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罗卡定律”在查证审计举报案件线索中的应用
刘铁(审计署京津冀办)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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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国法医学家、犯罪学家艾德蒙·罗卡(Edmond Locard)于1910年提出的“罗卡定律”,奠定了现代刑事痕迹检验学的基石。他提出“凡两个物体接触,必会产生转移现象。即会带走一些东西,亦会留下一些东西”。即:只要两个人曾经接触过,其中一个人身上就会有一些东西跑到另一人身上,反之亦然。

    《国家审计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初步确定审计项目的依据之一是群众举报。审计机关在接受公民或者单位向审计机关检举、控告违纪、违法或犯罪行为的线索予以立项调查时,“罗卡定律”同样适用于审计人员在分析举报线索的基础上,通过审计现场调查所发现的相关物证、书证、人证,清查举报线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86种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审计署、公安部《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的通知》规定“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员有犯罪嫌疑,属于公安机关箮辖刑事案件范围,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审计署、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的通知》规定“审计机关在审计监督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刑事法律,按照人民检察院在接受理立案侦察案件立案标准,涉嫌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将犯罪案件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处理”。

    因此,审计人员在接到举报时,应认真分析举报线索时并对举报线索指向进行归类,以便后续工作的顺利进行。审计人员在进行现场审计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首先,应勾勒出被举报人或单位和相关经济事项、中间媒介、受益或受损单位或个人的活动路线。目前审计机关接到的举报,其内容有些是有明确指向的,如被举报人或单位在某项经济活动中违法事实,痕迹清晰,且附有相关资金往来凭证、合同、协议、录音录像等证据的。同时,也存在大量内容含混不清的举报,如被举报人或单位“在某项经济活动中为他人或亲属谋利”、“涉嫌走私”、“偷税漏税”、“贪污贿赂、渎职”等含混空泛的线索。因此,审计人员无论在何种线索面前,应通过审计现场调、了解确认被举报人或单位是否在被举报事项中起作用,即有无接触。

    其次,调查其作用的载体、方式、方向,发现痕迹。即被举报人或单位在被举报的经济事项中曾经存在于某一时空中的事物或现象,是其行为所遗留的映像或迹象。通过被审计单位获取物证、书证、人证等内部证据,解决被举报人或单位在举报事项中“留下了什么?”的问题。因为任何经济活动都要通过外部的媒介完成,所以审计人员可通过经济活动发生关系的介质或工具,如商业银行、物流仓储、票据的主管机关、工商、税务机关、建设项目的管理机关等外部媒介,获取被举报人或单位在举报事项中的物证、书证、人证等外部证据,解决“带走了什么东西”问题。

    最后,通过调查,得出结论。通过对经济活动结果的调查,即对受益或受损失单位或个人的调查,解决被举报人或单位在其涉嫌违法的经济活动中行为结果是为“谁取得了什么?”,为“谁得到了什么?”的问题。

    经济犯罪具有复杂性、隐蔽性、可变性、贪婪性,且犯罪手段日趋科技化的特点。但从其行为过程而言,“罗卡定律”是适用于审计人员对审计现场的证据的收集,发现被举报人或单位在其涉及的经济活动中,接触到现场和每一个接触留下的痕迹。如在调查某举报线索中,在被审计单位不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且拒绝提供被举报经济事项相关材料的情况下,审计人员通过对该经济事项活动形成的实物入手,对该实物开成的时间、形成时资金流动的线路、实物形成后销售票据存根、实物形成时合作方、实物形成后的档案资料等现场的调查取证,通过被审计单位在外部活动中遗留下痕迹,证实了被举报单位和个人在此项经济活动中涉嫌违法犯罪的事实证据。

    正如“罗卡定律”指出的:对他而言,无论他的步骤,无论他谈到,无论他离开,甚至不自觉地,将成为无声的证据。这是证据,没有忘记。(刘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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