恰当运用审计定性依据的几点思考
赵军卫(审计署驻沈阳特派办)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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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法制的不断健全完善和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对审计人员正确运用审计定性依据,准确、客观地处理审计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提出了新的要求。但在现实工作中,审计定性依据运用不恰当的情况依然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需引起审计人员的高度重视。
    一是审计定性依据运用缺乏层次性。按照依据制定主体的层次不同,审计定性依据的最高层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次是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并参考被审计单位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下达的计划和提出的技术经济指标等。审计定性依据的层次越高,权威性越大。但是,部分审计人员在运用审计定性依据时,经常引用层次较低的法律、法规,不仅造成对相关问题的定性不准确,影响审计的权威性,还容易产生审计风险。因此,审计人员要重视审计定性依据的层次性,坚持就高的原则,特别是在层次低的审计定性依据与层次高的审计定性依据内容冲突时,更要坚持这一原则。
    二是审计定性依据运用超越其效力范围。审计定性依据的效力范围包括空间效力范围、时间效力范围和对象效力范围,一旦超越其效力范围则失去法律的约束力。审计人员在运用审计定性依据时,往往会出现忽略审计定性依据的效力范围,造成所运用的审计定性依据对违纪违规问题的定性不具有约束力的情况。如,在联合国审计中,国内的许多法律法规便由于超越其空间范围而不具有约束力;在税收征管审计中,2008年1月1日前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来衡量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合法纳税,但随着该法的废止,若再引用则超越其时间范围;在预算执行审计中,不能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来确定机关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因为该法超越了审计定性依据对人的效力范围。
    三是审计定性依据运用相关性不强。审计定性依据的相关性是指所引用的审计定性依据与审计查出问题的相关程度。审计定性依据的相关性不强,不仅不能客观公正地处理审计问题,产生审计风险。如,审计人员发现某机关2010年部门预算中公用经费支出560万元,招待费预算45万元,为公用经费的8%,于是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8〕159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公务费’的1%”来判定该机关招待费支出超标。本例中所运用审计定性依据不具有相关性的理由:一是审计人员错误地把“公用经费”与“公务费”等同起来。二是审计定性依据中所指的招待费支出为实际发生数,而审计认定的事实是招待费预算数为公用经费的8%。
    能否正确运用审计定性依据,不仅关系到审计工作的顺利实施,还会影响到审计工作质量,甚至影响审计机关的形象和权威。因此,审计人员应不断增强法律素养,秉承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提高恰当运用审计定性依据的能力。(赵军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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