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审计整改工作的几点思考
刘鑫华(审计署驻沈阳特派办)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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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逐步推行,社会各界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关注程度不断提升,但屡审屡犯现象依然存在,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计的权威和公信力。因此,如何进一步推进审计整改工作仍是当前审计机关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笔者结合审计工作实际,探讨分析了当前审计整改工作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以期对审计整改工作的推进有所裨益。
    一、对审计整改的基本认识
    (一)审计整改的内涵。
    审计整改是指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或提出的建议,对其自身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纠正和改进的过程。根据审计发现问题的性质和审计处理的要求,审计整改应包括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的行为,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改进工作、提高管理水平的行为。
    (二)有关审计整改的法律规定。
    我国审计法律法规对审计整改作出了重要规定。如,新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被审计单位应当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新修订的国家审计准则也用专门章节对审计整改检查予以规范,其中第一百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
    (三)审计整改的现实意义。
    审计“免疫系统”理论认为,审计具有预防、揭示和抵御功能,其中预防和抵御功能主要在审后阶段通过推动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积极整改才得以实现。一份好的审计报告指出了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也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改进建议,但是如果没有审计整改或对审计整改缺乏监督检查,造成审计发现的问题不了了之,审计成效就会大打折扣,还将产生不良后果,直接影响审计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从这个意义上讲,发现问题、揭露问题和审计整改三者密切相关,是审计工作不可或缺的三个步骤,而审计整改则是审计工作的主要落脚点,在审计工作全局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当前审计整改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审计整改检查机制尚未有效建立。
    目前,审计机关对审计整改监督检查工作重视不够,尚未建立有效的审计整改检查机制,没有设立专门的机构或专职人员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机关通常是以被审计单位的回函了解整改情况,部分审计整改检查报告或简报过于依赖被审计单位整改文件,对被审计单位是否真实整改缺少实地调查核实,整改效果如何没有进行检查和评估,跟踪问效乏力。
    (二)审计整改法律法规尚待完善。
    虽然我国审计法律法规对审计整改作出了重要规定,但对于被审计单位拒绝或拖延整改的行为缺乏明确的处理处罚依据。新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只是明确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和建议主管部门给予处分,但如何申请、哪些内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并没有具体规定;新修订的国家审计准则也只是明确依法采取必要措施,至于必要措施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如何采取并没有阐述,很容易导致审计整改检查落实不到位。
    (三)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尚未形成。
    目前,我国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尚未形成。一是审计整改检查职能主要由审计机关履行,其他部门很少参与。二是缺少各部门参与的整改联席会议制度。三是与人民法院配合不够紧密,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计整改的情况较少。
    三、推进审计整改工作的几点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审计机关应高度重视审计整改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审计整改检查机制,不断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切实有效推进审计整改工作。
    (一)高度重视审计整改工作。
    审计机关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自觉地把审计整改检查工作作为审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审计查出问题与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来抓,并从审计“免疫系统”角度出发,创新审计整改理念,将审计整改工作贯穿于审计实施全过程,做到审中谋划、鼓励整改,审后跟踪、促进整改。
    (二)建立健全审计整改检查机制。
    审计机关应按照国家审计准则要求,及时建立健全审计整改检查机制,加大审计整改监督检查力度,切实提高审计整改实效。业务部门应在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后的法定期限内负责督促被审计单位执行,并进行必要的现场指导检查,取得被审计单位整改材料,形成审计整改检查报告后报送审理机构复核。审理机构应根据复核情况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抽查,以核实被审计单位是否整改到位。这样形成被审计单位认真及时整改、业务部门督促检查整改、审理机构抽查整改的责任链,确保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的有效运行。
    (三)细化审计整改有关规定。
    针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或拖延整改行为缺乏明确的处理处罚依据的问题,审计机关应进一步细化有关规定,明确具体的处理处罚依据、整改程序、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履行的义务,强化审计整改检查的威慑力和权威性,并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整改的行为增设审计处罚权。
    (四)逐步建立审计整改联动机制。
    审计机关应与其他部门建立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借助相关部门力量促进整改。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各级政府分管审计工作的领导牵头,纪检监察、人事、检察、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通报审计查出的问题,研究解决审计整改工作的难点问题,落实审计整改责任。二是细化各部门审计整改职责。将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在落实审计整改意见方面应承担的职责进一步细化,以提高可操作性。三是完善审计整改问责制度。审计机关对不认真落实审计整改的单位,应将有关情况通报有关部门,实行审计整改问责制,追究有关领导整改不力的责任,以推动整改落实。(刘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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