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危房改造环境下的村级财务监管缺失与对策
杨同山(山东省临沭县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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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笔者查阅了大量资料发现,对村级财务审计的相关规定仅是一些部门联合出台的审计办法或者是地方政府出台的审计意见,《宪法》和《审计法》并无规定。村级集体财务一直是农村的热点难点问题,也是干群矛盾的焦点,由于村级财务问题引起农民上访甚至集体越级上访事件时有发生。作为一名审计人员,通过专项资金审计调查,对村级财务有一定的了解,常见的村级财务问题主要为:一是镇经管站只管账本不管帐,“镇管村用”制度执行流于形式存在较大偏差;二是会计账册混乱不清,记账凭证装订不规范不及时,更有甚者一摞白条,资金去向无从考证;三是财务收支不公开,单项收入不入账或是记录不清,使民主理财成为一句空话,大部分村民对村级财务情况知之甚少,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十七大报告提出: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这是政治文明的基础。农村作为政治文明的最基层,在农村危房改造这场为期四年的浩大工程中,广大农民对上级部门的决策是否了解,他们是否享受了监督的权利,他们的利益是否得到了维护,即使是在他们已经住进了新房的今天,恐怕都很难得到一句肯定的回答。

    在村民面前,我们再谈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利用情况,谈增减挂钩项目,谈土地出让价格,谈节能减排、图纸审查、外墙保温以及农房建设的环境保护情况似乎都有些脱离实际,大多数村民不会关心这些,他们最关心的是:房子的成本是多少,各级政府对农房改造给予了多少补助和补偿,优惠条件是什么,所交购房价款是如何计算出来的,如果有剩余那么结余款项村集体如何使用?

    因农村危房改造涉及到土地利用指标和“腾空地”的问题,所以绝大多数的村街都选用住宅楼作为安置房。就以常见的三单元五层楼房为例,户型为120平米,工程造价暂定为1000元每平米,保守地假设某村新建住宅楼两栋,则建设规模为7200平方米,总造价720万元。当然,这还不含各级政府对农村危房改造的补助,不含地方政策对建设领域相关规费的减免,不含辅助配套设施的费用。

    在这种情况下,村干部手里握着的不再是不起眼的青苗补偿,不再是微不足道的荒地滩地承包费用,不再是屈指可数的卖树款,而是全村村民的所有积蓄,也是一个火药桶,资金利用不好,导火索就会点燃。此时的村级财务管理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需要监督。个人认为,农村危房改造条件下的村级管理应从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方面入手。

    内部监督方面,增加村级财务的透明度,使村务公开、民主理财落到实处。只有增加村级财务的透明度,接受群众的监督,才能消除村民的质疑,才能化解干群矛盾,才是真正地对党对人民负责;工程相关财务公开要有固定的时间、固定的地点,内容要详细,要有时间上的逻辑性,叙述要通俗易懂;同时,增强村街管理者的法制观念,督促其带头按照规定执行财务制度,杜绝部分村街领导不熟悉财会知识,把村级资金视为自己的钱包,随意乱支、乱报,财经法纪观念淡薄,有章不循,有法不依,个人说了算,长官意识严重等违法违规现象。

    外部监督方面,进一步完善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专户管理制度,加大监察、审计、财政部门的行政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严防挤占、挪用、浪费等现象的发生,确保专户储存、专款专用,行政监督部门要对农村危房改造进程中的各项手续批复、工程进度拨款以及项目竣工决算进行不定期抽查,在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同时,让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对群众提出问题耐心解释,让广大村民对农村危房改造的相关政策有所了解;将外部监督上升到一定的高度,即农房改造中涉及的经济违规违法行为与往常区别开来,个别乡镇一级无法处理的矛盾,市县相关部门要及时了解和处理,防止矛盾扩大化,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以及揭发出来的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纪检、监察、审计所要认真对待,严格查处,并向群众反馈查处的结果,给群众一个明白和满意的结果。(杨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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