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审计项目审理工作的对策研究
李环(审计署驻沈阳特派办)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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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审计影响力的不断提升,如何高质量地完成各项审计工作任务已经成为各级审计机关需要面对的重要课题。2008年4月,刘家义审计长在全国审计法制处长培训班上提出,法制部门对审计项目的复核应向审理转变,自此,审计质量控制工作进入了一个全新的时代。审计项目审理工作是提高审计质量的重要环节,它对审计项目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程序进行全程监督,因此,积极推进审计项目审理工作是审计机关法规部门现阶段的工作重点。笔者结合特派办工作实践,在分析现阶段审计项目审理工作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加强审计项目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以期对审计机关开展审计项目审理工作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一、开展审计项目审理工作的必要性分析
    审计项目审理是指审计部门为了保证审计质量,由内部独立的审理机构和专职审理人员,按照一定的原则、标准、范围、内容和程序,对审计组实施审计项目的过程及其结果进行监督和审查,并提出意见的一种内部管理行为,是审计质量控制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开展审计项目审理工作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提升审计质量的现实需要。
    审计质量是审计事业的生命线,审计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审计事业的生存和发展,关系到国家审计的权威和审计“免疫系统”功能的发挥。审计项目审理工作是对审计情况的再分析,是对查出问题的再认识,更是对审计成果的再提升,是审计项目质量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与审计工作整体质量息息相关,是整个审计项目质量保障的重要关口,对于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审计工作规范化的客观要求。
    为了提高审计质量,审计机关应制定执行规范的审计程序和审计标准,使审计工作从经验化审计向程序化审计转变。审计程序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应覆盖审计的全过程,即审前准备阶段、审计实施阶段和审计报告阶段、后续审计阶段等。标准审计程序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必须有专门的岗位和人员实施检查和监督,使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熟知审计工作步骤和工作目标,因此,开展审计项目审理工作是推进审计工作规范化的客观要求。
    (三)促进审计工作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
    实行审计项目审理是我国审计发展史上的一次重要机制和制度创新,对于实现审计工作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国家审计作为现代民主政治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其自身存在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内在需求,最终目标是实现审计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加强审计业务管理,强化审计质量控制,通过不断提高审计工作微观层面的质量和水平,确保审计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无论是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还是审计自身的科学发展,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都是一个重要命题,而推进审理制度的开展则是促进审计工作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
    二、现阶段审计项目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审计审理理念提出后,各级审计机关就如何开展审计项目审理工作都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但是由于相关制度的建立相对滞后,部分审计人员及审理人员对于此项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致使目前开展的审计项目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
    (一)审理工作的定位不准确。
    1.审理的工作重心仍停留在“结果检查”。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及《审计署审计项目审理工作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审理人员要对审计报告和底稿的编制情况以及审计工作方案实施情况、审计程序执行情况进行审理,但是目前审理人员依然是主要关注审计报告和底稿,对审计方案和审计程序的执行情况检查和复核不够,或者流于形式,不能有效地发挥审理工作的监督作用。
    2.审理的作用仍然停留在“纠错”层面。审理人员往往对具体事情关注多,全局分析做得少;对于重大问题深层次的解析不够,对于宏观性、倾向性、普遍性的问题综合分析不够,由此出具的审理意见层次不高、指导性不强,没有切实体现出审理工作对审计工作的建设性作用。
    (二)审理队伍人员配置工作有待优化。
    审理工作对审计法制工作者的要求较高。刘家义审计长指出,审计法制工作者应该是更高层次上的主任会计师、主任审计师,应当比审计一线的主任会计师、主任审计师要求更高。但是,从当前各级审计机关对审理人员的实际配置来看,尚达不到审计长对审理人员的要求。现阶段审计任务重,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的审计人员大多被派往审计一线,甚至审理人员也要参加具体审计工作,这无形中就削弱了审理工作的力度。同时,针对审理人员开展的专项培训较少,未形成系统化、专业化的培训机制。
    三、加强审计项目审理工作的对策研究
    (一)审理人员应树立科学的审理理念。
    审理人员应提高对审理工作的认识,在深刻领会相关制度、要求的基础上,找准定位,从宏观着眼微观入手做好此项工作。具体来说,审理人员应树立“三种意识”。
    1.风险意识。审计风险是一种潜在的产生误差的可能性。在审计过程中,风险是普遍存在的。作为审理工作的实施者,审理人员应该对审计风险有更深层次的认识。审理人员既是审计风险的承担者,又是审计风险的防范和把关者,审理的过程就是风险控制的过程。
    2.责任意识。随着审理制度的推出,审计责任逐渐向审理责任转化。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明确了审理人员的责任,意味着审理人员将由“质检员”转变为“成品工”,这就要求审理人员要对“审计产品”进行深加工,同时,审理人员也成为“审计产品”的最终责任人之一。
    3.精品意识。审理人员要树立“打造精品”的理念,对审计项目进行“深加工”,在全方位控制审计质量的同时,不断提升审计成果,使审计成果最大化。通过审理要使问题分析更具深度,审计建议更具宏观性、建设性,将审计项目从“成品”打造成“精品”。
    (二)适应新的审计工作模式,转变质量控制方式。
    随着审计环境的变化,审计工作的组织方式及工作模式都有了新的发展,这就要求审计质量控制方式也要相应作出调整,由“复核”向“审理”转变。
    1.由事后复核向全程控制转变。审理机构应根据审计质量控制的实际情况,将审理工作的着力点前移,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增加必要的审理程序,增加在审计现场的审理时间,增强对审计过程的质量控制,提高审计实施过程的质量控制水平。实行审计项目审理,不仅要对审计结果类文书进行审理,还要对审计过程进行审理;不仅要审核审计结果类文书反映情况的事实表述是否清楚、适用法规是否准确、处理处罚是否恰当,还要通过审核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分析判断审计结论是否准确。
    2.由查弊纠错向提升成果转变。审理人员要利用审理工作层次高、信息渠道多、反馈及时等优势,对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提出具体的意见和建议,真正发挥审理的监督、指导和服务的作用。在具体工作过程中,审理人员应纵向联系以往与审计项目相关的审计结果及其他信息,横向联系同期审计的其他项目,综合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建设性建议,从而进一步提升审计成果。
    (三)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制度。
    1.建立健全审计项目审理会议制度。各级审计机关应通过推行审理会议制度,实现有效的结果控制。审计项目审理会议制度是根据机构和人员现状实施的一项内部控制制度。所有审计项目在经过审理人员初步审理后,必须召开审理会议集体研究,与会人员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进行讨论、分析、评价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材料,对查证的问题、使用的法规、文字表述等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发挥集体决策功能,认真拟定合理的审理意见。审计组依据审理会议形成的审理意见,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材料,力求最大限度地降低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
    2.推行审理复核情况定期通报制度。一是审理机构应充分利用审理成果,注重对审计质量问题进行总结分析。审理机构应定期把审理过程中发现的不规范、不符合要求的问题和审理复核意见在审计业务会上通报,并将相关审理结果在审计机关电子办公系统中予以公布,以促进审计人员互相监督、互相学习,及时改正存在的问题。二是将审理情况和审计项目质量考评结果纳入审计机关工作目标考核。审理人员在实施审理过程中应对每个审计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和打分,将考核结果纳入个人及处室考核中,鼓励先进,督促后进,明确责任,注重实效。
    (四)培养审理人才,完善激励机制。
    审理工作任务重,责任大,对审理人员的“质”和“量”要求都很高,所以,审计机关应当从多方面对审理工作进行适当倾斜,健全机构,保障审理资源。一是要从专业资质、工作经历、业务素质等方面考虑,做好专业审理人员的选配工作。二是要不断提高审理人员综合素质,提升胜任能力。通过学习和培训,丰富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以应对不断深化和提高的审计项目审理工作要求。此外,还可以安排一些专业(如财政、金融、企业等)审计领域的行家能手作为兼职审理人员,在开展审计项目审理时,作为专家充实到审理人员队伍中,这样既可以提高审理工作的权威性,又可以使审理人员及时向专家学习,不断提高执业水平。三是建立激励机制。审计机关应结合审理工作实际制定相关制度,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调动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这样也可以吸引优秀的审计人员到审理部门工作。(李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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