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保障房审计效果需要关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的几对关系
李晓明 (审计署驻南京办)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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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性住房建设涉及社保、财政、金融、投资等多领域,关系到住建、财政、银行、开发公司等多家部门和单位,情况复杂,审计难度大。若能理顺不同单位的相关职责与利益关注点,则可事半功倍,尽快发现审计线索,提高审计效率,同时也可以更加深入分析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一、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根据保障房建设计划,年初,中央政府下达保障房建设任务给省级地方政府,再由省政府层层将任务分解给各区县;年末,各级政府层层上报保障房任务完成情况。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若任务分解下达脱离当地实际需求、施工进展缓慢等原因,地方政府无法完成目标任务,就会产生瞒报现象,如将以往建设完成的保障房重复上报,或将未达开工或竣工标准的保障房当作完成任务上报,将建设完成的其他类型的住房当作任务保障房上报。笔者以为,保障房的房源复杂,房屋建成后分配情况也会产生变化,单纯以完成任务数考核保障房建设成效既难于准确统计数量,也无法客观反映保障房对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所起作用。建议住建厅等有关部门改变以往只上报统计数字的做法,而将所建房屋通过坐落、门牌等相关信息确定唯一编码上报中央,形成数据库,既可以通过查重操作快速发现下级单位的重复上报现象,又可以在后期的实际分配过程中确定房源去处,反映保障房建设发挥的实际效果。
          
    二、银行等金融机构与保障房开发公司之间的关系。根据有关规定,银行在向保障房项目贷款时可以利率下浮,而审计发现某市的保障房项目的贷款合同利率远高于基准利率。据有关单位反映,在目前的金融环境和信贷政策下,建设单位从银行贷款已经不易,更难去要求优惠利率。另一方面,由于当前从严的房地产调控政策,房地产公司大都面临资金紧张情况,在审计过程中也发现建设单位将保障房贷款挪作他用。笔者认为,为确保保障房建设的顺利开展,造福广大中低收入家庭,银行等相关金融机构应该拿出具体有力措施为保障房项目提供专项贷款,同时也应该加大监管力度,确保保障房建设用贷款资金的专款专用。
           
    三、政府与保障对象的关系。政府既是保障房的建设者,又是保障房的分配者,还是保障房的管理者。在建设阶段,只要充分重视,加强监管,保障房的工程质量还是可以保证的。而分配和管理保障房则是一门大学问。如何合理分配,如何高效管理,考验着相关机构部门的智慧。开宝马住经适房现象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但单从制度上看,似乎也无违规之处。若某“富二代”本身没有工作,且名下没有住房,而宝马是亲属或朋友的,那么其本人就符合享受经适房条件。又如某市享受经适房条件之一为家庭人均月收入小于1000元,按该市户均人口2.5人计算,该户人家若要购买动辄30多万的经适房也要10年不吃不喝,更不用说水电、医疗、教育等基本生活费用,所需面对生活压力不可谓不小。当然,那些“临时性”低收入或收入证明不实者除外。比分配更难的是管理。如廉租房、公租房租金收缴困难,经适房应退未退,有的时候管理机构是尽了力的,但是出于避免激化社会矛盾考虑,管理工作很难顺利开展。笔者建议,保障房的分配管理应不仅依据个人资产、收入,同时应考虑到保障人群的消费情况,可以关联被保障对象的信用卡使用情况,将个人信用与享受保障权益相关联。
           
    国家治理是篇大文章,上到精细的顶层设计,下到政策执行效率、效果,都是审计应该关注的问题。同时,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也更容易了解到政策制定执行的全过程,对政策产生的效果有更直接的感受。在保障房审计中抓住了上述三对关系,实际上就是抓住了保障房建设中的主要矛盾,也就是在审计业务与国家治理如何结合之间找到了切入点,抓住了主要矛盾必然能够提高审计的效果。(李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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