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审计决定执行难的成因和对策
刁仁道(江苏省扬州市维扬区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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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决定是审计机关作出的对被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的法律文书,是审计成果的最终反映和体现。审计决定是否落实是审计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志,是审计机关执法力度和审计权威的具体体现。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有时会遇到审计机关在作出审计决定后,被审单位不执行、或不完全执行、或拖延执行的情况,严重影响和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给审计执法带来了很大难度,阻碍了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本文试从理论和实践角度对审计决定执行难的原因进行分析,并从中找出对策。
    一、审计决定执行难的成因
    (一)宣传不到位,审计法律意识不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从开始施行,经历了15年多的历程,但作为部门法,其宣传还远远不到位,一些部门、机关、单位、企业对审计法规学习不够,认识不足,接受审计的观念意识不强,对审计机关送达的审计决定不积极落实整改,不能自觉主动地去执行审计决定。
    (二)行政干预多,审计缺乏独立性。我国现行的审计体制是行政型领导体制,业务归上一级审计部门领导,在这种体制下,审计机关只是政府机构的一个职能部门,在政府行政首长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其独立性必然难以保障,执法力度也必然不如其他诸如检察、公安、纪检等部门,审计执法缺乏强制手段以保证其履行审计监督的职能。
    (三)自身条件与审计的要求存在距离。当前,无论是部门还是审计人员,与新形势下审计工作的要求不相适应,存在着一定距离。主要:一是存在审计决定执行中怕得罪人,不敢坚持原则等现象,二是有的审计机关受经费不足影响难以进一步进行跟踪督查,这些都直接影响着审计决定的正常执行。
    二、强化审计决定执行的对策
    (一)加大审计法规的宣传力度。加大对《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等审计法规的宣传力度,使全社会能够了解审计、支持审计、理解审计,主动接受审计,认真执行审计决定。同时,在每项审计之前,做到法制先行,坚持对被审单位宣传相关审计法律法规,使其了解审计的职责与权限,了解违反审计法规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促使被审单位认真配合审计,提高执行审计决定的自觉性。提高审计结果、审计决定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充分行使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的权限,利用社会的舆论形成对被审单位的监督,尤其要通过大案要案的轰动效应增强审计的权威性。
    (二)落实审计决定责任追究制。要有明确的责任追究制度,制定具体的处罚条款,包括对在审计执法过程中有过错的审计机关和人员、在补缴税款环节有失误的税务机关和人员以及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执法不力的司法机关和人员的处罚措施。将其作为审计质量控制体系的一个重要内容及全面衡量审计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准。
    (三)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在我国现有的错综复杂的行政关系下,审计决定的执行并不单单是审计机关的事,它的执行还需要多部门的紧密协调与配合。一是要协调审计与被审计单位的关系。审计机关应争取被审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支持和理解,促使其积极执行审计决定。二要加强审计机关与财政、纪检、税务、法院等执法机关的配合。审计发现问题后,审计机关应及时向上述部门通报,联手落实审计决定。三是处理好审计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发挥审计的“审、帮、促”的职能,及时将审计情况向地方党委、政府通报,听取他们对审计决定的意见。最大限度地取得地方党委、政府及下属各部门的重视与支持,减少人为的行政干预,为审计决定的执行提供一个良好的软环境。(刁仁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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