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违规新动向及审计策略
李民(江苏省审计厅)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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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招投标是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的重点。由于工程招投标参与主体多、环节多、程序内容复杂,加之国家、行业规章制度和地方性条例对招投标的规定不够统一,相关行政监督不到位,导致工程建设领域违规招投标出现新的动向,且有的问题性质还很严重。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投标单位串通建设单位规避公开招投标。《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以及国家和地方出台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明确规定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但实际实施过程中投标单位串通建设单位规避公开招投标。主要采用手法:一是化整为零,规避招标。一些建设单位为规避附属工程的招标,将应划为一个合同段的工作内容拆分成多个合同,合同额均在国家、地方应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之内,或者将因同批采购的物资、设备,分拆为几个时间段分别采购,每一个采购合同额均在招标限额之下。二是新增工程以补充协议方式规避招标。一些建设单位在主体合同之后,频频签订补充协议,直接指定原承包商实施,增加的工程多为应招标的单体建筑,甚至签订多份补充协议,协议合计数超过原合同金额。三是将不符合招标条件的子工程暂估列入招标清单。这是新出现的最为隐蔽的规避招标的方式,如:某项目土建招投标时,精装修、室外园林、绿化等工程的深化设计未完成,并不具备招标条件,但建设方却在土建招标工程量清单中设置部分装饰和室外工程子目,在深化设计完成后,以土建总承包合同已包含为由不再进行招投标。但实际上合同中相应内容与设计工程内容及工程量完全不吻合,在具体实施时双方通过大量变更或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结算,致使这部分工程价款逃避了投标环节的竞争性和合同的约束,成为施工单位谋求额外利益的重要来源。
    二、投标单位串通招标代理机构操纵招投标。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投标中起着重要作用,但一些招标代理单位缺乏职业自律和监管,与投标单位串通操作招投标。一是变相组织串标和围标。一些招标代理单位在实行招标代理过程中,置国家法规和职业道德于不顾,采取泄密、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二是让不合格的投标单位参与投标。某建设目设备招标过程中,招标代理单位未严格履行招标代理的审查义务,致使提供过期且无效资信证明的投标单位也通过资格预审,并且最终成为中标单位。
    三、监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放任违规招投标行为。一些中标单位在进场后发生违反招标文件和投标承诺的行为,行业监管部门和建设方执行规定不严,惩处力度不够,损害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如某建设项目土建总承包工程中标人在进场一个月后提出放弃中标,建设方未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招标文件规定没收投标保证金并追偿损失,而是全额退还了投标保证金,也未采取任何追偿行为。此类行为助长了不良承包商的侥幸心理,不利于整个招投标市场诚信体系的建立。
    为进一步发挥审计监督对招投标领域的免疫功能,我们应创新方式方法,改进和加强审计监督,将招标违规问题查到实处,依法进行审计处理处罚,向有关方面提出有针对性的审计建议。
    一、综合运用手工检查和计算机审计相结合的方法检查规避招标的行为。通过统计、对比、计算机审计等多种方式将规避招标行为全面深入审查。从合同及财务支付入手,要求被审计单位财务人员提供所有合同支付台账,统计建设项目所有合同及协议,与工程提供的合同汇总表相对比,发现所有有疑点的合同,逐一排查。在合同数量较多的大型建设项目中,可先设定条件层层筛选,在筛选范围内根据合同(协议)内容,在与相关合同的对比、询证中进行专业判断。对于以隐蔽方式规避招标问题,必须借助于工程计价软件对投标文件工程子目详细进行单价分析,再综合运用现场查看、招标图与施工图对照等方式,层层剥茧,最终发现招标违规问题。
    二、多角度查处招标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审计首先要打破固有观念,认为招标代理作为专业化的机构,不存在徇私舞弊行为,而忽略这一环节的审计监督。在审计中可采用查阅原始资料、调查了解从业背景、搜集被审招标代理机构是否有行政处罚公告、与具体经办人交流等方式,对于有疑点线索的,可延伸审计招标代理单位与项目相关财务账,全面查实违规问题。同时,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审计处理,不仅要从资格认定、质量评价方面进行,更重要的是建议相关建设主管部门,建立明确的监管细则、惩处细则,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信用制度,营造整个招标代理行业的自律和诚信环境。
    三、及时移送建设主管部门,建议建立长效机制。对相关部门执行规定、合同不严,惩处力度不够的行为,审计除督促建设方按规定进行追偿外,还应及时移送相关建设主管部门追究当事人责任,并要求将处理结果进行公示,以防后效。同时发挥审计的监督服务职能,建议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对此类问题管理的制度建设,建立针对新情况新特点的有针对性的管理办法,完善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循,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招投标双方合法权益。(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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