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经济责任审计在权力监督中的定位
陈宁(湖北省宜昌市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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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经济责任审计范围从乡科级扩大到省部级领导干部,人们对经济责任在权力监督中的作用有了更高的期望。但在审计实施过程中,也面临着许多问题。经济责任审计在权力监督体系中处于什么地位,能发挥多大的作用,怎样定位以更好地发挥它的作用,都需要澄清。本文试图就此进行论述。
    关键词:经济责任审计 权力监督 定位
       
    在我国当前的行政型审计体制下,国家审计机关隶属于国务院,没有司法职能和司法权力,对审计结果的处理只能移交相应的纪检、监察部门。没有审计结果的行政处分权和刑事处罚权意味着不能对审出的任何重大问题进行处理。在实际操作中,审计结果不受重视的问题也很突出。另外,审计机关的人事和财权依赖于地方政府,而又要对其进行监督,制约其权力,审计的独立性和监督的效果不免大打折扣。针对这一体制缺陷,许多学者提出了“立法式”、“司法式”等审计模式。但在目前环境下,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行政审计模式不会改变。如何在这一模式下进行权力监督,尤其是如何发挥经济责任在权力监督和制约中的作用,是值得我们研究的问题。
    一、经济责任审计监督与其他监督方式的联系
    在我国,对权力监督的渠道主要包括:(1)政党监督,包括共产党自我纪律监督和民主党派的监督;(2)人大监督,作为权力机关,其监督主要体现在立法监督权、预算监督权和政府官员任命权;(3)司法监督,主要指法院对权力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检察、审判;(4)行政内部监督,包括审计和财政、税收、工商、监察等业务监督部门;(5)舆论监督,包括新闻机构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的监督。其中:国家审计机关作为专司经济监督的行政部门通过审计检查揭露权力腐败,通过审计建议提出处理措施和改进建议,威慑权力人,完善权力运行机制。     (一)与组织人事、纪检部门、司法监督的关系
    组织人事和纪检部门属于干部管理任免机关,每年年底前要提出下年度经济责任审计的规模建议,与审计机关共同协商,确定下年度经济责任审计的项目计划。《规定》的第三十条指出: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第三十九条指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从新规定中可以看出,组织人事部门作为领导干部的管理者,同时又是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的主要建议者和审计监督结果的接受者,存在“双重”身份。
    国家审计机关没有司法职能和司法权力,审计出的结果只能依靠司法机关和相关相应的部门进行处理。实际操作中,往往是审出了问题也交给了相应的部门,但最后审计机关却没有反馈信息。经济责任审计后如果司法监督及时跟进,审计机关提供线索,司法监督应及时跟进。
    (二)经济责任审计与人大监督的关系
    审计机关作为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按照规定,每年受其政府委托要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及其财政收支与审计工作报告,这对人大了解、支持和监督审计工作创造了条件。但现实中,审计结果报告在汇报给人大前,要先报告给政府。一些没有给政府通报的问题是难以直接披露的。与之相对应的是人大的监督积极性也不够,不是“人大主动地对政府进行监督”而是“政府自觉地接受人大的监督”。2004年审计“风暴”后,人大的质询权、罢免权、预算监督权、特别问题调查程序等并没有发挥作用。人大作为经济责任审计的权力“后台”,却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宪法》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政府工作进行监督的职权,但由于对政府领导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权的上位设置而不能得到实现。
    (三)与舆论监督的关系
    在现代法治社会,新闻舆论监督是公众参与监督的最重要的形式,也是遏制官僚主义、以权谋私等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有力武器。尤其是随着广播、电视、报纸等大众传媒的发展,新闻舆论监督的力量变得越来越强大。在西方,大众传媒被称为除立法、司法、行政之外的“第四种权力”。
    我国审计法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或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审计结果公开机制有利于实现审计监督机制与舆论监督机制的结合,将会强有力地制约和监督政府权力,促进政府行政方式的转变,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可获得性,保障了社会公众对公共信息的知情权,可以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
    二、经济责任审计的在权力监督中的角色定位
    (一)经济责任审计是一种受托性审计而非自主性审计
    1、受托经济责任审计关系是经济责任审计产生的前提
    审计基本理论认为,受托经济责任(Account ability)乃现代会计、审计之魂。审计功能存在的首要目标在于促进和保证被审计对象受托经济责任得以全面有效履行的需要。审计学家戴维 费林特(Flint,1988)认为,“作为一种几乎普遍的真理,凡存在审计的地方,就一定存在一方关系人对另一方或其他关系人负有履行受托经济责任的义务这样一种关系,此种责任义务关系的存在是审计的重要前提,可能还是最重要的前提”。同时,他还认为,“审计是一种保证受托经济责任有效履行的手段,是一种促进受托经济责任得以落实的控制机制”。在此意义上,我们总结出,审计正是作为强化受托经济责任履行过程之手段而被运用的。
       2、经济责任审计是一种受托性审计
    受托经济责任即是指受托人按照特定要求或原则经管受托经济资源并报告其经管状况的一种义务。这种特定的要求或原则,是由委托人对受托人提出的,它代表的是委托人对受托人之理想行为所持的期望,反映的是社会的客观需求。经济责任审计是受地方党政机关和有管部门委托,对受托行为本人任职期间履行有关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在审计对象具体内容上,经济责任审计直接针对受托行为人履责情况进行审计;在审计目标上,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在鉴证或认证受托行为人应承担的任期目标的履行是否符合特定要求或既定要求;在审计结果运用上,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服务于委托部门,政府及组织、纪检部门。
    (二) 经济责任审计是一种联合审计而非独立审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建立把组织监督、纪检监督和审计监督有机结合起来,为监督和考核干部提供了重要依据,使党内监督制度更加完善,监督手段更加有效。由此可见,经济责任审计是一种联合审计。
    1、经济责任审计必须加强与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司法部门的协作。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审计机关只是一个业务部门,其最终作用的目的是为了给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提供真实有效地信息。审计只是一手段,审计结果的有效利用才是目的。审计机关与相关部门的紧密联系,不仅可以有效提高经济责任审计效率,而且可以使审计结果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作用。与此同时,审计机关如何协调好与联席机关的协作配合,防止多头领导,推诿扯皮现象也成为审计机关应该思考的一个问题。
    2、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主要服务于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及司法部门。经济责任审计最终是为组织人事等部门提供相关证据和介入引导信息,那么,审计部门也仅仅起到一个“探雷”的作用,还必须有纪检监察部门的“排雷”的行动跟进,同时,司法、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对“埋雷”者进行责任追究。
    (三)经济责任审计是一种监督性审计而非制约性审计
     笔者认为,监督与制约的最大区别是监督具有一定的预防性与灵活性,而制约则具有强制性和滞后性。更进一步说,经责审计更多地是起到“免疫”的功能。即通过预防、警示、抵御等功能,能够最早地高受到侵蚀的风险,更早地揭示可能产出的风险,更快地去预防、抵御风险。从这个层面,我们对经济责任审计在权力监督中的功能定位为: 以服务干部监督管理为基础,服务国家宏观经济控制为根本,要从常规的干部监督管理服务,向侧重于服务宏观经济,维护经济安全转变,依法监督,有效发挥在领导权力运行领域中的预防性、批判性和建设性作用。
        三、构建监督体系
        笔者认为,在现行的制度背景框架下,经济责任审计缺乏充分的报告权、公告权、制裁权,经济责任审计要想最大限度地发挥审计监督职能,一方面必须树立正确的审计理念,找准自己的角色定位,另一方面必须加强与各种监督形式的密切配合,审计监督与各种监督形式的紧密配合又相对独立的权利监督模式才会更大程度地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强化干部监督中的作用。
    (一) 树立正确的审计理念,找准角色定位
     1、树立正确的审计理念,提高审计软实力   
    树立科学的审计理念,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作为审计工作的灵魂和指南,要用科学发展观的思想、世界观和方法论去认识和探寻审计工作规律。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科学的审计理念,一是要有发展的意识,要根据事物发展规律,顺应不断变化了的政治经济环境,调整工作思路,创新审计内容和方法,从变化中求发展;二是要有整体的意识,要积极寻求有效、高效、协调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制度下不同职能部门共同作用优势,争取主动性,加强与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联系,避免审计孤军作战;三是要有服务的意识,要科学地处理好监督与服务的关系,要在对领导权力监督中体现服务干部管理的理念,要在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评价中体现服务宏观经济发展的理念,要在对领导干部个人经济责任审计中体现服务单位内部管理的理念。
    2、找准角色定位,提高审计质量
        既然我们讲到,经责审计的角色定位更多地是一种监督性审计,审计最终是起到“免疫”功能,审计结果的运用必须要配合相关部门来运行,那么,作为审计人员,在找准角色定位后,就必须从审计角度更好地完成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首先,要保证审计质量。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做到内容审深透,证据确凿充分、结论可信可靠。其次要突出绩效性和建设性。坚持历史与现状、数字与事实、成效与问题、当前与长远相结合,加强对审计事项经济性、效率性、结果性的综合分析,从体制制度侧面反映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找出根本的对策和建议。再次要做到文书语言“通俗化”。尽量用白描、写实手法,切忌罗列、堆砌大量枯燥数据和专业术语,将专业化审计结果转化为可普遍接受的信息资源。
    (二)加强与部门的配合
         1、加强与组织、人事、纪检部门协作
    要加强各部门与审计机关的协作,应当明确制度的实施规范和标准,明确各部门的要求和责任。一是审前广泛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收集与审计有关的材料及信息,进点时邀请纪检、组织等部门领导一同参加审计进点会,对审计工作提出明确要求,邀请组织干监部门一同召开审计座谈会;二是项目实施中及时向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通报审计中的重要情况,对审计中涉及领导干部违法违纪问题时,邀请纪检部门及时介入;三是审计结束后,审计部门向组织、纪检部门抄送审计结果报告并填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鉴定表》,分别存入领导干部个人考核档案和廉政档案,作为干部考察、任用、管理监督和责任追究的依据之一。每年领导小组联席会议都要听取审计报告汇总分析情况,并组成联合督办小组,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落实。
    2、加强与人大的配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审计为人大提供报告性信息。各级人大通过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来了解和监督政府在财政预算的行政管理过程中的情况和所存在的问题,用以全面评价政府的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也包括对党政领导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评价。要显示人大权力“后台”作用,就要完善现有的审计结果报告制度。要改变现阶段审计报告只报政府行政首长及组织、纪检等部门的现状,可选择性地、尤其是县市(区)长的审计报告直接向人大常委会报送审批,完善人大制度和加强人大对预算及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更好地发挥其监督和管理职能。
    3、强化舆论监督
    经济责任审计主要通过审计结果公告与舆论监督相联系。新的两办《规定》中第28条规定:“要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即表明至今我国仍没有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方面的具体条例。而按照《审计机关公布审计记过准则》的规定,“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必须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涉及重大事项的,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这意味着审计机关缺乏自主公告权、审计结果仍然不透明。
    因此,要强化舆论监督,就要完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首先,要完善审计法,将审计法中有关审计结果公开的“软约束”变成“硬约束”,即应明确增加审计结果必须公开的条款。其次,要完成现行的具体法规。可以在现有的具体规则和事实办法等法规中,对审计结果公开的原则、条件、范围、程序、责任以及信息反馈的程序和处理等重要问题进行扩充,指定详尽的规定,真正做到审计结果公开机制的运行不仅有法可依,而且有章可循。再次,审计结果公开的途径可以多元化。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向社会公开;以会议宣读形式向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干部职工公开;可以通报形式向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系统或更大范围公开;借助新闻媒体等形式进行通报等。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向社会公开;以会议宣读形式向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干部职工公开;以通报形式向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系统或更大范围公开;借助新闻媒体等形式进行通报等。(陈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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