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及规范
李红 杨丽 任健(湖北省十堰市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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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是审计机关依法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违反《审计法》的相关行为实施审计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范围、幅度或方式内, 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不予处罚的权限。
    一、自由裁量权运用的问题
    审计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主要体现在对违纪违规行为情节轻重、处罚与不处罚、处罚对象、种类、幅度、行为时限、具体法律法规适用、处理或处罚的选择等方面。本文将审计执法过程中的职权滥用现象归纳为以下六种情况:
    一是违反“过罚相当”的原则。表现在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对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远远小于其违法获利或处罚远远大于其违法获利。如一单位获取非法所得200万元,审计机关依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仅予以罚款1万元。而《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以上处罚结果显然与法规规定不符,且处罚结果偏轻,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起不到有效的惩戒作用。
    二是对“屡查屡犯”问题处罚偏轻。即被审计对象在两次接受审计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同一行为没有整改,屡查屡犯。如某单位以其房租出租收入未入账私设“小金库”,2007年审计查出了此问题,罚款1万元,2009年审计又查出同一问题,也只罚款了1万元,如此处理处罚屡查屡犯问题,明显偏轻。
    三是处理处罚的目的不正确。审计机关在行使处理处罚权时,所使用的手段违背了依法授权的目的。如出于地方保护主义,对挤占中央收入或不利于地方形象的问题隐瞒不报。
    四是处罚时考虑了不相关的因素。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若是出于个人好恶,谋取小团体或个人私利,考虑当事人的“背景”、“关系”和照顾情面等不应考虑的因素;或是应当考虑而没有考虑相关因素做出的,则是违法或有瑕疵的行为。
    五是未按法律法规严格执法。如审计处理是纠正措施,基本不存在裁量幅度的问题,应该退还的被侵占的国有资产未要求被审计对象必须上交和退还,这种情况就是明显的违法裁量。
    六是处理处罚“避重就轻”。表现为被审计对象同一经济活动违反了多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审计处理处罚时仅以最轻的一种行为定性。如某单位以乱收费形式私设小金库,而审计报告上反映的确是此单位乱收费问题,对私设小金库行为只字不提。
    二、自由裁量权滥用的危害
    一是违背了法律授权的目的和意愿,处罚畸轻畸重,或助长侥幸心理和攀比心理,或引起被审计单位的对立情绪,行政违法行为增多将导致经济秩序的稳定性差。
    二是个别人员会在法律法规的弹性空间内将自己手中的权力演变为“特权”,从而在某些不健康因素的利诱下, “公权”私用,执法偏离公正、公平、公开的轨道,影响审计机关的威信。
    三是处理问题随意性大,还会带来审计风险,影响审计质量,破坏审计形象。
    三、避免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对策
    自由裁量权是一柄双刃剑,“自由裁量”不是任意裁量,必须严肃对待、正确使用。本文认为可从以下几点对审计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加以规范。
    一是自由裁量标准“精细化”。应对涉及审计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细化,梳理规范常用法律法规和常见的违法行为。使审计人员运用自由裁量权时有标准可依。
    二是自由裁量结果“公开化”。按照 “三公开”原则,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外的执法自由裁量理由、法律依据和裁量结果等对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自由裁量核审“常态化”。审理机构在日常审理工作中,必须对处罚幅度和自由裁量权的使用进行审核,要求审计组说明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对有重大自由裁量事项的审计项目报审计业务会集体研究,防止自由裁量权的乱用和滥用。
    四是自由裁量责任追究“制度化”。将自由裁量权的运用纳入综合量化考核制度,对造成重大执法过错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是自由裁量学习“目标化”。制定学习培训目标,在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教育培训的同时,对自由裁量权规则及标准进行专题培训,提高审计人员正确运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能力。(李红  杨丽  任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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