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项目审理应把握好四个关键环节
马津(江苏省南京市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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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全国各地审计机关都在积极开展审计项目审理工作。笔者认为,虽然国家审计准则对审理工作进行了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有相当大的难度,各地审计机关的做法也不尽相同。只有把握好审理的关键环节,才能顺利开展并取得好的效果。
    一、提前介入审计项目实施环节
    审理部门提前介入审计项目是加快审理进度,提高审计效率和质量的需要,审理人员在提前介入中,可以及早了解审计项目实施情况,熟悉证据材料,及早发现问题,向业务部门提出建议,发挥审理部门对审计项目工作的建设性作用,为以后的审理工作打下基础。提前介入审计项目应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1、 提前熟悉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组应在审计项目实施之前,将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方案报审理部门备案。这个规定,为审理人员提前了解审计项目实施的目标、内容、重点和方法步骤提供了方便。审理人员通过熟悉审计实施方案,可以有针对性地了解审计项目实施要求,为进一步了解审计项目实施情况,做好审理工作打好基础。
    2、参加审计组重要活动。根据《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审理机构可以参加审计组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的会议,或者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这说明,审理人员参加审计组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活动对审理工作很有帮助,通过参加审计组重要活动,审理人员能够动态掌握审计项目实施的第一手资料,从而为下一步审查审计组提交的审计项目资料提供帮助、节省时间。
    3、加强与审计组的交流与沟通。根据《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审理机构审理时,应当就有关事项与审计组及相关业务部门进行沟通”。与审计组的交流与沟通,可以与参加审计组重要活动相结合,从而形成审理人员在正式审查资料前,已经对审计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了解。
    二、承办人提出审理意见环节
    承办人在提前介入审计项目的基础上,通过审阅审计项目材料,提出初步的审理意见非常重要,这不仅因为承办人最了解审计项目情况,还因为承办人所提的意见是其后召开审理会议的基础。承办人要认真、负责地审阅材料、提出审理意见。在这个环节上,承办人要注意以下问题:
    1、 认真审阅材料。审阅材料是承办人在提出审理意见之前的基本功课。承办人审阅的主要材料包括: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被审计单位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的书面说明;业务部门出具的书面复核意见;代拟的审计结果类文书;其他相关资料。由于需要审阅的材料较多,承办人需要集中精力,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完成审理任务,提出初步审理意见。
    2、 提出的审理意见要明确。对于项目情况复杂、一时难以看得很准的问题,承办人可以提出不同的处理方案,并说明每种方案的理由,指出利弊,供审理会议审议。但不能不提意见或不提出明确意见。
    3、审理意见要合法还合理,要符合审计项目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充分考虑审计项目中的困难和审计项目所处客观环境,处理好应然和实然的关系,不轻易否认审计组的工作,多从“补台”和提合理化建议的角度考虑问题。
    4、审理的作用并不完成体现在审理意见和审计意见的不同上,承办人要立足项目本身实际情况提出审理意见。如有的项目,审理部门和业务部门双方没有分歧、意见一致;有的项目,双方的分歧在提出审理意见前已经弥合掉,对于这些项目,虽然审理意见和审计一致,同样体现了审理的作用,但对于后一种情况,审理意见书要反映出审理承办人和审理部门做工作的过程。
    三、召开审理会议环节
    审理会议是审理部门集体审议审理意见的组织形式,审理会议确定的审理意见具有一定的法定效力,也只有审理会议的决议才能代表审理部门的意见。开好审理会议、提高审议水平对项目审理工作至关重要。由于审计准则没有对审理会议作出规定,各地审计机关审理工作差别较大,审理会议的规则、召开方式、决策方式都有较大的区别,尚难以用统一的标准进行规范,但开好审理会议应着重把握以下基本要求:
    1、 有规范的审理会议规则。审理会议规则需要对审理会议的职责任务、组织形式、会议议程、参加人员和决策方式等做出规定,审理会议一般应按照审理会议规则进行。
    2、 审理会议前的准备工作不能忽视,提交审理会议的材料应提前发给参加审理会议的成员,参会人员认真审阅材料,做好充分准备,因故不能参加审理会议的,也要提交书面意见,避免在审议相关疑难、复杂或敏感问题时,发生审理会议成员故意缺席的现象。
    3、 召开审理会议时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要营造民主、平等的会议氛围,审理会议成员能够充分讨论,能够充分、独立、负责地表达意见,不能搞“票决制”。
    4、 审理会议主持人在审理会议中要发挥组织、引导、决策等重要作用,要带头遵守审理会议规则,贯彻民主作风,在关键时刻应把握大局,有决断力。
    5、 根据审理会议决议形成审理意见书,并经审理会议成员签字认可。不允许成员在会后随意修改审理意见书。审理意见书不仅要归入项目档案,而且还要单独归档。
    四、落实审理意见环节
    新修订的国家审计准则没有对落实审理意见的具体要求作出规定,因此,审理意见的落实基本处于一种无法可依的状态。实践中,主要依靠审理部门的组织协调和领导的行政命令两种途径实现。
    1、 审理部门协调业务部门直接落实
    审理过程中,对于那些双方分歧意见不大或对项目的定性处理不会产生重大影响的问题,可以采取审理部门直接协调业务部门的方法落实审理意见。这是实践中最常用的方法,但对审理人员的协调能力要求较高。审理部门要通过对项目实施部门宣讲政策、分析利害,力争取得共识。必要时,审理部门可协助项目实施部门共同落实。
    2、 由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协调落实
    对于仅靠审理部门的力量无法落实的审理意见,审理部门可提请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出面协调业务部门加以落实。对于这种方式,审理部门首先要以详实的证据和充足的理由向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提出申请。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同意后,审理部门要积极为领导准备好充分的审理资料,协助领导做好协调工作。
    3、召开审理工作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落实
    对于在审理过程中遇有重大争议或《审计项目审理意见书》不落实的,经协商仍不能解决的,审理部门应提议召开由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参加的业务会议讨论决定。(马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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