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如何加强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建设
沈燕兵(江苏省扬州市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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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部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召开的2012年第一次会议上,刘家义审计长指出,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各部门和办公室各成员要通过会议交流、专题调研等多种方式,加强日常联系,紧密协作配合,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要求,进一步推动经济责任审计的深化、规范和提高,力争工作有新的发展和新的突破。加强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建设,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参谋部”、“信息库”、“服务处”、“调度室”作用,推动完善国家治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加强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加强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建设,有助于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党的十七大指出,“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进行,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十七届四中全会再次提出,要“完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这些要求和部署是切实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着力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建立权力运行监督和制约机制的助推器。加强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建设,有利于发挥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职能优势,了解并掌握重要信息资源,以便于明确经济责任审计目标和重点,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有利于实现审计信息成果等资源共向;有利于动员各方力量共同对权力运行实施监督和制约。
    (二)加强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建设,有助于推动有关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是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之一。经济责任审计是推动干部问责等制度的建立健全、促进干部管理使用水平提高的有效途径。当前,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主要是为干部监督管理即组织部门服务,审计发现的问题需要通过问责才能体现审计部门的价值和权威,但审计部门没有明确的问责权力,问责涉及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则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相关问责部门均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实行部门联动,责任共担,共同作为,对重大经济违法违规问题以制度的形式加大相关部门的问责力度,从而推动突出问题的整改,同时,推动有关制度的建立和不断完善。
    (三)加强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建设,有助于提高政府公信力。当下,信息时代高速发展,社会大众越来越多的通过网络、电视、报纸等途径关注政府的执政行为,领导干部的“有所为”、“有所不为”都会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稍有不慎就为成为众矢之的,经济责任审计在关注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行为、经济评价、审计成果运用、违法违规问责的情况下,更需要将真相还原大众,通过审计公示、审计结果公开、公告、责任追究等多种途径和方式推进审务公开,建立和提升审计的大众认可度。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公开提供了平台保障,通过多个部门的联动公开,扩大审计成果的影响,不断提升社会对经济责任审计的信任度,提高政府的公信力。
    (四)加强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建设,有助于提升审计风险管理能力。经济责任审计不同于其他的常规审计,其潜在的审计风险不同于其他常规项目,受主客观干扰影响比较大;同时,经济责任审计既要对委托的组织部门负责,又要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负责,还要对热切关注的社会大众负责,一旦产生风险或审计成果反映、运用不当,就会造成难以估量的不利影响。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对审计计划作出科学的安排,对审计成果作出综合分析判断,集中组织、纪检、审计、国资等各方面的意见,然后再提交当地党委和干部监督和管理部门作为干部考核、任免依据,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审计风险和干部使用风险,提高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管理能力性。

    二、当前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联席会议制度建设依据不完善。尽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在组织协调章节对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职责、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等作了明确要求,但都只是行政规定,比较原则性,没有明确联席会议制度建设具体如何操作,对于具体操作实施尤其是基层审计机关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困难较大,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建设的操作和实施细则有待完善。
    (二)联席会议成员及职责发生变化。《规定》明确联席会议由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但随着“大部制”等一系列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化,成员单位在职责上发生了很大变化。最突出的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再负责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任职,而是由组织部门负责实施,人社部门与联席会议职能关联度减弱;同时,行政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理应对其任命的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审计情况有知情权,但人大常委会不是成员单位而没有参与计划安排、结果公开等方面的权力;此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县级政府构架中,只是财政部门的下属单位,与联席会议关联度不大,这些都直接影响联席会议的运行效果。
    (三)联席会议组织领导力度不够。《规定》明确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与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审计机关成为召集和牵头部门。但从行政级别上看,审计机关的组织力度领导不够,一般与会人员不是副职就是内设审计机构负责人,这样的组织治理结构和程序,难以达到既定的效果,也难以充分发挥其功效。联席会议成为审计部门的“独角戏”,审计机关介绍审计情况,征求各单位意见,而真正对重点部署、把握规律、明确重点、健全计划、客观评价、综合分析、问责追究、结果运用等很少进行研究,审计风险也由审计机关一家承担,难以推动经济责任审计科学健康发展。

    三、加强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建设的建议

    (一)制定联席会议制度细则,增强实际工作操作性。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需要更明细、细化的操作规定,尤其是地方在制定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规章、规范时,应进一步细化、明确联席会议制度职责、程序等,尽可能地提升可操作性,推动联席会议制度更加完善。
    (二)优化联席会议制度结构,切实发挥部门联动性。一是“扩容”,在现有基础上,邀请人大常委会列席联席会议,将财政、环保、统计、国土等有关部门纳入联席会议,以便更加科学、高效地开展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二是“瘦身”,联席会议成员直接由管理、任命、监督领导干部的纪检、组织、审计等部门组成,以提高针对性。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联席会议的牵头组织部门,落实组织责任,改变由审计机关协调组织的现状,以利于推动联席会议经常化、程序化、科学化和责任化。
    (三)制定联席会议制度细则,着力加强会议实效性。联席会议的重点是“议”,议的质量高低直接关系到经济责任审计及其成果运用的水平。因此,应围绕议事程序、所议事项、议事责任等方面从实际出发进行制度设计和细化,并根据形势需要,不断进行调整、充实和完善。对上级联席会议部署的落实、重点议事的决议、工作情况的督促检查、干部审计监督的综合评议、审计成果的运用、审计查处问题的问责、突出问题整改的再监督、成员单位承担的相应责任等都要提出明确要求,用制度安排和制度约束配合法律法规约束,确保联席会议所议事项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同时,通过联席会议的有效运作,达到对党委政府、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及人民负责的目标。
    (四)推动联席会议制度创新,助力审计事业新跨越。领导干部承担着转变发展方式和科学发展的重担,审计监督的目的是推动转变工作作风,着力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确保公权力正确行使。同时,为适应社会和公众对领导干部的政绩高度关注这一形势,联席会议应研究和推行创新审计监督模式,对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大额公共财政资金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部门领导的审计监督,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抽调专业人员组成联合审计组,协同作战,从各自角度进行监督,综合进行评价,以此创新审计模式。这一做法,可有效降低审计风险,形成风险责任共担,也可促进对领导干部评价的客观公正性。(沈燕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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