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银行行长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责任分类问题
高亮 张光军(中国农业银行审计局武汉分局)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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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长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银行所属经营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有关经营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重点是对被审计人应负经济责任进行监督、鉴证和评价。笔者通过学习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新出台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体会,从实践出发,对当前行长经济责任审计中责任分类问题作一些探讨。
    大家知道责任一般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应尽的职责;二是指应承担的过失。行长经济责任按不同性质可分类为不同责任,一般可分为以下几类:按管理权限归属和行长的影响程度分类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按性质分类为:行政责任、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工作失误责任。在实际操作中,目前主要是按管理权限归属分类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在此基础上,还要作进一步的深入分析。
    (一)直接责任的分类。所谓直接责任,是指行长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职责,对问题的形成或造成的损失起直接的决定作用。直接责任的主要特征是主观故意造成的,其表现是明知该为而不为之,或明知不该为而为之。根据《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审计实践,我们认为被审计行长对下列情况应承担直接责任:
    1、行长本人经办的有关事项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和上级行规定的行为;
    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和上级行规定的行为;
    3、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营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信贷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4、行长本人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审批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营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信贷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5、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二)主管责任的分类。主管责任,是指行长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履行职责不力,对问题的形成或造成的损失起主要作用。根据《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和审计实践,我们认为被审计行长对下列问题应承担主管责任。
    1、除直接责任外,行长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营责任的行为;
    2、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营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信贷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管部门出现重大违章、违规、违法问题。
    4、用人失察,直接主管的干部(本行机关部门负责人及所属下一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发生经济案件和责任性刑事案件。
    5、对应发现而未发现的违规违法活动或已发现但未及时纠正和制止而形成的问题。
    6、其他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行为。
    (三)领导责任的分类。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行长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或理解为,被审计人在其管辖范围内,不履行或虽已履行了职责,但因主管部门和业务操作人员工作措施不落实、执行制度不力、操作不当所产生问题应承担的责任。被审计人对问题的形成无直接关联。如下列问题被审计行长应负领导责任。
    (1)对本行机关发生的除负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的其他问题。
    (2)下辖分支机构的带有倾向性、普遍性的一般性操作层问题。
    (3)虽是操作层的个别行为,但可能或已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形成风险或损失的问题。
    总之,正确分清不同责任的界限,有助于客观评价被审者的业绩和判断问题的性质。而对行长经济责任的分类存在许多较难把握的因素,不同的因素对责任的分类有不同的影响。这就要求审计人员在实施责任审计时,严格遵循客观、全面、历史、谨慎的原则,做到审计结论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准绳,对被审者的功过是非要全面看待,不能用静态的、孤立的观点来揭示审计事项,而要用动态的、联系的观点来揭示审计事项,做到成绩说够,问题说透,对经济责任的认定,要结合当时、当地的历史条件、政策背景、客观环境,以防止结论与实际产生背离,带来审计风险,对受审计范围限制或取证不足或法规标准不明确的审计事项,宁缺勿滥,不作评价。(高亮  张光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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