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审计基本假定对当前审计工作的指导意义
陈华林(湖北省武汉市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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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例
    某公司是经审计局和社会审计组织多次审计的单位。经审计局建议,该公司成立了审计部。为了加强内部控制,审计部开展对原始凭证发票的大量复核、验证工作,发现该公司供应科采购员彭某,在一年有余的时间内,同供货方勾结,在发票上采取“抽屉子”(即报销联同其他联不一致)、加价分成等手段,贪污7.5万余元。在这种情况下,以前审计过该公司的审计人员没有发现彭某的贪污行为是否算玩忽职守或工作失职?
    本文试图用审计的基本假定来分析以上实际发生的案例,并探讨审计基本假定对确定审计人员责任和当前审计工作的指导意义。
    二、审计基本假定的主要内容
    审计与会计一样,是以一定的假设作为前提,依据一定的原则标准即公认准则而提供信息和报告的,这个假设就是审计的基本假定,它是对审计工作及其所涉及方面所作的合乎逻辑的假设说明审计基本假定是从审计实践中抽象出来的,相对于审计准则而言,它是更基础和更本质的东西,审计基本假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1.各种财务报告和财务资料都有验证可能;
    2.审计人员与企业经营者之间没有不可避免的利害冲突,他或他们提出客观意见而检查财务资料时,完全以审计人的资格进行;
    3.被审计企业单位的领导阶层是诚实可靠的,不会蓄意地欺骗审计人员,没有被当事人串通作弊的情况;
    4.被审计企业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5.被审计企业所使用的会计原则和方法,可以使财务报表正确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6.审计人员应承担与其职业地位相称的职业义务。
    三、审计实践中对审计人员的责任要求
    在我国的审计研究和审计实践中,对审计基本假定的运用问题不够重视,除了对审计人员所应具备的独立性和职业要求有充分的阐述外,对审计对象的要求和审计人员的责任之间,关系尚不明晰。在研究中我们忽视了对审计对象的要求及其与审计人员责任的关系,但审计实践中是需要解决这些问题的,而且很迫切。
    1.法律条规上确定了我国审计人员有着不可避免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在各自的适用范围内,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2.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审计人员履行应有责任的问题将越来越突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各种所有制和经济实体之间,投资者和经营者之间,国家、集体、个人之间产生了各种复杂的经济关系,必须建立在互相信任、遵守章程、信守契约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基础。为了建立这种互相信任,确定各方是否遵纪守法,是否履行章程、契约、合同的义务,各方的利益是否得到保护,都必须要有既有独立地位又根据科学审计制度和方法的审计人员作出审计公证。随着改革的深入,审计人员越来越需要面对较成熟的外部经济环境,这要求审计人员在公证中不仅要对委托人负责,而且要同时对第三方如股东、提供贷款的银行等负责。这种要求迫使审计人员的责任明朗化。近十年来全国发生的针对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过失责任的就是典型例证。
    3.审计组织为了生存和发展必须解决审计人员责任问题。审计组织由于本身的性质特点,对委托人和第三者负有不可推卸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如果不明确审计人员在业务中的具体责任,将使审计机构信誉难保,丧失生命力。
    四、从审计假定中得到的启示
    下面具体结合实例,分析审计人员应对什么样的问题负责,审计人员对揭露贪污之类的欺诈行为是负有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以及在该问题上我们从审计的基本假定中应得到的启示。
    1.作为外部审计,发现、揭露欺诈仍然是审计的目的,但不是主要目的。在审计实践中,我们会大量看到这样的现象,如现在发票管理混乱,从中贪污的现象很多。审计人员仅依据企业提供的账表、凭证是发现不了这些问题的。当然,可以到填制发票的单位核实,但一个企业在一个会计期间,比如一年中的发票数量之大,审计人员不可能对每张发票都去核实。我们不可能要求审计人员对揭露欺诈问题负有无限责任,也没有必要这样要求,否则我们将永远不能真正认识到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性,查证范围也将仅局限在详细查证上,审计监督的“免疫系统”功能和建设性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我们应当认识到,保护企业财产的安全,保持正确的会计记录,把错误和舞弊降到最低限度,以及提供可信的资料,是企业管理人员不可推卸的职责,而不是审计人员的责任。审计人员对揭露错误和贪污的责任应当限于是否履行了一定的测试即抽查的程序。在本文开首实例中,审计人员如果对错误和贪污行为依据审计规则进行了抽查,就算没有发现具体的贪污,审计人员也不算失职。
    2.从西方审计史来看,正是由于重视审计的基本假定,审计的目的由防护性作用发展到公证性作用,现在又由公证性作用发展到建设性作用,并特别强调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性,以促使企业防止欺诈舞弊。我国历代的审计主要是差错防弊,尽管现在我们将审计的目的由防护性推进到建设性,由于对审计对象诸如内部控制制度的强制性要求不完全,对揭露欺诈舞弊问题责任不清,使审计的建设性作用失去基础,滞阻了审计的发展。
    五 重视审计基本假定的运用对当前审计工作的意义
    1.使我国的审计理论研究更加坚实。
    2.有利于提高审计工作效率,更大地发挥审计的建设性作用
    3.便于明确审计人员的职业责任,促进审计实施标准的制定,使审计程序标准化,提高工作质量,加强对欺诈行为的审计。
    4.促进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加强时内部控制制度的审计。(陈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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