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审理VS人民法院审理
李云(湖北省宜昌市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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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审理主要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侦察机关提供的事实和证据或者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提供的事实和证据在确定的日期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和形式,在法庭上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诉讼活动。而审计机关审理则是指审计机关法规部门依据审计法和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对业务部门提交的反应审计项目过程和结果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修改,并提交审计结果类文书的活动。这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一、两者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个方面:
    一是两者都是对了解的案件或项目的事实和证据情况依据法律法规作出基本的判断和评价。
    二是两者从某种意义上说都是按照法定程序解决争议和问题,并以书面形式得出公正的结论。
    二、两者的区别。
    一是两者的操作过程不同。总体而言,人民法院的审理是一种事后的审理,是侦查机关将案件侦查完毕后,将相关的案卷(包括相关事实和证据等)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由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案卷审理。而我们审计机关的审理则是一种过程审理,是审计机关的审理部门在整个执法过程中的一个环节。我们的审理贯穿于整个审计过程中,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全面审理、全过程审理。具体而言,在程序上两者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一是审计机关的审理只存在一级审计机关的审理部门对自身审计项目情况的审理。而人民法院的审理在我国则采取两审终审制,即当事人对受理案件的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如果确有可靠的事实和理由还可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审理可能涉及跨级审理。而我们审计部门审理没有这一制度。二是人民法院审理一般是由相关审理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对于参加审理的人数和人员配置法律有严格的规定。而审计机关审理主要由相关审理人员进行,没有人民法院审理那样严格的程序和人员配置要求,在这方面我们的审计审理还有待于完善。三是人民法院审理一定会有案件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法定代理人等相关人员参加。而审计机关开展审理则一般不需要当事人参与,只是审理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程序进行。
    二是审理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来源不同。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的来源主要是侦查机关的移送以及案件当事人给法院的陈述和提供。而审计机关审理依据主要是审计机关自身在审计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和案件线索。
    三是对审理后结论处理不同。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结束后依据法律法规对案件作出合法合理的判决,并一般以其自身强制力保证其判决的执行。而审计机关在对项目进行审理结束后一般出具审计结果类文书,对审计出的问题可以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决定书要求相关单位整改。对一些重大的经济案件线索只能移送检察院或纪检处理,自身没有处理权。
    四是所要达到的目的不同。人民法院的审理不要是通过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给当事人一个公正的判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树立法律权威,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而审计机关的审理主要是对自身机关内部控制制度的一种完善和自律,以避免在审计过程中出现少数人说了算的情况出现,保障审计工作的质量,防范审计风险。
    三、借鉴人民法院审理经验模式开展审计审理的建议
    我国人民法院审理经过不断的学习借鉴、总结提高已经日臻完善,在审理的程序、审理的人员配置、审理的权威性等方面比审计机关审理都较为规范。我们审计机关开展审理工作应该借鉴一些人民法院审理经验。
    一是在审理人员的挑选上应当适当借鉴人民法院审理。在人民法院开展审理一般是选取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经过一定的培训具有法官资格的人员,并且会根据个人对部门法的擅长来分别组成合议庭来具体审理民事、刑事等案件。而我们审计机关尚未建立准入制度,审理人员是万精油,包打一切审理项目,当然这与我们的审理制度刚刚建立,审计人员的配备还不能完全到位有关。
    二是借鉴人民法院审理中树立审理的权威性。人民法院审理中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作出判决后,其判决一旦作出具有绝对的权威,任何个人和团体都不得干预和改变人民法院的审理和已经生效的判决。我们的审计审理中应当借鉴这一制度,审计人员对于审理的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向审计结构复议,与审理人员交换意见,如果还不能达成一致应当向审计机关审理委员会复议,审理委员会具有最后的裁决权。
    三是借鉴人民法院审理中强化对审理结果的考核。在人民法院审理中确立了较为科学的审理结果考核制度,并以其上诉改判率来判定审理人员的职业水准,这样不断促使审理人员加强与侦查等相关部门的合作,提高审理判决的准确性,以维护司法部门的良好形象。我们审计机关的审理应当建立科学的审理结果考核机制,科学处理好审理机构、审理人员责任与一线审计人员的责任分配,以促使审理人员与审计人员树立共同的审计风险防控意识,不断提高审计工作质量。
    综上所述,我们的审计审理是一个新生事物,还处于不断探索完善阶段,我们的审理制度设计上仍需完善,对审计一线的监督仍然存在盲点,难以穷尽;审理人员素质需要进一步提高,专业水平和思想观念与审理工作要求存在一定差距,审理在审计工作的威信需要进一步加强;审理过程中设置的审理流程和程序有待进一步规范等。我们坚信,在审计署、省审计厅的坚强领导下,在各级审计机关的共同探索推动下,我们的审理工作必将日臻完善,审计审理也必将在促进和保障审计工作科学发展上发挥更大作用。(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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