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农村财务审计的难点与对策
周锦丽(山东省胶州市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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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农村审计工作是基层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农村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对于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加强对基层村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目前我国的农村由于财务人员水平不均、审计环境不理想等原因,农村审计始终处于一个薄弱环节。本文在对农村审计的特点和农村审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提高审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改善农村审计环境、强化审计职能等对策建议。
    关键词:农村  审计工作 新农村建设
    “三农”问题始终牵系着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党的十七大以来,我国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使命,这是一项系统而长远的任务,其目标的实现离不开乡镇基层政府的努力。而农村财务问题则是广大农民群众关注的热点,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农村审计作为农村集体财产和经济活动的有效监督形式,对于监督约束干部权力,促进廉政勤政,促进集体经济发展,规范村级财务管理,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农村审计是指由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农村经管站对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单位的资产管理、财务收支和提取、使用农民承担的费用及劳务状况进行的全面审计,以及会同乡镇企业等有关部门对占有、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情况进行的专项审计。
    与一般的国家审计、注册会计师开展的政府审计和社会审计相比,农村审计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农村审计与政府审计不同,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而农村审计则是由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农村审计站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涉及农民负担的部门和单位的财政收支进行监督。因此,农村审计不完全属于政府审计。
    农村审计与注册会计师开展的社会审计不同。社会审计是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以审计服务为主要职能,不具有强制性,只有在接受委托的情况下,才能对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实施审计。而农村审计机构是靠国家财政拨款,以审计监督为主要职能,是有计划安排的例行审计、受委托或根据群众举报进行的审计,不管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是否同意,都有权对其进行强制审计。
    当前基层农村审计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农村审计机构不规范。农村审计没有正式列入国家法律法规,法律地位不明确。而农业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发文(农经办〔2005〕12号)规定,农村审计由农村经管站负责组织实施,工作体系是由农业部门牵头负责,农村审计由农经站直接实施。因此导致现阶段我国农村审计缺少明确的、独立的审计机构。由于农经站从事审计的非专业性,往往在审管结合上难以统一,审计专业职能难以兑现到位,而法律没有赋予农村审计经济监督职能,农村审计所在开展工作中也难以定位。
    第二,农村审计人员整体素质偏低。农村审计工作的特性决定了审计人员必须具备较丰富的审计专业知识和会计、法律等相关知识。但目前,农村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政策水平参差不齐:他们中有大、中专毕业生;有在村合作经济组织中从事过财会工作的;有乡镇其他部门调入的;也有文化程度较低的“皇亲国戚”等等。有相当一部分审计人员对党在农村的各项经济政策,农村财务管理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农村会计专业技术知识等掌握得还不熟练,甚至是一片空白。这离实际业务工作的需要还相差甚远。
    第三,农村审计环境不理想。审计工作是一种监督方式,从根本上看是一种监督制约方式,而这种方式势必会对某些地区或群体的利益造成不利的影响,这也就导致了整个农村审计环境不理想。首先,乡镇没有建立关于运用审计结果的方式、要求、责任和考核办法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没有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建立起审计联动机制,致使审计结果的运用大打折扣,对审计提出的整改建议和要求往往得不到有效的落实。其次,对责任人追究缺乏法律依据,导致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责任人用党纪政纪处理较难,在向司法机关移交的行政案件中,往往以违法违纪问题界定不清或达不到立案标准而不立案,问题久拖不决,难以采取实质性措施对其处罚并促其整改,从而造成审计工作的无奈,难以有效遏制个别人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四,农村审计立法滞后。农村审计不同于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国家目前尚无专门的法律法规,农业部1992年颁发的《农村合作经济内部审计暂行规定》中的个别条款,已不适应农村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而地方出台的一些规范性文件又不能作为法律依据,这样造成农村审计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工作中存在极大的不便。
    针对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明确审计监督的主体。建议尽快围绕国家和省、市制定出台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逐步理顺农村审计的管理体制,明确提高农村审计的法律地位,助其发展壮大。在现有的条件下也可以考虑强化县级审计机关培训指导,乡镇领导应当积极支持农村审计人员及时参加业务培训。同时在加大农村审计组织的经费保障,审计机关还可以每年召开农村审计工作会议,利用例会,交流经验、沟通信息、座谈讨论、排除疑难,促使整体素质提高。
    第二,加强审计人员的培训,提高审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农村审计要求审计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业务技术水平以及高尚的道德品质。根据这些要求以及目前的情况,各级主管部门要围绕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开展培训:选拔业务工作骨干到大专院校接受系统的专业学习;根据当地工作需要,聘请专家教授进行短期有针对性的业务辅导;到兄弟单位考察学习,借鉴外地先进工作经验,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在加强对农村审计人员进行政治业务培训的基础上,建立严格的持证上岗、定期考核制度,审计资格证实行审验制度,对不合格的实行淘汰制,促使农村审计人员加强自身修养,建立一支知识结构优化、高素质的农村审计队伍。
    第三,优化农村审计环境。首先,努力争取乡镇党委政府、主管部门、涉农部门等领导的重视和支持,这是有效开展乡镇内部审计的关键。特别是乡镇政府要支持农村审计部门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帮助审计人员开展工作,不说情、不加压,为审计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其次,要遵循依法独立审计的原则。农村审计是在乡镇党委政府领导下的内部审计,这就要求审计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规范审计行为,克服随意性。使审计工作严格按审计程序独立进行,任何单位、组织、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阻挠。再次,通过宣传、结果公告等措施,努力提高社会各界,特别是农民群众对乡镇内部审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这是乡镇内部审计工作的群众基础和力量源泉。最后,农村审计部门要主动和执法机关沟通,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及违法现象及时移送纪检、司法机关,使审计结果真正的发挥作用,更是把审计工作的监督实质发挥出来。
    第四,加快农村审计法律法规制度建设,明确农村审计法律地位。农村市场经济走向成熟的标志就是有完备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因此,应尽快制定全国性的农村审计条例和与之相配套的审计取证、报告、档案管理等办法,进一步明确农村审计工作的定性问题,切实树立起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在农村审计方面的权威性。各级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也应从实际出发,制订出适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审计制度,最大限度地赋予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审计部门必要的职权,使农村审计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充分发挥农村审计工作的作用。(周锦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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