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审计接待来信来访工作的几点认识
罗玉富(湖北省襄阳市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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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审计机关在社会上的影响力日益提升,人民群众对审计工作的信任度不断提高,由此带来了来信来访数量越来越多,如何正确、恰当处理这些来信来访就摆在我们的面前。
    一、 接待来信来访是审计机关职责所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履行审计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地主各级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审计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以下简称《信访条例》)第三条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可见,作为政府部门的审计机关,接待来信来访是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
    二、依法处理来信来访
    《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审计机关信访责任部门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作好信访登记,属于审计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对不属于审计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明确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无论受理与否,都应当书面答复,答复的期限为15日。
    三、防止越权处理来信来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章对审计机关的职责已作出明确规定,第六条还对审计机关接受举报有权处理的范围作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向审计机关举报。审计机关接到举报,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接受举报有权处理的范围应当是属于审计机关监督对象的单位。
    近年来,审计机关经常接到关于个人薪资、劳保福利待遇等方面的来信来访,从表象上看,是人民群众对审计机关的信赖,希望审计部门为其主持公道。但实际上这类信访事项往往是老“上访户”的“老大难”问题,处理不好,往往会造成上访者反复上访、升级上访,甚至滞留机关,影响机关正常工作。处理此类信访事项,一是要书面明确告知来访人其信访事项已超出审计机关的职权范围,不能受理,并列明审计法律依据。二是要书面告知来访人可向有权的机关提出。三是在接访中要热情、真诚、耐心地接待来访者,一旦在受理与否的问题上与对方出现矛盾和分歧,一定要有理有据地进行解释、沟通,避免使用过激的语言。
    总之,审计机关接受来信来访是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办理信访事项一定要依法依规、依照规定程序,属于审计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不推诿、敷衍、拖延,依法受理。不属于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不可越权受理,否则,就是做了不该做的事,做了做不了的事。(罗玉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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