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调查)报告的风险控制及对策
王美莹(审计署京津冀特派办)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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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审计报告使用主体的改变,审计结果将逐渐向社会公告,对审计机关的审计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要求审计人员要采取谨慎的态度,实事求是地反映审计事项的结果。实践中,审计(调查)报告的编制存在以下问题:
一、报告体例与审计目标要求相去甚远。审计人员没有突破以往传统审计模式,撰写的报告千篇一律。
报告的种类按照审计目标的要求,可以分为常规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效益审计报告、信访件核查报告等几个类型。
常规审计报告按照审计准则要求的要素进行整理归纳,重点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进行披露,依法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处理、处罚。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则要求对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进行评价,评价作为报告的重点内容,审计事项应当作为评价的基础,既包括领导人任期内所取得的成果也包括工作的失误和错误,明确被评价人的经济责任。
调查报告是记载调查成果的书面报告。调查报告要经历调查、研究、整理成文三个环节才最终形成的书面材料。从调查目的和最终形成的书面报告的内容综合评价,调查报告大体可分为以下类型:
1.总结典型经验的调查报告。这类调查报告是为了概括出先进人物或先进地区、先进单位的正面经验,使其便于在面上发挥影响。调研对象是一个或一类特定的先进典型。调查报告写成之后,其中所概括的经验,可以为有关人员或单位所借鉴,或可以使之从中受到启发;也可作为有关主管部门开展学习先进活动的素材。
2.反映情况的调查报告。这类调查报告因调查目的、范围和用途的差异而有两种区别:一种是反映具体情况的个案性调查报告。其调研目的是为了把某一个具体问题界定清楚,调研范围单一、具体,报告的内容一般用来作为处理某一具体问题的依据或重要参考。另一种是反映基本情况的综合性调查报告,其调研的目的是为了掌握某一领域或某一方面的概貌,调研范围相对宽广,涉及的对象较多,报告的内容主要用作宏观决策参考,或者用于说明某种客观现象,某一学术观点。
3.揭露问题的调查报告。揭露问题的调查须在已有线索的基础上展开,调查的目的是为了查清事实,获得足以说明问题性质、程度的材料。调查对象一般是暴露出问题和问题涉及到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揭露问题的调查报告不仅可以用来澄清是非,辩明真伪,教育群众,还可直接用作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的重要依据。
我们所承担的审计调查基本上属于第2种和第3种类型,因此在撰写审计调查报告时应当围绕审计署工作方案要求的目标来,需要大量的数据和事实来证明所调查的事项,与常规审计报告的写法上有很大的差别。序言是调查报告的开头部分,可用来交待调查的时间、地点、目的、对象、范围;也可以用来概述调查的主要内容,取得的主要收获;还可以交待调查工作的背景以及通过调查所获得的结论。主体内容是一篇调查报告的主干。主体通常以叙述为主,叙议结合,围绕导语所提出的问题依次展开。结尾一般是根据调查的结果提出审计建议。
经济效益审计是对独立机构或单位的经济业务的效益性进行审查与分析。它按照一定的标准评价单位的经济效益和有关方面的经济责任,有针对性地提出措施和建议,促使被审计的单位改善管理,提高效益。与其他审计程序一样,经济效益审计也包括准备、实施和结束三个阶段。但是,在这三个阶段中,经济效益审计所进行的具体活动,与财务审计和财经法纪审计是有所不同的。首先,经济效益审计在准备阶段要搜集更为全面和内容比其他审计更多、更复杂。其次,经济效益审计需要编制更具体和细致的审计计划及其实施方案。因此经济效益审计工作实际操作难度更大。第三,审计报告采取详式报告,审计报告所反映的内容与其他审计有较大的区别。审计报告中要对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效益状况进行系统分析,指出制约经济效益提高的因素,提出具体的建议和措施。
    经济效益审计的评价标准首先是一个以财务指标和技术经济指标为主体的标准体系。其次,在经济效益审计过程中,其评价标准的适用性和有效性是以特定的时间、环境、条件及被审计单位的业务经营和管理水平为基础的。再次,经济效益审计评价标准也具有相对性。由于各地区的经济发展不平衡,每个时期的经济势态不一样,每个企业的具体情况不同,同一标准运用于某企业得出某种结论,而运用于另外一企业,则可能会得出另一结论,甚至是相反的结论。最后,财务审计和财经法纪审计所依据的标准大多具有强制性,而经济效益审计的评价标准则是指导性的。在实际工作中,审计人员应注意所选用标准的相关性、完整性、时效性等,以保证得出准确的审计结论。
    二、在报告中对审计事项缺乏整理和归纳。审计组将审计查出的问题很零散的摆在报告上,有的甚至用工作底稿粘贴。没有归纳和整理的审计事项不能够反映审计问题的全貌,得出正确的审计结论,因此,无法有针对性地提出审计建议。
三、移送事项立案效果不佳。
报告中反映的移送事项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审计发现涉嫌违法事实不完整。有的问题因为时间跨较大,增加了取证难度,有的限于审计手段,无法继续追查。违法事实不完整,给司法机关立案带来了困难。二是涉嫌违法问题的主体不明确。在移送案件线索时应当区分个人犯罪和集体犯罪嫌疑,以便于司法机关区分案情,给予立案考虑。三是涉嫌违法案值小,影响立案成功率。四是与司法机关沟通力度不够。五是案件类型的区分不准确。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对案件的管辖权限不同,业务处往往因为对案件线索的定性不到位,混淆了移送部门。为解决以上问题,建议业务处首先要把握突出重点的原则,对重大违法问题给予关注,不能在小事上牵扯精力,浪费审计资源。其次,对发现的案件线索进行初步甄别,对当事人涉嫌的罪名准确定性。按照公安和检察机关的管辖权限进行移送。业务处在移送前应当同司法机关充分沟通,有目的性的获取相关证据,以取得司法支持,提高立案率,降低审计风险,减少审计成本。
管理部门应当密切关注审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内部控制的制定和落实,做好审计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审计人员积极性,增强审计人员质量意识和责任感,科学引导审计资源的优化配置,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审计工作机制。(王美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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