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审计项目审理制度及其完善措施
聂雪丽(审计署驻武汉特派办)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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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项目审理是指审计机关为保证审计质量,由内部独立的审理机构,依据审计法和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对业务部门提交的反映审计项目过程和结果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修改,并提交审计结果类文书的行为。自2008年9月审计署印发《审计项目审理工作试行办法》以来,全国各级审计机关相继开展了建立审理工作机制的探索,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 审计项目审理的主要内容及其意义
    审计机关开展审计项目审理主要围绕三项内容:审计实施方案、审计证据和审计结果类文书。关于审计实施方案,审计项目审理主要关注审计实施方案的编制是否符合程序要求、内容是否符合审计工作方案的要求,在审计目标、内容与重点、重要审计事项等方面是否进行了细化,是否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及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内容和重点是否按照规定的分工、方法和步骤得到有效落实,是否在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报告中得以体现;遇有需要调整审计实施方案的有关事项时,是否进行了调整并履行了相关程序。关于审计证据,审计项目审理着重关注审计工作底稿所附的审计证据是否符合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的审计结论或审计查出的问题是否表述清楚,数据无误,定性准确,结论恰当,法规依据正确。同时还特别关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的违法违规问题是否全部写入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有无隐瞒、遗漏问题。对于审计结果类文书,审理人员的审理重点是检查反映的情况和问题事实表述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是否恰当,各文书的编制是否规范,以及同类项目审计报告中对同类问题的定性及处理的一致性等事项。
    开展审计项目审理,有效的防范了审计风险,规范了审计行为。一是将审计质量控制由原先的审计结果控制逐步转变为对审计实施过程和结果的共同控制,全过程严把审计质量关;二是弥补了过去审计项目复核侧重形式把关的不足,从程序、证据、文书等多个方面开展审理,实质和形式并重,全方位提升审计质量;三是从制度层面增强了审计人员和审理人员的质量意识、风险意识,营造了全员齐上阵、共把审计质量关的良好氛围。
    二、现阶段审计项目审理工作面临的主要困难
    随着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的先后出台,“审理”的法律地位正式确定,审理工作正在全国范围内稳步推进,并取得了较好成效。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发现审计项目审理在实施过程中还面临的不少困难和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一)人力资源短缺,难以适应审理工作要求。
    一是审理人员数量少,审理力量不足。与过去的复核相比,审理人员需要对整个审计项目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和审查,工作量急剧增大。从审计署和各省级审计机关审理人员配备的情况看,现有的审理人员严重不足,难以满足审理工作的要求。二是审理难度大,审理人员素质需要进一步提升。“只有干不了审理的审计,没有干不了审计的审理”,想要成为一名合格的审理人员,首先要是一名优秀的审计人员。高素质审理人员的短缺已成为制约审理工作发展的瓶颈之一。
    (二)责任划分不明确,审理机构任务过重。
    按照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在审计过程中审理机构负责审理,业务部门负责复核,审计组负责审核,各环节各司其责。但在审计实践中,审理、复核、审核的责任划分很不清晰,审核、复核不到位,审计项目质量控制高度依赖审理的现象非常突出。
    (三)内容多、目标高,存在一定的审理风险。
    审理人员开展审理工作主要依据业务部门提供的审计资料,不直接参与审计实施、接触被审计单位。但按照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出具审计结果类文书的最终主体为审理机构,即审理机构对审计结果类文书承担最直接的责任。这种职能划分,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审理工作风险过大。如按照要求,审理人员需要确定审计实施方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判断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军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凭借现有的审理资源,审理人员很难做出客观、准确地评判,存在一定的审理风险。
    三、关于完善审理制度的几点对策
    (一)制定审理工作指南,解决好审理工作的职责、权限不清晰的问题。
    目前审理指南尚未出台,各审计机关开展审计项目审理主要是依据国家审计准则,审理工作缺乏统一的执行标准,各单位在审理程序、范围、内容和方法上不尽一致,在审理工作目标、定位、职责、权限等方面的认识也不够清晰和统一。制定审理指南,建立审理标准,实行审理工作标准化管理,有助于提高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明确审理机构的职责权限,从而进一步促进审计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积极探索开展跟踪审理,解决好审计与审理出现断层的问题。
    开展审理工作不能“闭门造车”、“纸上谈兵”,审理人员要积极探索开展跟踪审理,适时掌握审计动态,及时为审计一线提供帮助,进一步提高审理工作的时效性。如通过开展现场审计质量,实地介入审计项目,增强审理人员对审计项目的了解,增进审理人员与审计人员的沟通;利用AO系统与OA软件的交互功能,对审计记录和审计取证情况进行实时审理,及时纠正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程序问题或取证问题,将审理关口前移。
    (三)加强对审理人员的培训,解决好审理工作人力资源短缺问题。
    审理工作处在整个审计项目的“压轴”环节,审理工作的优劣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审计项目的成败,因此对审理人员的职业素养要求极高。审理人员必须具有丰富的财经、审计、法律等方面的知识、和经验,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高超的综合分析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因此,审计署应尽快出台相关规定,明确审理机构的设立标准、人员数量、专业水平等,充实审理力量,提升审理人员素质,从根本上解决审理资源短缺的问题,打造一支能够适应新时代新要求的专业化审理队伍。(聂雪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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