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垃圾难题 急需垃圾分类——对武汉市垃圾填埋场绩效审计后的思考
苗雨(审计署武汉办)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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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按照审计署的安排,审计署武汉特派办对武汉市利用某垃圾处理场项目绩效情况进行了审计,发现该填埋场未达使用年限即提前关闭,并未发挥预期效益。为了查明垃圾填埋场效益不佳的原因,审计组对武汉市的垃圾处理现状进行了调研,对该市垃圾处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

    武汉市面临的垃圾问题并非特例,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人口大量集中,造成垃圾产量也迅速增长,被垃圾处理问题困扰的城市还有很多。根据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的统计数据显示,全国城市生活垃圾年产量超过1.5亿吨,并且以每年8%~10%的速度递增,目前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累积堆存量已达70亿吨,占地约80多万亩。城市生活垃圾已成为困扰经济发展、破坏生态环境的一大公害。如何在坚持环境治理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目标,已经成为摆在所有城市面前的一项社会发展战略任务。调研结果显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我国的城市垃圾处理方式单一,绝大部分的垃圾通过填埋处理,而且大量的填埋只是简易堆填。在这种情况下,破解垃圾难题,应大力倡导生活垃圾分类源头收集,这是搞好城市垃圾管理工作的必由之路,是实现垃圾资源化的最有效途径。

    一、  什么叫“垃圾分类”

    垃圾分类就是在源头将垃圾分类投放,并通过分类的清运和回收使之重新变成资源。从发达国家各城市对生活垃圾分类的方法来看,大致都是根据垃圾的成分构成、产生量,结合本地垃圾的资源利用和处理方式来进行分类。如德国一般分为纸、玻璃、金属、塑料等;澳大利亚一般分为可堆肥垃圾,可回收垃圾,不可回收垃圾;日本一般分为可燃垃圾,不可燃垃圾等等。

    二、 为什么需要大力倡导垃圾分类

     我国的垃圾处理方式决定了必须大力倡导并尽快施行垃圾源头分类。各地会根据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城市特点、消费水平、垃圾产量和性状而采用相应的垃圾处理方式。我国的城市垃圾处理方式主要为三种,即卫生填埋、堆肥处理和焚烧发电处理三种方式。2010年,全国654个设市城市生活垃圾清运量为1.57亿吨,集中处理量约为1.12亿吨,卫生填埋、堆肥处理和焚烧发电处理的比例分别占56.6%、1.9%和12.9%。其余28.6%为堆放和简易填埋处理。目前,我国垃圾堆肥处理方式因有害物质超标、弃料最终处理和运营成本高等问题,已成停滞和萎缩状态。主要垃圾处理方式为填埋和焚烧,占整个垃圾处理量的98.1%,但这两种方式均存在一些弊端,而垃圾的源头分类是解决这些弊端的最有效途径。

    垃圾填埋方式的弊端:一是占用大量土地。据统计,截至2010年底,我国城市每年通过卫生填埋、简易填埋和堆放方式处理垃圾占用土地约1000至1200公顷。通过对武汉市垃圾处理情况调研显示,武汉市近几年已关闭或即将关闭的垃圾填埋场占地面积就超过2000亩。二是选址难度大。垃圾填埋场所用土地均要求位于城市近周,土地开发利用价值较高,还可能影响城市日后的发展和扩张。如武汉市2003年利用荷兰政府贷款建设了二妃山垃圾填埋场,到2009年就因城市快速发展,填埋场运营已影响到周边居民的生活而被迫提前关闭,实际运用时间5年6个月,仅为设计使用年限12年的45%。三是封场后维护监管期长、费用高。填埋场封场覆盖后垃圾的污染特征长时间存在,需要长期对包括渗滤液处理系统在内的填埋场进行维护监管,费用极高,如果是简易填埋场,由于沼气排放、污水收集处理、封场覆盖、生态修复与绿化等措施都不健全,则问题更为突出。解决上述问题最好的办法就是在垃圾产生的源头进行垃圾分类,2010年,全国采用卫生填埋和简易堆放的城市生活垃圾达到1.33亿吨。如果垃圾能在源头分类,将其中20-30%的可回收垃圾分离处来,将减少垃圾填埋量2670万-3900万吨,即可节省大量土地,又可将回收的垃圾做资源利用,产生巨大的财富,还可以缓解垃圾处理能力不足的问题。如武汉市就因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投入不足,导致远城区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理率仅35%,据预测,2015年前武汉市垃圾无害化处理总规模应为10200吨/ 天,目前规模届时仅能满足62%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垃圾焚烧方式的弊端:垃圾焚烧技术经过近120年的发展,技术已日益成熟,是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最常用的垃圾处理技术之一。近年来,我国不少城市引进国外技术和设备建设垃圾发电厂,因未实现垃圾分类,垃圾焚烧技术应用增加了许多不利因素:一是垃圾热值偏低,稳定性差,欧美发达国家,城市生活垃圾一般都是资源型垃圾,热值高,每公斤燃烧可产生4000大卡的热量。中国有机垃圾居多,如吃剩的食物、菜叶菜根,水果皮等,在居民生活垃圾中占大头,其含水率高达60%,难以燃烧,经过一定的处理,每公斤燃烧可产生的热量才达到900大卡左右。两者相比,同等规模的垃圾发电厂,中国企业的效益就远不如国外,甚至亏损严重。问题不在于焚烧技术,而是垃圾混收造成的。如武汉市现有的两个垃圾发电厂都是把没有任何分类的混合生活垃圾直接用于焚烧发电,大量低热值生活垃圾混在其中,使焚烧发电的成本太高,企业效益低下,武汉市长山口垃圾焚烧发电厂2010年利润为-299.5万元。如果我们能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把适合发电的高热值垃圾分离出来,再送去焚烧发电,就能使垃圾焚烧发电成本大大降低。二是焚烧场烟气治理难,混合垃圾中化学制品(主要是塑料)和电子电器废弃物(如废电池、废灯泡、废手机、电子器件等)焚烧会产生诸如二恶英等强致癌物,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而国外如欧盟对用于焚烧发电的生活垃圾就有严格的规定,必须先把生活垃圾中化学制品和电子电器废弃物先分类分离出来后,再把没有回收利用价值和不会因焚烧产生严重污染的剩余垃圾用于焚烧发电。
   
    三、目前推行垃圾分类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分析

    (一)相关法规政策不健全。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起步较晚,目前没有一部关于垃圾分类的法律,其主要问题一是缺乏综合性法律和配套法律法规,目前我国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中对生活垃圾的分类回收做出相关的规定。《固废法》中涉及到垃圾分类回收的规定在总则中体现在第三条“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行政法规中,只有2007年建设部修订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条中直接规定了垃圾的分类回收。地方立法上,只有贵阳市在其制定的《贵阳市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条例》中直接规定了垃圾分类回收问题。其它地方,如北京、上海虽然也制定了有关垃圾分类回收的规范性文件,但是并没有上升到立法。可见,除了国家立法外,我国其他法律法规在生活垃圾分类回收的规定上基本也是一片空白。目前对垃圾管理的法律文件主要以《通知》、《办法》、《管理条例》等为主的行政性文件,其规范的内容和范畴极为有限,这些势必影响到垃圾分类的宣传和实施,在现实中也得不到很好的遵守和执行,难以满足垃圾管理法律需求。二是存在法规过于原则性,偏重于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而极少涉及到垃圾的分类回收,仅有的几条规定也是鼓励性的、倡导性的,仅仅停留在原则上的而缺乏可操作性。如1993年原建设部出台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仅有“城市生活垃圾应逐步实行分类投放”的原则性规定。三是法律责任不够明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中指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究竟是哪些法律、法规,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
 
    (二)垃圾分类的宣传没有深入人心 ,居民支持率低,社会理解度差。长期以来,垃圾分类效果并不明显,一个主要原因是宣传不足,环保意识没有深入人心,使得相关政策很难得到长期执行,如上海1995年规定垃圾施行有机、无机的分类试点,到2008年,又实行绿、红、蓝、黑四色垃圾桶,将垃圾分为玻璃、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的四分法。因宣传跟不上,效果并不明显,人们对于四分法,搞不清楚怎么分类,同时,像“有机”、“无机”都是非常模糊的概念,市民难以理解和把握。

    (三)缺乏市场化运作机制。我国现在垃圾分类处理主要依靠拾荒大军。据报道,北京市8.2万人的拾荒者,每年从北京“捡走”9.3亿元,客观上减轻了政府处理垃圾的负担。但是,这些民间自发的拾荒者,均是无照经营,缺乏规范、检验和约束,致使垃圾在捡拾、收集、运输、加工过程中造成严重的二次污染。环境保护具有公共性,受到资金等多种因素的限制,很多工作都难以得到运行,和环保发达国家相比,垃圾管理的市场化运作不足,如澳大利亚通过设立具有法律人格的专门的市场主体,专门从事垃圾回收设施设立和维护、垃圾回收服务提供、垃圾回收技术发展和创新以及垃圾交易等一体的服务管理工作。缺乏完整的收购、运输、销售、加工、成品市场等再利用产业体系的支持,垃圾分类无法产生规模效益,只能是劳民伤财的空忙。

    (四)缺乏较为严厉的处罚规定。对违法者罚款,一直存在争议,政府主要担心法律的打击面太广,难以执行,但事实上,纵观环保制度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对垃圾处理不当的行为都有较为严格的处罚措施,如台北市从1996年实施 “垃圾不落地”到2000年推行“垃圾零掩埋”,到2010年实现了“资源全回收、垃圾零掩埋”的目标,关键是坚持了“强制垃圾分类”,台北从“垃圾不落地”政策规定,居民要先把垃圾分成五类,再装入政府规定的垃圾袋里,然后定时、定点地把垃圾送到环保部门派来的垃圾车上。投放垃圾时会有专人抽样检查居民的垃圾袋,如果发现没有按规定分类,会被罚款1200元到6000元新台币。由于措施得力,现在台北市民已养成了自觉将垃圾分类的习惯。

    四、 关于推进垃圾分类的相关建议

      (一)逐步完善关于垃圾分类的法律法规。垃圾的分类处理因为涉及到公共利益,单靠市场机制是不可能完全解决的,必须要有法律的强制介入,应建立符合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基本规律的综合性法律和各种配套法律、法规,如类似《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法》来衔接垃圾分类基本法和配套法律、法规,将基本法的指导性条款更加细化,将法律调整的范围逐步缩小,为配套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践中的具体执行提供参考依据。另外,法律法规中不仅要明确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相关主体在分类中的具体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也要进行相应的法律制裁,建立行之有效的制裁机制,对于违法行为,应视程度的不同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经济上的制裁,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二)广泛开展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和倡导工作。各级政府应要求电视、广播、报纸、网络和广告等多种媒介加强公益性宣传报道,强化他们在这方面宣传的社会责任,增加媒体的社会责任意识。同时要认识到垃圾分类不仅仅是简单的环保问题,还涉及到许多的专业知识,应该通过有可看性的、使人一目了然的、深入持久的媒体宣传,让大家明白这不是政府的形象工程,而是关系到自己及子孙后代的环保大事。各级宣传主管部门可定期举办专家讲座、观看影片和参观等专题活动,围绕垃圾分类的重点环节,对居民小区、重点单位和物业公司等实施操作性强、有针对性的培训工作。把必要的灌输和潜移默化有机结合起来,推进良好习惯的养成,使市民将垃圾分类倾倒视为自觉行为。  

    (三)垃圾分类回收要逐步实现企业化运作。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规范当前家庭、拾荒者和垃圾收运工三个不同层次的分类投放、收集、废品销售行为,发挥政府引导职能,逐步展开有组织的垃圾分类收集服务,推行垃圾定量收费,积极鼓励家庭、单位实施生活垃圾源头处理等多种措施,实现垃圾源头减量,加强废品流通系统的规范与管理,强化废品回收服务功能,对相关企业实施垃圾处理费用减免、税费优惠等措施,并对资源化再生产品进入市场提供便利条件。逐步实现垃圾分类从无序到有序的经营转变。(苗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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