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探政府投资审计
赵建民(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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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阶段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审计大多数是采取事后审计和跟踪审计两种方式。事后审计就是工程竣工后,审计部门介入进行审计,属于“秋后算账”;跟踪审计是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出现一些不可预料因素,而需要签订补充合同条款时,给予审计监督,确保补充签证的合法、有效。事后审计和跟踪审计只是对工程项目签订合同后的监督,而实际上在招标投标前,工程项目的标底同样存在投标的中介组织就从标前入手,在标底上做了“手脚”,故意虚增工程量,工程材料和设备价格虚高,造成标底不实,工程项目高估冒算的问题。
    笔者认为应创新政府投资审计机制,科学地制定以下相应制度,使审计监督关口前移。
    一、建立招标投标前的预算造价审核制度。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定额度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布工程项目招标公告或公布工程预算造价之前,必须将预算造价报审计机关相关科室,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进行审核计算,经审计的工程预算造价作为工程项目招标的最高控制价,再组织实施公开招投标活动,以尽可能降低标底可能出现高估冒算的问题。
      二、建立招标合同备案制度。审计机关将工程预算(标底)审计结果报纪检监察部门、财政部门备案。项目建设单位在与承包方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前限定工作日内,须将合同草案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按审计结果意见修改完善,合同才能正式签订生效,以避免合同条款转嫁工程项目风险的问题。
    三、建立设计变更制度。在合同签订生效后,有些工程项目在施工建设期间,须对设计进行变更。这一环节,同样是存在施工建设单位会借机扩大建设范围、增加设计内容、提高建设标准,从中获取超额利润的问题。所以有必要通过制度进一步明确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控制设计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一经审查通过,建设单位不得随意提出设计变更,确实需进行设计变更的,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发包人签署确认后,由发包人事先报项目审批部门及预算审批部门再审查确认、备案或重新审批。
    四、建立定期检查制度。为确保施工建设单位严格履行合同职责和查找“标前审计”工作可能存在的薄弱环节,还应由纪检监察机关每年联合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立项、工程预算审计、招标投标、资金拨付、施工进度、工程质量等情况进行不少于2次全面检查。
    经过推行“标前审计”机制并对“标前审计”工作从内容、范围、程序及责任追究整个过程进行细化、规范,建立起“标前审计”的全方位监督体系,必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率,有效堵住工程‘虚胖’现象,从源头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赵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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