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审计心得浅谈
柯宇立(审计署上海办)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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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中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很多企事业单位为了做大做强,为了谋求更好更快的发展,开展了一系列的基础建设项目。这些基础建设项目在程序的规范化、账务处理、税收缴纳等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也成为审计的风险地带。该类基础建设项目不仅仅在固定投资审计涉及,在金融审计、企业审计时也常常涉及。因此,本文从基础建设项目的几个关键风险点入手,浅析基建审计中需要注意的几个方面。

    第一是项目立项问题,是需要报国家发改委审批,还是只需当地发改委核准或备案即可。这就需要分清该项目的立项主体是否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中所指的党政机关,是否是《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附件中所指的需要核准的投资项目主体,如果是中办发11号文中所指的党政机关则需要报国家发改委审批,如果不是党政机关而是国发20号文中该所要求的核准投资项目,则需要要报当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进行核准,如果不在《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则只需要按照属地原则向当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即可。
    在立项问题上,首先要防止某些企事业单位违规立项,不能仅根据建设资金是否自筹,是否是自建自用来判断是报审批、核准还是备案,最重要的还是要依据项目投资主体的单位性质,因为中办发的11号文强调的就是主体性质,只有先明确了主体性质,再依据资金的来源、项目的用途等来判断是在由当地政府核准还是备案。其次要防止一些政府部门违规给予立项,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应该严格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越权进行审批,同时对于只需进行备案的项目,同样不得以备案的名义进行变相的审批。

    第二是基建项目的执行过程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的建设程序,是否严格执行《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3183号)文关于“要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坚决防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规定。这就需要明确建设项目的具体开工时间,判断开工前的准备工作是否按照3183号文的规定“充分做好规划、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招标投标、征地拆迁等各阶段的准备工作,为有效预防安全质量事故打下坚实基础”。尤其是对某些被审项目单位,虽然取得了施工许可证,但是但未完成可研和初步设计即开工建设,仍属于“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是需要立即进行整改和规范的。

    第三是对于接受财政补贴的项目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并依法纳税的问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七条的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 ,计入当期损益。”因此企业在收到政府财政补贴时,应确认“递延收益”负债科目,并根据合同的规定,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摊销,计入“营业外收入”,比如企业取得土地时获得了财政补贴,则企业应该在确认“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时同时确认“递延收益”,并在土地寿命期(一般50年,取得土地时合同中会有注明)内进行平均摊销,计入“营业外收入”,同时对于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本身也要在使用寿命内系统摊销,有些企业认为只要对无形资产进行了摊销就不再需要对递延收益进行摊销,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因为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价值分配。除了会计上的规定外,在纳税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文的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即应交纳企业所得税,除非企业取得的是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以上三点是笔者在对基建项目审计过程中的一些心得,与大家分享,一方面为了与同样在审计一线的同事们进行切磋探讨,另一方面希望企事业单位在今后的基建项目中关注这些风险点,使基建项目朝更加规范、更加完善的方向前进。(柯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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