就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法律事实。也就不会引起国家审计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除。(徐晓亮)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