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理解和把握经济责任审计两个报告的区别
吴玉金 李强(湖北省荆门市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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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相关要求,在审计实践中,学习和贯彻好两办的《规定》,应该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经济责任审计两个报告的区别和功能作用。
    经济责任审计两个报告是指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规定》第二十八条要求,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出具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二者的区别主要有五点。
    一是送达对象不同。《规定》第二十九条指出,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第三十条明确,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必要时报送本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审计实践中存在将结果报告送达给被审计对象的错误做法,有的甚至误认为结果报告是关乎被审计对象的查明问题、应负责任及审计建议,理所当然应当与被审计对象见面,最终的审计结果报告也要送达被审计对象。这种习以为常的做法,无异于组织部门委托考核组去考核一个干部,考核组却将最终的考核材料送给被考核人一样,是十分错误的。
    二是功能作用不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是审计机关履行委托审计职责,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评价和建议的载体,针对的是被审计对象,服务的是党政主要领导和委托部门,满足的是干部监督的需要,作用是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提供依据(规定第三十九条),促进被审计对象廉洁自律,依法行政,履职尽责,科学发展。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针对的是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主要反映该单位在财政财务收支、内部控制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处理处罚意见及改进管理的建议等。
    三是报告的内容不同。结果报告反映的是被审计对象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规定》第十八条明确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而审计报告反映的是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内部控制及相关经济活动与管理的情况,类似于常规性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报告。因此,审计报告尽量不要反映领导干部个人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决策、管理、执行及廉洁自律情况等纯属个人的问题,结果报告不要反映诸如会计核算、账务处理不规范等与领导干部个人无关的问题。
    四是处理和建议的对象不同。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和审计建议,两个报告有很大区别,要特别注意二者表述上的区别和建议的针对性。结果报告反映被审计对象的违纪违法问题及审计建议,是针对受托部门和使用报告的相关单位和领导提出的,由干部管理部门、纪检监督部门、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审计建议进行处理,审计机关不可越权处理。审计报告是针对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指出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或由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和处罚。《规定》第三十一条明确,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五是解决争议的途径不同。《规定》第三十二条明确,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申诉,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由于审计机关出具审计结果报告属组织作为,不送达被审计对象,仅供组织部门、干部监督部门和党政主要领导参考使用,不存在争议和司法救济问题。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之规定提请政府裁决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吴玉金 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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