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跳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怪圈
董顺武 董璠(湖北省随县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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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审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在1999年县级以下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离任中,各级审计机关从财政预算及财务收支的角度对离任者的理财能力和执政水平给予了相应的评价,在一定程度上为各级组织选人用人提供了评价依据。但由于现实工作中存在的“先离后审”现象与审计法规定的“凡离必审、先审后离”的原则一直产生冲突,“凡离必审、先审后离”的原则没有在各地的审计工作实践中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由此也产生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游戏怪圈:被审计的对象都是不在岗位的人,在岗位的人又不是被审对象;查出的问题被“新官不理旧事”搪塞,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成了名副其实的“马后炮”;被审单位视作可有可无,审计机构只好疲于应付。本文试就以上周而复始的“怪圈”现象作基层审计人员的探讨和见解。
    一、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依据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这一条款从法律的角度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地位。二是2010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将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扩大到省部级,并增加了相关的约束性条款和审计结果与其它单位共享的内容。
    二、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作用
     一是实施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倡导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联系领导干部任期目标,通过对相关的经济指标等情况进行分析考核,对其任期工作业绩做出评价,能够达到客观、公正地确认其经济业绩,全面评价考核领导干部任期业绩的目的,为正确评价和使用干部提供了依据。 二是离任审计立足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落脚点在于查明个人经济责任,既对事又对人,而且审计涉及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一般较长,往往能够发现年度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不易发现的问题,有利于揭露和惩治腐败分子。三是离任审计着眼于防范,健全了监督制约机制,有利于发现财务管理漏洞,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促使领导干部自我约束、自我完善,增强了纪律观念,促进了政风行风建设。四是离任审计立足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一方面能够摸清家底,有利于继任者了解接任单位的真实情况,明确工作思路,缩短适应期,尽快进入角色;另一方面由于明确了离任者的经济责任,事实上也就划清了前后任的责任,改变了“新官不理旧账,旧官一走了之”的不良状况,有利于工作的交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三、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现状分析
    一是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在被审计人离任时,或者离任后进行的审计,对被审计人在任职期间发生的错误或舞弊行为不能及时发现,无法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减少损失,不能有效地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安全完整;由于是事后审计,不便于管理部门及群众及时了解情况,增强工作透明度,不利于改进工作、加强管理;由于离任审计是在人事部门确定被审计人升职或调任后进行的,实际上,人事部门是在没有全面了解被审计人工作业绩和经济责任的情况下做出的决定,其依据是不充分的,很难做到客观、公正、准确;如果在离任审计时发现重大问题,再改变决定,将会给各方面带来被动。二是 “先审后离”的离任审计原则得不到坚持,大部分情况下是先离后审,被离任审计的领导认为我已调走,是政绩或是问题我都没带走,只要我个人不违法犯罪,一些违纪违规的问题不算什么;现任领导认为审出的问题是前任或者前任集体作出的决定,与自己的功过是非无关,有责任也无需个人承担,因此在审计期间不积极配合,甚至有抵触情绪,在对待违规违纪处理处罚上,软抵硬磨,给审计实施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三是“先离后审”的现实让离任审计如走过场,当有人升职时进行离任审计,审计人员就会认为,反正已经确定其升职了,走走过场,应付了事,如果过于认真还会得罪已升职的领导,弄不好还会遭到报复。当有人退休时进行离任审计,审计人员就会认为,都是已退休的人了,别再给他过不去了,搞不好别人还会说三道四,简单审计一下,出个报告算了。审计人员心里都有一个小九九:上级已经决定的事情,我们的审计结果无关紧要,左右不了大局,从而使审计人员的工作责任感和积极性受到很大的影响。四是目前的离任审计只注重被审计者任职期内的工作行为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完成了各项任期目标,而忽视了其任职期内的工作行为对本单位长远发展和未来获利能力的影响。其短期行为对被审计单位的今后发展极为不利,但现行的离任审计对这种情况并不能给予充分揭示。
    四、如何跳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怪圈
    一是严格执行现行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干部提拔和运用制度。审计主管部门,应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实施办法;使这项工作有法可依,有规可循,进一步增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规范化和可操作性。 二是将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与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有机地结合起来。在现有基础上,逐步加大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的频率和力度,以增强干部在任期内的责任感和搞好经营管理的自觉性。从实际工作出发,本人认为最有效的办法是,凡是要对某一个单位和部门的主要领导进行经济责任离任审计,就必须同时对现任的领导进行任中审计,这样既可以解决“新官不理旧事”的老大难问题,也方便审计人员积极开展工作和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但现实工作中往往存在刚上任领导任期时间不足以进行任中审计的矛盾,具体的解决方法是适当延长离任审计的进点时间(一般以一年为宜)。三是尽快理顺审计与组织、纪检、人事部门的关系。把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纳入组织人事、纪检监察机关的管理范围,只要问题清楚,定性准确,不论是任期内还是离任时进行的审计,审计决定不执行或不完全执行,责任应由现任主要负责人承担,与其他应负责任一样,作为今后考核、任免、升降职务等的依据。组织部门还要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装入被审计人员个人档案,作为今后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四是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分类办法和审计成果共享制度。将经济责任审计分为重点与一般两类。重点者必须由审计机关承担;一般者可让部门审计或社会审计承担。同时可将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内容进行分解,实行分工负责,分类管理;审计机关经常性审计成果可为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所利用。不同审计机构或审计组织之间可以相互利用审计成果,特别是在进行离任审计时,可以充分利用原有的审计成果,减少离任审计工作量,如能有效地做到审计成果共享,则可以节约大量的审计力量,并且大大提高工作效率。(董顺武   董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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