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性基金的发展现状与审计思考
章争鸣 (审计署广州办)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10日】
字号:【大】 【中】 【小】
    政府性基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形式,对各级政府筹集资金、加快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具有“强制性、非补偿性、征收主体多样、专户管理”的特点。政府性基金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是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据统计,2012年全国政府性基金收入3.75万亿元,占同期全国财政收入11.7万亿元的32.05%;2013年的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几乎占了地方财政预算收入11.54万亿元的三分之一。在这种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性基金审计的研究与探讨就成为新时期财政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我国政府性基金管理的发展沿革
    
    1990年以前,国家对政府性基金的管理权限没有明确的规定;后来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文件规定,设立各种政府性基金的审批权集中在财政部,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批准。1995年,国家对各种基金进行了清理整顿,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陆续公布取消了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基金项目。1996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规定,从当年起,将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和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等13项数额较大的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1997年,结合减轻企业负担工作,《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再次明确并重申“政府性基金由财政部统一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的规定。2000年,财政部印发《关于清理整顿各种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要求对各种政府性基金进行清理整顿。2005年,财政部发布《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规定从2006年起,取消277项政府性基金项目,标准包括: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越权设立,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所属部门和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越权设立。2009年,财政部按照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的要求制定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的工作方案》,明确了完善基金预算编制的主要目标和任务。2010年,财政部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基金审批、征收、使用和监管等行为,切实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对比近五年的全国性政府基金种类,数量在30项上下浮动,总体上保持不变,这也标志着全国性政府基金进入了一个相对稳定的发展阶段。2007年全国性政府基金有46项,2008年34项,2009年33项,2010年30项,2011年29项,2012年30项。相比2011年,2012年取消了机场建设费和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但是增加了民航发展基金、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二、政府性基金的概念、特征及管理流程
    
     (一)概念与特征。目前,对政府性基金预算尚无法理层面的准确定性。根据《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为支持特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按照2012年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做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所附的名词解释,政府性基金预算是“指政府通过向社会征收基金、收费、以及土地出让、发行彩票等方式取得收入,专项用于支持特定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从上不难看出,政府性基金是政府凭借权力强制性无偿征收的、具有特定目的的收入,一般不直接与被征收主体发生管理或服务关系,与税收性质基本相同,是一种典型的“准税收”。政府性基金既具有一般财政资金的共性又具有专款专用的特点。资金的财政性、政府的主体性和用途的特定性构成了政府基金的三大鲜明特征。
     (二)管理流程。政府性基金的预算编制与审批通常是由财政部的综合司或者财政厅局的综合处室牵头负责完成的。政府性基金的收入组织、预算编制和分配使用流程一般如下:以彩票公益金为例,彩票公益金是由彩票销售机构组织收入,然后按比例分缴各级国库,然后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核定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和体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预算支出指标,分别列入本级支出以及对下级转移支付预算;列入本级支出的彩票公益金,由民政部门和体育部门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后在部门预算中批复,民政部门和体育部门再据财政部批准的预算组织实施和管理;列入对下级转移支付预算的彩票公益金,由民政部门和体育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资金分配原则,并提出分地区建议数,报财政部门审核下达。值得一提的是,当部分彩票公益金被用于补充其他诸如法律援助或者妇幼保健等基金后,财政部门只是集中切块把资金转到相关基金会的总部账户,至于下一步在全国范围内如何分配使用和如何保障公益资金用于公益项目则完全依赖于基金组织的内部自律。
     
    三、当前我国政府性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基金设立依据不充分。按《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所属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申请征收政府性基金,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为依据。然而,由于国家目前还没有一个完善的基金管理法规,缺乏必要的监管手段,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越权设立基金的问题较为普遍,或者擅自将基金变为收费来规避基金报中央审批的规定。相关资料显示,目前全国各种政府性基金有近500项,其中除了34项多是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以外,其余基金项目均为各地区或部门越权或违规设立,这已经成为眼下全国各地基金管理中的突出问题。
    (二)征收期限不明确。按照政府性基金的定义,它是专项用于支持特定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收入,意味着当特定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完成时,这项基金也就完成了其存在价值,应退出历史舞台。但实际上,在公布的2012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中,仅有5项标明了征收年限,而对于其他的政府性基金征收期限则无任何说明。以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为例,它起初是为了解决电影经济的困难和增强电影制片、发行和放映企业的活力,经国务院批准于1991年1月设立的。当时是从县和县以上的城市电影院售出的每张电影票款中提取五分钱;1996年4月,提取办法改为按票房收入的5%提取。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电影产业蓬勃发展,基金存在的外部条件发生了很大变化,而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这种计划经济晚期的产物仍然活跃在当今经济社会中,也因此带来了一系列的负面效应:一是大量电影专项资金用于先征后返,增加了额外的资金在途和管理费用,降低了资金使用效率;二是各级电影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侧重对影院的补贴,政府与市场的界限不清晰,事业与产业定位不明确,政府介入应由市场配置的领域,人为扭曲了电影收益分配机制,不利于国产影片竞争力的提高;三是资金用途相对单一,电影专项资金结转逐年增加,制约了电影产业发展的资金筹措,2009年至2012年,电影专项资金收入从3.09亿元增长到7.69亿元,年均增长35.52%,同期仅在中央财政的资金结转从2.47亿元增长到7.28亿元,年均增长43.38%,结转年均增幅高于收入增幅7.86个百分点,结转的资金已接近全年的收入规模。资金大量结转结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基金具备完成使命的外部条件。
     (三)基金管理不透明。政府性基金最初从预算外资金演化而来。与公共预算资金相比,政府性基金管理具有先天不足的特点。据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5月,在全国近500项的政府性基金中,只有40余项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政府性基金是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和具有明确的使用主体,这意味着每一项基金背后都有专门部门在代为管理和支配。这些基金无形中变成了某些部门的“自留地”,如何分配和使用都带有一定的随意性。如2012年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收支预算数都是零。尽管该项基金是2012年新开征的一项基金,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征收办法相近、征收基数相同,后者已征收多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2012年的收支预算完全可以根据销售电量、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收缴情况等进行测定。这不可避免地带来了管理粗放、代编预算比例大、预算执行率普遍较低和难以监管等基金管理不透明度方面的诸多问题。
    (四)基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其他问题。一是基金定位不清晰,与其他基金或公共预算的某些专项资金存在征收对象相同、资金用途交叉重复的问题。如,地方教育附加和教育费附加均专项用于教育事业发展,但地方教育附加纳入基金预算管理,教育费附加纳入公共预算的专项收入管理。又如,草原植被恢复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森林植被恢复费纳入基金预算管理。二是基金预算编报不科学。如,年初预算不细化,未落实到具体项目而由相关部门打捆代为编报;基金“二下”预算对“二上”预算的调整依据不充分,签报文件不完整;基金转移支付数未提前告知下级财政部门;追加预算比例大,追加程序不规范;以项目支出的名义安排基本支出。三是基金使用不规范。如,未按规定专款专用;在预算执行中有无未经报批将支出预算违规上下划;超收收入是否存在未报经人大批准直接使用等问题。
    
    四、政府性基金审计的思路探讨
    
    依法审计是政府审计的重要原则。通常情况下,对政府性基金的审计主要围绕特定基金的相关法规进行审计,如对彩票公益金的审计主要围绕彩票公益金的分配、管理、提取和使用等环节是否按照《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等法规严格进行。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国家审计开始着力从体制机制层面发现问题和提出建议来“倒逼”各项制度的完善,这就要求审计分层次的理顺思路和抓住重点。
    (一)针对特定单项或多项基金的预算管理进行审计。这是单纯地对一种或多种基金进行“算细账”,侧重于财政部门的基金管理,可以基金预算的管理原则为切入点进行审计。政府性基金预算的管理原则是:“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结余结转使用”。根据这一原则,审计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审计:一是预算编报是否以收定支。揭示基金支出安排是否合理,是否超过收入编制赤字预算。当年基金预算收入不足的,有未使用以前年度结余资金安排支出;当年基金预算收入超出预算支出的,有无结余资金结转下年继续安排使用。二是是否严格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等变相调剂使用行为。三是基金是否按规定结余结转。在我国,每一种基金都是为支持特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审计不仅要关注设立依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规,还要关注该项基金存在的客观条件是否发生了较大变化,是否存在几种征收主体相同、设立背景相似的基金未及时清理归并,是否存在征收期限已满的基金未停止执行或取消;对于部分附加在价格上的如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邮电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是否具备变多种基金合一进而统筹使用的条件;对一些征收数额较大,来源相对稳定,具有“准税收”性质的如养路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等政府性基金,是否可以考虑用相应的税收取代。
     (二)从基金运行的全链条着手审计。这是狭义的基金运作全链条,是指对基金存续期间的某一特定年份运行情况进行“算大账”,主要是揭示其征收、分配、管理、使用和效益评价五大环节可能存在的各种问题。以往的基金审计通常根据某一基金的资金管理办法关注其管理、使用和效益等环节存在的问题,很少关注基金的预算分配环节,这某种程度上造成了某些部门把基金当做“自留地”和管理粗放的现状。因此,科学的基金审计方案应该关注基金管理使用的全链条,特别是关注基金预算分配决策过程中是否公正合理、因素法分配公式设计是否科学、因素间权重是否适当、是否存在投向不均衡或带有倾向性、收入组织过程中是否存在擅自设立过渡户和违规调节收入进度等问题。
     (三)从基金生命周期的全过程着手审计。这是广义上的全过程,不仅涵盖征收、分配、管理和使用等环节,还包括基金设立和取消两大环节。这种条件下,除按照上述内容审计外,还应从体制机制完善和服务宏观经济等层面进行“回头看”和“算总账”。如设立依据是否充分,征收办法是否科学,管理使用是否规范、归并取消是否适时;同时,还应从更宏观的角度审视通过一段时间的征收使用,基金设立的政策意图或初衷有未实现,是否存在政策硬伤或管理漏洞导致基金未达到预定目标,同时对那些仍然存续的基金种类,审查它们的使用投向是否与地方经济发展规划、国家最新的产业政策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文件相一致,同时关注基金的使用管理是否根据最新产业政策及时调整、补充和完善。
    
    政府性基金已经成为我国财政收入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政府性基金的审计研究,对于推动审计成为国家利益的捍卫者、公共资金的守护者、反腐的利剑和权力监督的“紧箍咒”以及促进完善国家治理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章争鸣)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