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视角下对银行账户管理的探析
江波(审计署成都特派办)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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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账户管理作为中央银行结算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具有牵涉面广、工作量大、难度高的特点。近年来,随着中央银行监管力度的逐步加强,银行账户管理已逐步纳入了规范化的轨道,但审计发现,银行账户管理仍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社会经济、金融和信用秩序。本文对银行账户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进行了梳理和分析,并提出了几点对策和建议。

    一、银行账户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银行账户的管理是以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为主要依据,同时结合中国人民银行其他相关法规性文件进行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对各类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作了明确规定。但是,目前我国在银行账户管理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开户行违规开立、管理银行结算帐户。其违规行为主要表现在:一是把关不严,企业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未取得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或未作报备;二是违反央行一般存款账户不能提现的明文规定,允许企业在一般存款账户大量支取现金;三是违反规定为企业客户开立多个结算账户,如某商业银行营业部和下属一支行均为同一公司开立了基本存款账户,其中一个开户申请书无人行审签意见及签章;四是对大额资金支付审查不严,无依据向个人结算账户转款,大额资金流向私人;五是银行对账制度未能完全落实,银企全面对账工作难度大,给违法犯罪分子窃取巨额存款以可乘之机。各银行不少营业网点因账户太多,无法实现全部核对并收回对账回执,仅将余额较大的账户列为对账重点,对余额较小、曾经发生过大额、异动支付的账户对账率极低;六是可疑交易报告与处理措施执行不到位,对大额、异常支付不报告,即使报告也不分析、不排疑,只图一报了事。

    (二)企业法人代表遵守财经法规观念淡薄,弄虚作假,骗取银行开立、违规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其违法违规行为主要有:一是不法分子利用伪造、变造或过期的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证明文件骗取开立银行账户,为其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迈出第一步;二是企业现存的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启用前开立的部分账户,因开户单位留存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不准确或已发生变化,但又不告知银行,既不提供开户银行必须的开户资料,又不愿意销户,同时对部分尚未清偿债务的企业,开户银行也难以采取销户措施;三是少数开户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编造付款理由甚至以转移存款相威胁,在一般存款账户大量取现,将大额资金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开户行失去监督;四是企业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现象严重,并从中牟利。

    (三)中介机构代理企业办理银行账户开销户,涉嫌虚假验资。一般作法是:开户企业与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协议,委托其办理临时银行存款帐户用于工商验资,资金由事务所组织转入临时账户,待完成工商验资后即迅速销户,资金又原道返回或用于其他企业的验资。如此操作下来,中介公司获得了代理费收入,委托开户企业在无实收资本的情况下实现了工商注册,为其实施金融诈骗埋下伏笔。

    二、出现上述问题的成因分析

    致使我国银行账户管理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商业银行利润来源单一。目前,商业银行以存贷差方式所赚的利润占利润总额的80%以上,其余20%利润才来自于中间业务,正好与国外商业银行利润来源倒挂。随着投资渠道日益多元化,银行储蓄回报率的降低,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银行存款资金来源。为了利润的上升,业绩的提高,千方百计尽量多地吸纳单位存款成了银行重要任务和重要途径,于是许多银行将干部职工的揽储金额和奖金挂钩,甚至还与职务升迁挂钩;通过所谓的“资金捐客”拉来存款,经营业绩得到提升后,银行为了稳定存款来源,往往放弃规章制度的明文要求,满足“资金捐客”的无理要求,提供存款客户的预留印鉴或帮助伪造金融票据,为“金融大盗”实施金融诈骗提供了机会。

    (二)规章制度钉在“墙上”,遵守执行不力。从一些金融诈骗大案来看,多有内外勾结行为,私刻印鉴、印章和制造金融票据,之所以发生这种现象,无不与银行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到位大有关系。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同时为了加强银行业监督,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将金融监管职责从人行系统予以分离,成立了专门实施金融监管职能的银监会,并随即对《内部控制指引》进行了完善,出台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评估体系》。可以说,无论作为融资行为的规范程序,还是作为防范问题的管理制度,都已经比较规范,但制度的落实,制度执行的是否有效,最终还得靠人去执行,但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个别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为了部门、个人利益而对规章制度置若罔闻的违法违规行为不时发生,使已建立的规章制度得不到落实。

    (三)企业不知悉账户管理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重要性以及在对可疑资金的预警反馈、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结算风险中的重要作用,对自身应予承担的义务采取回避和应付的态度。同时,不少开户单位不理解银企对账的重要性、必要性,对帐务核对工作抱有应付态度,甚至持抵触情绪,不积极对账,不及时反馈对账结果,个别企业甚至还拒绝对账。

    (四)部分中介机构注册执业人员职业道德缺失,为了一己私利,未能独立、客观、公正执业。“三无”企业业主为了获取营业执照,骗取开立银行账户,从一开始就采取了一系列弄虚作假手段,股东身份证伪造,注册资金由事务所组织。此间中介机构未能起到“经济警察”、社会公众“守护神”的作用,相反却与企业合谋作假,提供审计公正服务后却没有提高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甚至更加误导信息使用者。究其原因,一是注册执业者在利益面前丧失独立性、丧失职业准则,不能做到勤勉尽责,对查出的问题不能充分揭示;二是从制度均衡理论分析,注册执业师审计制度处于非均衡状态,注册执业师所承担的业务系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委托所致,为了稳定客户来源,往往容易迁就企业,甚至出谋划策帮助企业规避法律法规。

    (五)识别印鉴章真伪手段落后,人防、技防跟不上形势的变化要求。票据诈骗案件之所以能够得逞,往往是因为商业银行各级领导干部及其经办人员未能时刻保持警惕意识,未能尽责对疑问票据进行认真核实以及在一些细微之处的疏忽所致;同时,随着作假技术手段的升级换代,伪造的印鉴仿真度高,加之使用的光敏材料原子印章容易变形、方形印章识别困难,人工识别真伪难辨,电子验印又难以过关,部分分支行目前仍主要依靠肉眼识别和人工折角核对方式对印鉴真伪进行识别。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加强银行账户管理,必须多管齐下,综合治理。为此,笔者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企业账户管理。一是加大对存款人违反账户管理规定的处理力度。一般情况下,央行注重对商业银行进行处罚,而对企业的违规行为实施处罚力度不够,在缺乏有效约束情况下,一些企事业单位以中断业务相威胁,有恃无恐要求银行多头开户或违规取现;二是建立举报热线制度,加大对商业银行在账户开立、使用、销户过程中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做到立场鲜明,尺度统一,维护公平竞争,增加违规成本;三是牵头规范银企对账协议,明确企业对账权利、义务及责任,提高企业对账的主动性;四是完善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明确存款人不配合热线验证、不及时对账等过错行为及应承担的相应责任,促使企事业单位增强对账的责任心。

    (二)抓好人防、技防,着力提高企业印章及印鉴防伪技术水平。一是在加强银行经办人员工作责任心的同时,也要加大对辨别真伪技能的培训,针对二代身份证要为各营业机构配置身份证鉴别仪,有票据业务的单位要配备票据鉴别仪;二是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印章、印鉴特殊防伪技术的研究,提高其科技含量,使得作假不能;三是由有关部门牵头,充分利用网络技术,将各商业银行签发的票据和经公安部门监制的印章、印鉴等输入专门数据库,各商业银行利用与数据库相连的前端设施,进行电脑比对以辨别真伪。

    (三)有效防止企业和中介代理企业虚假验资。一是加大对企业虚假验资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对为企业提供虚假验资的中介代理机构加以重处;二是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建立企业信息查询平台,并将有虚假验资行为的单位、中介人、出资人进行公布,供查询之需,防患于未然。

    (四)防止不良记录人员在银行机构之间“带病流动”。各地银行业协会应统一建立违法违规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和相应的约束机制,对有违规行为但尚未发现就调离本行到他行工作的,也应及时录入系统加以反映,以便用人单位能得到及时的信息反馈。

    (五)进一步增强对大要案的预防和处置能力,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由当地政府牵头,公、检、法、人民银行、银监局、商业银行等单位参与,成立银行业案件综合治理工作协调机构,定期召开案件综合治理会议,分析防范形势,协调案件查处工作,指导和督促案件综合治理工作。此外,还应建立信息沟通和交流的载体,及时通报案件防范和查处的相关信息,用以指导案件治理工作。(江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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