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审计监督与反腐倡廉建设
段秀福(甘肃省陇南市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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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是对经济活动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和监督的活动,是从经济角度对个人和集体进行的监督。随着我国审计审计监督工作不断深入发展,审计监督在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审计监督的反腐倡廉作用不可替代
    审计监督作为社会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审计机关充分发挥监督职能,维护财经纪律,保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和查处经济犯罪,在社会反腐败体系建设中的作用无可替代。在预防和治理经济领域的腐败和犯罪方面,审计部门是最为主动的,既治病又治根。在对预算执行、投资等领域的事中审计,提前了监督的关口,保护干部、纠正弊端、防患于未然的作用无可替代。事后审计则是分析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提出在制度完善、加强管理、健全机制等方面的建议,为制定政策和制度提供依据,审计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职能作用可以得到充分发挥。因此,审计监督不仅能促进更好地执行国家所制定的经济发展政策和法规,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更是加强对权力监督和促进反腐倡廉建设不可替代的途径。
    二、审计反腐倡廉建设的局限性分析
    由于审计监督体制和反腐倡廉机制自身的缺陷,审计反腐倡廉与国家宏观反腐机制不能很好地实现对接,以及其他客观和主观因素的制约,当前我国的审计反腐倡廉建设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一)在双重管理体制的局限下,审计的独立性难以充分体现。我国《宪法》规定,审计机关作为政府组成部门之一,行政上隶属于本级政府行政首长的领导,业务上受上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各级审计机关领导均由地方政府任免、审计经费由地方财政供给,审计其实相当于地方政府的一个内审部门,当审计涉及有关国家利益与地方利益、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问题时,就不得不考虑本级政府的意见,在查处中又难以避免有关政府部门及行政首长的影响和干预,审计机关很难站在国家利益的高度,对腐败问题依法独立进行监督和查处。
    (二)依法审计的环境尚不宽松,深入开展经济监督的法律法规还需进一步完善。由于我国正处在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时期,很多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有些人习惯于寻找法律法规的盲点,谋求单位或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审计中遇到的一些现实问题目前仍无完善的法律条文来评判,如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应负经济责任的审计评价尚无统一规范和标准,特别是在发展地方经济过程中,政府及部门制定的一些吸引外资投入优惠政策的科学性、合规性以及预期的效益性,都难以做出准确的判断,包括在招商引资和一些重点工作推进过程中所支付大量费用的合规性、效益性,都没有明确的界定标准,这无疑给一些腐败问题的孳生蔓延留下了空间,影响了审计监督作用充分有效地发挥。
    (三)受审计手段的制约,审计监督的广度和深度不够。由于审计监督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尽管审计机关经过多年实践,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审计方法仍然相对单一,审计技术手段相对滞后。面对众多复杂的审计对象,尤其是财务管理松懈、会计资料虚假比较普遍的现状,以及会计电算化、经济犯罪智能化的趋势,仍以手工查账为主、依靠内控制度测评、核对、盘点、函证等手段方法实施审计,其监督力度难免要打折扣。尽管审计方法手段也在实践中不断得以突破创新,如采用审计查证与领导干部述职、与调查座谈、与争取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相结合,但就现状而言,审计权限、方法与手段仍然缺乏刚性。对于受领导权力指使,在会计资料中未能反映的“天知地知、你知我知”的账外权力腐败行为,如对“小金库”的查处、投资项目潜规则问题的查处、公务招待费的审查等,审计监督更显得乏力与无策,严重影响了审计监督的广度与深度。
    (四)人员力量的结构性矛盾,影响审计监督质量和效果。目前我国地方审计机关审计力量不足、知识结构相对单一,与审计任务重、要求高、时间紧的矛盾突出,尤其缺乏计算机专业人才、工程造价专业人才、法律专业人才等,面对纷繁复杂的审计环境,要求现有审计人员能高屋建瓴把握全局、有理有节辩证判断,就必须具备广博的宏观知识、较高的技能素养、良好的职业道德、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才能圆满完成艰巨而富有挑战性的审计任务。审计人员长年忙于审计项目,对各行各业法规的掌握不是很全面系统,加上各种财经法规政策的修订频繁,知识更新速度跟不上形势发展需要。在实施审计监督过程中,受审计时间、审计人力和审计成本所限,不可能开展全面审计进行详查,只有采取重点抽查,这不仅加大了审计风险,也影响了审计质量。
    (五)审计决定落实难,对审计成果运用环节重视不够。对审计查实普遍存在奢侈浪费、假公济私、弄虚作假等共性问题,在所谓的“潜规则”面前,人们已习以为常,见怪不怪,因而屡审屡犯的现象较为普遍,审计所揭示的问题往往不为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领导部门所重视,问题整改落实率较低。如招待费演变成“万能费”、工程招投标中的“暗箱操作”等腐败问题,即使审计发现了一些疑点,也因手段的限制无法进一步取得有效证据,或在移送到有关部门时也因种种原因,无法获得实质性的证据而大事化小,或者就此了结。再如,目前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先任用后审计现象还比较普遍,审计工作计划往往跟不上干部任用的变化速度,审计成果在干部任用中没有得到实质性的运用,一定意义上削弱了审计监督的权威。
    三、促进审计反腐倡廉建设的对策
    在新形势下,要实现审计工作目标,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增强审计机关监督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努力探索科学的审计管理机制,尽快建立科学的符合现代审计发展要求的审计管理体系。
    (一)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力度。针对腐败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以加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为手段,进一步加大审计监督力度,促使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要把经济责任审计与预算执行、专项资金等审计相结合,深化审计内容,拓展审计领域;把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进一步提高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的比重,增强对领导干部履职行为审计监督的时效性。
    (二)改革地方审计机关管理体制。审计的灵魂是独立性。从实际情况看,审计署特派办因为相对超脱、相对独立,对地方审计的力度比较大。地方审计机关相对来讲,会受到所在地区这样那样的影响,执法力度不是很强,就难以对宏观经济管理作出独立的评价。因此,改革我国国家审计的隶属关系,使其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已是审计工作得到继续发展的客观要求。
    (三)建立人员准入制度,推行高薪养廉。审计人员力量不足和人员新老接替出现断层,是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普遍面临的问题。人力资源的科学管理,是审计管理的关键环节,尽快完善对地方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的双重管理办法,积极探索建立任职专业资格管理办法和准入制度,为审计事业发展提供人力资源保证。同时,要落实审计经费保障制度和推行高薪养廉制度。对地方审计机关的经费,必须采取法定的预算手段给予保障,并对地方审计机关经费保障落实情况进行定期督查。在审计经费得以保障的前提下,严格执行“八不准”工作纪律,防止人情审计、感情审计,切实维护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对工资待遇比较低的地区,要逐步提高工资待遇,适当增加审计津贴或者建立审计纪律专项经费,从而缩小贫富差距和地区差异,从一定程度上可以达到高薪养廉的效果。
    (四)重视案件查办,加大整改督办力度。把查办案件摆在突出位置,在审计过程中注重发现案件线索,对发现的案件线索要抓住不放、一查到底,对查处的一些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发挥审计的威慑作用;要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对于一些重要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确保重大违纪违法问题得到及时查处,同时对于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查办的案件,要及时给予审计配合,努力形成查办案件的整体合力。针对发现的问题要加强深层次分析,不仅把问题找准说透,还要深入剖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办法;对存在的问题要督促被审计单位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明确整改的责任人,提出整改的目标和时限要求,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办,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段秀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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